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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njianming

[规范条文] [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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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0: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转贴)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设计人员对于“火规”上有而防火规范上未加明确提及的那些部位感到束手无策,不知可否,不知执行好还是不执行好。这种疑问是受到所谓“大”“小”规范论的影响。我们认为,既然《火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其中的规定就没有理由不执行,就没有理由自己决定取舍—执行一部分,不执行一部分。发达国家的火警设备已普及到一般家庭,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设置火警设备的场所也必然会不断扩大,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以上摘自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许秀芳 刘正义 毛福兴 李宝仪对审图问题的答复。
     
发表于 2008-4-14 11: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chshchy</B></FONT> 在(<I>2008-4-14 10:28:18</I>)的发言<BR>
<P>“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P>
<P>这句话说的简直是敷衍了是嘛,明明就是一个漏洞或BUG(现行规范普遍存在不统一问题),说了等于白说。</P></DIV>
<P><BR>等着规范修订吧 看建规改完矛盾几乎就没了</P>
<P>希望火规这次修订不要再制造更大的困惑就行<BR></P>
发表于 2008-4-15 0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民规可是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级住宅明确应设置的。</P>

<div style="color:#A48E7B;text-align:right">「该帖子被 dqlenovo 在 2008-4-15 10:58:54 编辑过」</div>
发表于 2008-4-15 17: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重新看了一下《火规》:</P>
<P align=justify><FONT size=3><STRONG>3.1.1</STRONG> </FONT><FONT face=宋体 size=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FONT><FONT lang=ZH-CN face=宋体 size=3>表</FONT><FONT size=3>3.1.1</FONT><FONT face=宋体 size=3>的规定。</FONT></P>
<P>一级
<TABLE class=unnamed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28 align=center border=1 darkbordercolor="#000000" lightbordercolor="#000000">

<TR>
<TD width=258>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TD>
<TD width=325>一类建筑</TD></TR></TABLE></P>
<P>二级
<TABLE class=unnamed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628 align=center border=1 darkbordercolor="#000000" lightbordercolor="#000000">

<TR>
<TD width=258>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TD>
<TD width=325>二类建筑</TD></TR></TABLE></P>
<P><FONT size=4><FONT face=宋体>注</FONT>1<FONT face=宋体>: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FONT>GB 50045<FONT face=宋体>的规定;</FONT></FONT></P>
<P><FONT face=宋体 size=4>又看了一下《高规》:</FONT></P>
<P><STRONG>9.4.2 除住宅、<U>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U>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R>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BR>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BR>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BR>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BR>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BR>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BR>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BR>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BR>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BR>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BR>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BR>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BR>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BR>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BR>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STRONG></P>
<P>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BR>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BR>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BR>9.4.3.3 面积大于50m<SUP>2</SUP>的可燃物品库房。<BR>9.4.3.4 面积大于500m<SUP>2</SUP>的营业厅。<BR>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BR>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BR>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P>
<P>再仔细想想,从逻辑上来讲,《火规》和《高规》并没有存在矛盾;感觉《高规》比《火规》更详细,更具体,容易操作。asi说的取规范的并集,在这里似乎不怎么贴切:《火规》所指的内容已经完全包括了《高规》,《高规》只是将〈火规〉的内容细化而已。</P>
<P>之所以会出现本帖提出的问题,更象是某些同志在新《火规》推出前的一个“托”,先让你乱,再来定你的心。。。。</P>
     
 楼主| 发表于 2008-4-15 19: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冷若冰</B></FONT> 在(<I>2008-4-9 23:28:54</I>)的发言<BR>唉,心虚什么。我给大家找些依据。 <BR>
<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P>《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0 </P>
<P>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P>
<P>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P>
<P>施行日期:2000 年10 月1 日</P>
<P>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P>
<P>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等的有关规定执行。</P>
<P>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执行。</P>
<P>不过,这不规范在 2007-7-01 失效了,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的不做,都可以找到一定的规范文字支持。</P>
<P>我的看法:</P>
<P>1、做比不做好,至少你没有责任,因此严格执行规范的主张是好的,安全第一。</P>
<P>2、甭帮别人省钱,要替自己做打算的。打擦边球要水平和技巧,更要运气。</P>
<P>与大家共勉。</P></DIV>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GB/T50314-2006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依然有这样的规定 <BR></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3.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1建筑物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单一型 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在一些特殊部位及高大空间场所宜选用具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或空气采样烟雾探测器等。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2对于重要的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宜设有热备 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及时投入运行,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3应配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操作软件的配置应简单易操 作。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4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接口界面的 各项技术指标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5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可实现安全技术防范系 统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效的辅助手段。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 TEXT-INDENT: 21pt">6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宜单独设置,当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合用控制室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3.7.3条的 规定。 <o:p></o:p></P>
<P class=0 style="LAYOUT-GRID-MODE: char">7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 GB 50016等的有关规定。 </P><!--EndFragment--><BR>
     
发表于 2008-4-16 00: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老林,你的条文只能说明是怎么设置这个自动报警的吧?</P>
<P>是否要设,没有依据了不是?</P>
发表于 2008-4-16 01:0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想我堂堂建筑电气网见此问题还无明确答案,要是我知道就直说了。[em20]</P>
     
发表于 2008-4-19 10: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关于此问题,意见不一,得到最新的消息;此问题已交到自动报警规范编写组成员,欲下次开会将意见讨论。</P>
发表于 2008-4-19 13: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abc</B></FONT> 在(<I>2008-4-15 17:50:17</I>)的发言<BR>
<P>..................................</P>
<P>再仔细想想,从逻辑上来讲,《火规》和《高规》并没有存在矛盾;感觉《高规》比《火规》更详细,更具体,容易操作。asi说的取规范的并集,在这里似乎不怎么贴切:《火规》所指的内容已经完全包括了《高规》,《高规》只是将〈火规〉的内容细化而已。</P>
<P>之所以会出现本帖提出的问题,更象是某些同志在新《火规》推出前的一个“托”,先让你乱,再来定你的心。。。。</P></DIV>     <FONT face=黑体 color=#0000ff size=4>问题似乎主要出在普通住宅这一块。。。</FONT><BR><BR>
     
发表于 2008-4-20 00: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一个地区和一个地区对此的做法不同的。</P>
<P>更多的倾向是:有联动设备的,比如屋顶风机什么的,就二类住宅也设自动报警设备了。</P>
<P>所以,做好过不做。不做,似乎也不违反什么。</P>
发表于 2008-4-22 18: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我觉得还是&lt;火规&gt;的规定:"二类建筑"的范围太广了,缺乏公信力.</P>
     
发表于 2008-4-23 12: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不用设火灾报警系统!详05版高规9.4.1条黑体字,火灾报警规范是98年的,这个问题以05年的国标为准,我现在25层的住宅都不做消防报警!
发表于 2008-4-23 12: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哪里说05年的国标为准?05年国标出来了没有明确说98年火灾报警规范作废呀?
     
发表于 2008-4-23 13: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DIV class=quote>以下是引用 <B>keast</B></FONT> 在(<I>2008-4-23 12:28:16</I>)的发言<BR>不用设火灾报警系统!详05版高规9.4.1条黑体字,火灾报警规范是98年的,这个问题以05年的国标为准,我现在25层的住宅都不做消防报警!</DIV>
<P><BR><BR>哈哈哈,这个胆子大。</P>
<P>不过不做,除了火灾规范那条建议性条文,其余条文似乎都不反对。</P>
     
发表于 2008-4-29 13: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转帖]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函

<P>去年做的一个双子塔,18层的商住楼4~18层住宅及公寓就没有设计消防报警,还不是过关了,呵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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