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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28 19: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哈哈,批文,什么是批文,大家做设计的,要是忽略了批文的效力,那是很要不得哦。。。

建议去本院老总那问问,当地消防部门是否发过类似红头文件或者正式的公文,说过类似的话。。。。

坛子就是坛子,在这里说说自己的经验就好了,不能作为别人的设计依据的。。。。

哎,我也就一个斑竹,我可不能承担什么设计上的责任,更何况是坛子里别的板油的。。。这个我懂就行了。
     
发表于 2010-11-28 19: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没有投稿经验是吧。。。

据我的经验,一般半个月就会退稿,要是两个月以上,那就是有人还在看了。

你等着吧,估计还要有人看的。。。。也就是审稿,你怕么。。。。。

如果你的观点很不好,就放弃了。。。你的观点还行,争议一下而已,你担心什么,等着吧。。。

在这里有人口口声声说别人误导,瞧,到底谁误导谁,现在清楚得不能再清楚了。。。。

老诚,你等着吧。。。。。
     
发表于 2010-11-28 21: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创意:
尺短寸长:
民用建筑工程根本就不允许将燃煤锅炉房设置在其内,尺短寸长的题目当然是说燃油、燃气锅炉房了,有何不对?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8 19:25


直接说锅炉房不就行了?那条规范原文也是这样写 你倒是自己排除了燃煤的 可貌似也不就剩下那两种 电锅炉呢?唉 这问题我看最终要归于抬杠
     
 楼主| 发表于 2010-11-28 21: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愿意抬杠就抬呗。
我的问题再说一遍:
1、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贴临变电所设置吗?
比如:上、下、左、右贴临。
燃气、燃油锅炉房能否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

2、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电气设计应注意些甚么事项?

(1)允许的理由、依据?
不允许的理由、依据?

(2)注意事项是哪些?
发表于 2010-11-28 22: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民用类规范不管的。有更高规范来约束。
易燃易爆的问题,参发电机设置就明了。
     
发表于 2010-11-28 22: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此4.1.3 确是从“以人为本”出发。
可是,大家不妨想一下,不管燃油还是燃气锅炉房,4.1.3主要是考虑了人没错,它(燃油、燃气锅炉房)也不惧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与它贴临。
但反之,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害怕不害怕贴临有爆炸可能的燃油、燃气锅炉房?这是不是一本GB50041所涵盖不了的内容?
提请深思:需要每一个具有思辨能力、有职业道德的电气从业人员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8 19:25


1、以人为本?我没看出来 那玩意终归有爆炸危险 压力容器爆炸致死伤屡见不鲜 躲开人员密集处无非就是发生事故伤亡小点 可一个人伤亡也是事故啊 真要以人为本 这玩意就做单体
2、抬扛的话 你这题目还不对啊 为何不直接说那条规范的“重要部门”该如何理解?何苦绕那么大弯子?不知道你问过编制人员水泵房没有?貌似应该把建筑直燃机房一起问了算了 这样的话不知道你题目该写多长?
3、说白了还是锅炉这东西危险 不是我们配电室的问题 需要提高到职业道德范围讨论的 不是我们电气人员 建筑和暖通专业都把这东西放进民用建筑里了 又何惧一个配电室?配电室躲开了 该炸还炸 所以论据的逻辑关系有问题
4、要说火灾危险 没觉得柴油发电机房比它差到哪去 要说爆炸危险也没觉得直燃机房比它差到哪去 缘何它们就待遇特殊?或许爆炸了它们威力是大点 可要真炸了 事故就发生了 你挨哪不挨哪都不好使
所以拿这个做为论据 真没什么说服力 更提高不到职业道德范畴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冷若冰 + 10 说得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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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2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哟,做个沙发看人抬杠啊。。。

我是很久没找人抬杠、吵架、刻薄了,看看这个帖子能乱到哪去。。。。。嘿嘿嘿。。

新晋贵宾与资深斑竹论坛手谈。。。。。真是很令人期待哦。。。。
     
发表于 2010-11-28 22: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人为本————规范的制定以人为本是每个规范的总则里有的,这个在咱们论坛里讨论过了。

就算在单体里设计,这个以人为本都是必不可少的。。。。。

好了好了,大家继续,我插个话而已。。。。。
     
发表于 2010-11-28 22: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真无歧义,就不会有争议发生。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8 19:25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
重要部门 important area
指机要档案室、通信站和贵宾室等。

我再引用一遍 一个规范条文的文字前后对应并表述到这程度 要是还有歧义 我真的无言以对了
那其它的规范就没法看了

评分

参与人数 2E币 +20 收起 理由
阿斯 + 10
冷若冰 + 10 对,没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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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8 22: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压力容器是特种设备,民用类规范不管的。有更高规范来约束。
易燃易爆的问题,参发电机设置就明了。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0-11-28 22:06



有更高规范来约束。———— 有专门的规范而已,不是更高了。。。

易燃易爆的问题,参发电机设置就明了。————为什么是发电机设置。。。。
     
发表于 2010-11-28 22: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有关消防的问题,什么建筑应设FAS当然得按有关防火规范规定设计、得听消防部门意见; 一旦确定该建筑工程应设置FAS后,当然得遵守GB50116《火规》,谁说不是?
但以 GB50116《火规》来确定什么建筑应不应该设置FAS的说法,至少在公安部消防局、本地消防部门技术领导那里,我没听说过有这个要求。
无限创意在论坛讨论多次,也仅代表无限创意的个人意见,不能代表防火规范的设计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各地消防部门的意见。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0-11-28 19:25


对于消防 我说的是我个人意见 但是这个意见我是以10多年来工程实际为依据的 我在现实中特别的不会以某领导或者某专家的口头回答当作一个技术问题的答案 原因我想你也应该深有体会 其实说XX是母规XX是子规 对于同样是GB的规范 这句话本身就不合乎中国规范的编制要求 尺先生一向严谨 不会也转述这么一句话吧?消防的问题 我在那个帖子里写得很详细了 如果你坚持你母规子规的说法 我所有的质疑和我国10多年来的消防报警系统现状 您如何解释?事实都俱在眼前了 靠两本高低规 就确定是否做消防 98年以来的十多年中 您觉得现实吗?特别是用老版本的建规 高规 就那几条规定 在中国哪一个地方行得通?

尺先生您在06年以前做的多层医院设计中 无论规模多大甚至全中央空调的 您不做火灾报警吗?您做二类高层的旅馆你也不做火灾报警吗?
     
发表于 2010-11-28 22: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冷若冰 于 2010-11-28 22:54 编辑

现实中特别的不会以某领导或者某专家的口头回答当作一个技术问题的答案 ———— 在坛子里会以一个斑竹的意见作为设计依据,或者灌水依据吗。。。。。

看来母规和子规的说法不止一个地方,不知道这个的,也不止一个地方。。。

而规范恰恰在06年以前是有明确条文说怎样怎么样的。。。。看来规范的推广力度还是不够啊。。。

这个是消防局的意见了。。。这个就不要扯了,不知道这个说法,扯不下去的。。。。

98年之前《火规》比当时现行的《高规》、《建规》条文又如何呢。。。。可以比较比较的。。。

好,大家继续。。。。
发表于 2010-11-29 0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马行空啊,都飚哪里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限创意”觉得“建筑电气论坛”过于冷清,学冯小刚貌似拿“金马奖”发飙实为“非2” 造势,为了论坛红火带动人气,“无限创意”情愿赴汤蹈火,尺短寸长打心眼那个是:
感动不已,佩服万分。

默契地配合一下,那是绝对加绝对要的啊。

既然“无限创意”不怕流言勇敢大胆“牺牲”自己一次,造福大家;
那么尺短寸长又何惧蜚语潇洒无畏 “涅槃”个人一回,行善众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23: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情节部分内容纯属虚构。
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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