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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再议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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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9 11: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气书生 发表于 2017-1-19 11:23
引用消防法第73条第4点有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解释,应该可以以此来确定何为人员密集场所。

有定性,无定量。

比如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何谓“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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