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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冷若冰

谈规范的学习。。。。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0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清楚适用范围,就不会用《高规》的条文来设计多层建筑,审图的也就不会把《建规》的条文去约束高层建筑设计了。。。

如果用制造规范或者施工规范来约束设计,有些时候看着是没有问题的,有些时候真的风牛马不相及,甚至还会误导人,让自己觉得这个设计还真的无从下手。。。

这就出现了所谓的:断章取义、咬文嚼字。

任你语文水平再高,文字理解能力再强,方向性的错误导致混乱地结果是很不奇怪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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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冷这个帖子表现不错,严重褒奖{:1_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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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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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1: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版:
最特别的一点,在最近新颁布的《供规》里出现了。。

总则:“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很对喔!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发布,1989.04.01施行)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注意:是大于,即凌驾于)国家、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已毫无疑义。

但正如gblgb在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6的88#所言:
“知易行难”!

确实难——难于上青天!
     
发表于 2010-11-21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以《高规》的规定条文来约束、审查、设计低层、多层、中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工业建筑属于套错规范;
2、但是,局部情况下,再以《建规》的规定条文来约束、审查、设计高层民用建筑工程,则完全正确。
缘由:
《高规》2005年出版执行、《建规》2006年出版执行。《建规》局部规定条款的强制性规定甚至强制性条文(黑体字部分),已经有所提高(高于《高规》),而这些规定条款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来说,是理应遵守的。

总结:
1、设计低层、多层、中高层民用建筑或高层工业建筑——以《建规》为设计依据;
2、设计高层民用建筑——以《高规》为设计依据并结合《建规》分析、判断,最后确定《建规》部分规定是否适用;
3、将来《建规》和《高规》合二为一,电气设计人员就大可不必如此痛苦了。
我们真的是——
好可怜啊!{:cry:}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2:4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们,千万注意尺短说的这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局部情况下”,注意有前提。

坛子里的贵宾也好,斑竹也好,是没法替你承担实际工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我们的意见供你参考。。。

老诚说的好:我有一说,你有一听而已。。。。不可断章取义。。。。

有所提高(高于《高规》),而这些规定条款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来说,是理应遵守的。————这点对的,执行了,无非是提高设计标准而已,提高设计标准还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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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2: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这个是法律,法大于规没有问题啊。。。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这个是一个趋势,鼓励你而已。。。。

国际标准的采用,可能没有这么简单的,还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法制化过程。。。
     
发表于 2010-11-21 12: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所提高(高于《高规》),而这些规定条款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来说,是理应遵守的。————这点对的,执行了,无非是提高设计标准而已,提高设计标准还是允许的。。"
适当提高设计标准可以理解,因为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规范是一种最低要求
但是把"有所提高(高于《高规》),而这些规定条款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来说,是理应遵守的"作为审图依据,则似嫌不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2: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到规范的适用性,我想起来了。

坛子里很多人是了解IEC的,我想了解一下:这个IEC的适用范围。。。它应该也有一个适用范围。。而且是明确给出来的。。。

还有一些国外的标准,比如美国的、日本的、英国的,这些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大家了解的都可以说说。

国际的东西在这方面做的是比较到位的。。。

国外的标准,在国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所以执行规范的时候大家要有数,作为一种技术上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作为设计依据来说,就看具体项目了。

国外项目可能会要求你执行,国内的项目,从审批到设计、施工、监理,都不会以国际标准来约束行为,执行起来的难度可想而知。。。。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2: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冷这个帖子表现不错,严重褒奖
阿斯 发表于 2010-11-21 10:53



要不,你把这贴设个精华什么的,或者置顶。。。。。
     
发表于 2010-11-21 13: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比如《建规》30分钟的应急照明(《建规》、《高规》两本规范均有些含糊其辞,应该理解为应急照明中的疏散照明)持续供电时间,《高规》不超100m可以采用20分钟。2006年《建规》颁布后,再按《高规》认识有无道理啊?

2、比如《建规》电气竖井每层封堵,,《高规》隔2、3层才封堵一次。2006年《建规》颁布后,再按《高规》隔2、3层封堵一次,合理、正确吗?

3、比如《建规》袋形走道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新规定和增设发光指示标志的5个场所的新要求,《高规》没要求。2006年《建规》颁布后,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不做到难道也是对的?

……
不一而足。

因此,做高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建规》若弃之不用,恐有失偏颇。
大家不妨再思量一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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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30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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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3: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解说的很对。。。。。

《高规》和《建规》相差一年修编,偏差还是比较大,有些遗憾,对吧。。。。。
发表于 2010-11-21 15: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你把这贴设个精华什么的,或者置顶。。。。。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12:53


来句高级的:wo mei ci da quan!{:biggrin:}
发表于 2010-11-21 15: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解说的很对。。。。。

《高规》和《建规》相差一年修编,偏差还是比较大,有些遗憾,对吧。。。。。
冷若冰 发表于 2010-11-21 13:26


级无须遗憾,
若有时间可以赶紧研究合并后的意见稿
尽快提意见和建议
把一些能想到的问题解决在实施前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7: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级无须遗憾,
若有时间可以赶紧研究合并后的意见稿
尽快提意见和建议
把一些能想到的问题解决在实施 ...
阿斯 发表于 2010-11-21 15:32


阿斯,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有机会或者充分理由去把建议递到编写组面前的。。。。

套用你的那句高级的:wo mei ci da quan!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1 17: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了,阿斯,规范你是编过的,审查你也审查过了,你应该觉得二者是有区别的吧。。。。

犹如设计和审查两个环节,设计没有的东西,审查不可能让设计做上去,对吧。。。。

所以说,这个机会还是由你来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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