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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询问:民用建筑工程中的燃气、燃油锅炉房允许帖临变电所设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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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 22: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2-1 22: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躲
     
发表于 2010-12-1 22: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做人要厚道,你怎么这么说无限呢,说人家是神仙,那不是绕弯子骂人嘛。。。

你不对的,很不对的,说什么技术流氓的,也就算了,起码说出来了。

这次绕弯子说,叫人看了怎么想,怎么看待这个帖子。。。。。

唉,喝酒去喝酒去。。。记得把酒暖暖。。。。叫上无限哦。。。。
     
发表于 2010-12-1 23: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天实在没空,会在周六或周末给你个交代的。—————— 尺短要做功课去了。。。。哈哈哈哈。。。

无限,你真是好样的,让尺短回家做功课去了。。。。。不对不对,不好不好。。。。

尺短又去写论文了!完了,又让尺短找到写论文的素材了,这是怎么搞的。。。。

老诚想破脑袋都写不出几个字,尺短和无限闲扯几句又写论文去了。。。这个月的小勋章加点心费都有了。

羡慕啊。。。。。嫉妒。。。。
     
发表于 2010-12-2 22: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几天不来这么热闹。
还是一句话,按照规范设计,不能算我错。个人理解有助于提高设计,但不是设计标准。也不能因为个人理解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因为那都是需要有人埋单的。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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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23: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这个帖子热闹在前面,后面的,基本上也就是耍嘴皮子。。。。

还不如我灌水呢。。。。我灌水起码是起哄,图个热闹。。。起码不脏。。。

这嘴皮子耍的,就跟“马大姐”似的,哦,别说我错字哦,我是故意的,不好意思说脏话。。。。。

大鼻山再怎么地,也还算个汉子了。。。有个什么5线的TT可以说说。。。。不错不错。。。

想不到,尺短写论文行,耍嘴皮子也行,有才有才。。。。

哎,我都瞧不上我自己了,在这里尖酸刻薄的,不好不好。。。。鄙视自己一个好了。。
发表于 2010-12-3 16: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msn.ynet.com/view.jsp?oid=74185301&pageno=4

方舟子指出,很多名人都对网络显得很不适应,“他们平日里高高在上,自我感觉良好;但网上人人平等,他们无法适应也不愿适应,很容易作出过激反应暴露自己的本性,使世人看到他们并不像在舞台上那般光鲜亮丽”。


方舟子同样认为,“部分网民的素质的确很差”,但周立波作为名人,应当具备起码的包容心,不应自视为道德法官,跟网民对骂;即使必要时作出回应,也应有理有据。“这一回,周立波得罪了整个网民群体,充分暴露了自己的虚伪和素质差。他原本是舞台上的小丑,现在却变成了网络小丑;舞台上的小丑是一种艺术,讨人喜欢;现实生活和虚拟网络上的小丑却是一种悲哀,令人生厌。周立波从喜剧变成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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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为何情愿放下手上的活,也要抓住话题、不依不饶的说上一段,实在是认为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一点也不比讨论技术问题次要。

开始分析和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1
“无限创意”原话:
我特别不喜欢在一个专业的技术论坛里讨论技术问题 拿出什么职业道德等等来作为论据
首先这样会让人感觉 不这样做就没有职业道德吗?就不是爱岗敬业吗?我看至少这个问题没有上升到这个层次吧?你的这个逻辑的论据我实实在在的认为不妥当 假如是这样的话,我这里也说一句不妥当的话 按照你的逻辑 对于编这本规范的人怎么讲?他们居然忘了在名词解释里加上变配电室、水泵房.......等等这么多你认为很重要的东西 他们是严重的失职?还是不爱岗敬业?或者没有职业道德?今天 有人问了 他们说包括 但是一无备案 二无公告 倘若此后别的地方由此发生事故 你说谁负法律责任?!那么明确的文字规定 官司打到最高院 设计者也无责!


尺短寸长:
看过“无限创意”的一部分帖子,是非对错在下不作评判。
只想说:分析任何问题,讨论A的时候,可以拿B来类比,但绝不能转移话题去攻击B,或企图偷换概念。

尺短寸长在对燃油、燃气锅炉房一帖中,何时说过“不这样做就没有职业道德!就不是爱岗敬业”?
没有吧?

尺短寸长所说的没有职业道德,是指:
当一个技术人员在已经受到良好教育、已经能够明辨事理之后,却依然为了自己的方便、省事,置危害、危险不管不顾、将有益意见、观点和正确认识扔在一边,不将安全可靠、环保节能、经济合理等重要设计原则放在首位,一意孤行、任意胡为、恣意妄为、随意设计,却居然大言不惭还在那里振振有词念叨 “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我就不算违规”等类似言论。

规范是定下设计原则,具体如何做到“安全可靠”,电气从业人员难道就可以不管不顾?这和职业道德无关?

燃油、燃气锅炉房虽然按GB50058-92可以划归非爆炸危险区域,但它存在爆炸可能。
这,无人会提出反对意见。

那么,隔开一个房间去设置具有重要负荷和消防负荷的变电所,究竟有何难度?
处处难以做到吗?
就可以丝毫不加考虑和分析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0-12-4 16:19 编辑

插个小曲进来: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3
Wurenhecai所言:
最近设计审查通过的,运行10多年依然安全的例子大把

尺短寸长:
对Wurenhecai上述这段话,尺短寸长本不想说甚么了,不料前天Wurenhecai又来上下面一段话:
哈哈,几天不来这么热闹。
还是一句话,按照规范设计,不能算我错。个人理解有助于提高设计,但不是设计标准。也不能因为个人理解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因为那都是需要有人埋单的。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呀



尺短寸长无奈在此捎带回复一下Wurenhecai。

(1)“最近设计审查通过的”,是能够证明你做的电气设计必是“安全可靠”的?是“经济合理”的?

(2)“最近设计审查通过的”与“运行10多年依然安全”有无逻辑关系?
扯不上吧。
审图机构成立至今才不过几年光景,哪跟哪啊。

(3)“运行10多年依然安全的例子大把”能说明甚么问题?

100、1000幢违规的建筑工程,也不见得会有多少楼立马会发生重大事故、人身伤亡惨剧,但只要违规现象存在,那它就是一颗随时随地会爆炸的不定时炸弹。

举个例子吧:
MCCB——Ir1=100A,Im=(高达)12Ir1情况下,配电回路选VV-0.6kV-3×1.5mm2(居然供电长达100m,还特意盘卷起来30m之多)。

违规那是毫无疑问了(过负载、短路、接地故障保护无一项符合GB50054的规定)。
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带一、两个灯和电阻炉,大概暂时不会出事故。
能说这就是正确的电气设计和安装施工?
不出事=不违规?
2、在非常使用情况下,带十几个灯和电阻炉,能不出事故吗?
四条人命就此逝去(兼一个还未来到人间的胎儿,可怜)。

同样,从表面上看似乎不违规的一些不安全可靠、有事故隐患的电气设计,难道不也是这个道理?

难道真如wurenhecai所言“按照规范设计,不能算我错。个人理解有助于提高设计,但不是设计标准。也不能因为个人理解随意提高设计标准,因为那都是需要有人埋单的。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呀”?

尺短寸长:
如何算是“按照规范设计,不能算我错”?
仅仅是看规范设计规定条款的吗?能行吗?仅限于此?
对自己的要求是否太低了?

规范设计规定条款应该看,但更应看到实质性的东西。
难道不是?

仅隔一个房间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就属于:
“随意提高设计标准”了?
“柴米”就贵了?
就通货膨胀了?

为了建筑工程的安全,就应该将不安全的电气设计扼杀在萌芽状态,既不会存在像所谓的“柴米贵”问题,也基本不存在甚么过大的设计难题。
关键就在于要提高职业道德,一切为业主着想、一切为用户考虑,为国家、地方、企业设计出一幢幢、一栋栋既经济又合理、既安全又可靠的建筑楼宇。
若真做到,夫复何求?

要做到这些,不讲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不谈怎样加强技术水平、不讨论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如何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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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2
“无限创意”原话:
其次我依然用你的逻辑和职业道德和责任来说 重要部门 就算包括了规范上的和你说的 那么你们没有说不能和任何东西贴邻吧?好 我旁边有个普通办公或者值班室可以不?里面人不多 两个 不算人员密集吧?按照你说的 燃油、燃气锅炉房”的故障发生率及预后危害情况 假如爆炸了 发生伤亡 这两个人当然是无辜的 那么是规范错了?还是建筑专业的人没有职业道德?还是本来这就是是个伪命题?只要你拿出貌似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的问题 你几乎可以当作一切问题的论据!
最后 技术讨论回归技术问题好吗?论据也回归技术讨论好吗?不要拿出职业道德来讨论问题 因为这样 几乎所有规范无讨论余地 我全可以这样原封不动地把问题扔回给编制者

尺短寸长:
呵呵!字正腔圆,理直气壮。

不过,且慢。
这是尺短寸长的逻辑吗?这些推理,尺短寸长咋这么眼熟耳热呢。

GB50041-2008是一本锅炉房的设计规范,它是按“以人为本”的安全原则来指导各专业设计人员进行相关设计,至于是不是允许与重要性较高或很高的变电所贴临,说句到底的公道话,这本就不应该是GB50041-2008编制人员的事。

尺短寸长以为,GB50041-2008编制人员能给出一句口头答复,应该就是一种爱岗敬业、具有职业道德的良好表现,因为这位专家回答了本不应该由他来回答的问题,这难道不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吗?不值得我们大家好好学习吗?

我就再说上一遍我前面说过的话(注“这么老是有个别人不明白我的意思呢,累得我够呛),见如下所述: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extra=&page=11

GB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此4.1.3 确是从“以人为本”出发。
可是,大家不妨想一下,不管燃油还是燃气锅炉房,4.1.3主要是考虑了人没错,它(燃油、燃气锅炉房)也不惧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与它贴临。
但反之,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害怕不害怕贴临有爆炸可能的燃油、燃气锅炉房?这是不是一本GB50041所涵盖不了的内容?
提请深思:需要每一个具有思辨能力、有职业道德的电气从业人员认真思考这个问题。
做设计,最忌就是照搬、照抄规范。

尺短寸长回答过“无限创意”:
1、分析事物,注意量变、质变之分;
2、分析问题,注意辩证对待;
。。。。。。
回答过N遍了,不会还不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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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若冰 + 10 又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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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3
“无限创意”原话:
“你们为何要负荷分级?消防问题人命关天 你们还分出个1、2、3级负荷 你们有职业道德吗?你们爱岗敬业吗?人多了不能着火 可烧死一个也不行啊
你们为何不所有的楼内都做火灾报警? 你们有职业道德吗?你们爱岗敬业吗?”

附——
尺短寸长回答过“无限创意”:
作为一名电气设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必须首先强调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1)“无限创意”是在和尺短寸长讨论、分析问题,怎没头没脑将尺短寸长划拉至“你们”与规范编制人员一起去了,吓坏尺短寸长。
尺短寸长不才,至今未够格参与过任何一本规范、标准的编制工作。
所以,素以严谨、爱抠字眼盛名于论坛的“无限”“斑竹”大人就不要如此“无限”,可好?

(2)任何针对规范编制人员的责难和攻击,都不应该如“无限”“斑竹”如此“无限”。规范存在的不合理、缺陷甚至错误、严重错误,都不是如“无限”“斑竹”所言的“无职业道德、不爱岗敬业”。

猜想有如下几个原因的制约:
1)囿于当时认知局限;
2)限于当时历史条件;
3)统稿、征求意见、报批至批准执行渠道的不通畅,往往一本规范从着手开始修编到批准出版,七、八年就已经过去了,有些观点、认识早已是今非昔比;
4)也确实可能存在编制人员编制时、出版后甚至在宣贯时依旧存在认知错误的情况(依然扣不上“无职业道德、不爱岗敬业”的大帽子,因为这和知错不改的恶意行为有本质上的不同);
5)和IEC标准编制一样,遇到有不同意见、不可调和的争议问题,往往采用表决方式。
这可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啊。
万一当时真理确实掌握在少数人甚至极少数人规范编制人员、审查规范人员的手里,那时候,必败估计无法避免的了。
好,错误的规定出笼,就加以执行了。。。。。。
。。。。。。
规范、标准将会永远修编下去,就在于人的认识的提高永无穷尽之日。。。。。。

但能否就可以按“无限创意”认为当时这大部分或绝大部分的规范编制人员、审查规范人员无德、不认真、不爱岗敬业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帽子是绝不能随意这么给扣上去的。

辩理辩真,走道走正。
不要偏执,不要绝对。
要辩证分析,要理性对待。

疏漏和犯错 ≠ 没有职业道德。
不能随意乱扣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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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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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4
FAS的母规、子规一说,相信大家知道尺短寸长说的是何种意思了。
有人想如何如何,那是他个人的理解和故意,不想继续这个话题

“无限创意”的“辩才”功夫不说超一流吧,也可归为一流,不过真有点可惜了。
“无限创意”想以旅馆设置FAS与否来否定GB50016《建规》、GB50045《高规》、GB50098《人防防火规范》 、GB50067《汽车库防火规范》、GB50229《变电站防火规范》等防火规范与GB50116《火规》的母规、子规关系,进而否定尺短寸长所言。

是不是在理,我们就花些时间理论理论。

(1)        就旅馆而言,自GBJ16-87《建规》1998-05-01实施以来,历次版本GBJ16-87(1997年版)、GBJ16-87(2001年版)的第10.3.1/三均规定(指应设FAS):……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高级旅馆等。”

注意用词: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高级旅馆。

(2)        GB50116-98《火规》表3.1.1宜按二级对象分级的保护对象一栏 “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但不超过3000m2的商业楼……旅馆……等公共建筑……”是划为设置FAS的二级保护对象,低于此建筑面积,自然无规定了。
“无限创意”不反对的吧?

注意用词: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旅馆。

(3)        GB50016-2006《建规》第11.4.1/8规定(指应设FAS):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旅馆建筑……

注意用词: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旅馆。
注意变化:建筑面积原只有一个技术指标作强制,现为两个技术指标作强制;“高级旅馆”改为“旅馆”。
这难道不是在进步?不是“以人为本”?
人不分贵贱;众生平等。

好了,发现甚么没有?
规范在不断进化,在不断完善。

以“无限创意”求全责备的推理,因为GBJ16-87《建规》、历次版本GBJ16-87(1997年版)、GBJ16-87(2001年版)都存在缺陷,就不配成为母规,编制人员就没有职业道德的推理,那么,GB50116-98《火规》表3.1.1的“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m2”不符合GB50016-2006《建规》第11.4.1/8规定的“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以及GB50116-98《火规》表3.1.1也未对“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旅馆”提出要求,岂不是也可扣上GB50116-98《火规》不够格成为FAS的设计规范,编制人员无德?

这是子虚乌有的瞎掰、胡扯,哪跟哪啊!
哪能这样讨论问题。

规范受历史条件、编制人员对问题的认识的局限,必然带有一定的片面性、时效性,是不该受到如此指责、攻击的。

此一时,彼一时。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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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冷若冰 + 1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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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4: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也已经将GB50016-2006《建规》依旧存在的不合理之处通过征求意见的途径,发往《建规》、《高规》合二为一的编制人员。

大家也可看2010年12月的赛尔电气应用年鉴,尺短寸长的《对国家设计和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的几点看法》也谈到GB50016-2006《建规》有需要改进、完善之处。

这才是我们电气从业人员应做之事,而不是随意谩骂、恶意嘲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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