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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 <BR>标准管理组的函。 </P>
<P>丁工: <BR>您好!现如下几点不明之处列出,请您做一明确答复。 <BR>第一.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人说“做不做看《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BR>怎麽做,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请问这种看法对吗?编制组怎 <BR>样看待这两种规范的关系? <BR>第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9.4.3规定“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 <BR>灾自动报警系统:(略)”此六条未提及住宅,但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属于二 <BR>类高层建筑,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保护对象,因此在十 <BR>至十八层的住宅内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生争议,请问我们在设计时如 <BR>何执行? <BR>第三.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内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是否应设置 <BR>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R>第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那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如何理解本规范 <BR>中的附录D“建议性”部位,因部分人认为是“建议性”的,就可设可不设, <BR>而此处没有列出的就一定不设。如:有一十一层建筑,开敞式楼梯间,无消 <BR>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需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R><BR>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BR>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BR>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BR>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BR>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BR>《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BR>《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BR>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BR>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BR>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BR>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BR>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BR>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BR>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BR>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BR>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BR>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BR>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BR>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BR>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BR>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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