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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haoohehe 于 2011-11-4 00:47 编辑
正在做1个项目,是8层的办公楼,地下一层是车库,但地下车库里面有1个房间是:煤炭制样室(丙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第4.1.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第4.3.8条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
问题:
1.煤炭制样室(丙类)里面的照明、配电、消防都要明敷设?
根据GB50058-92第4.3.4条规定21区火灾危险环境应采用具有IP2X防护结构的灯具,配电装置和接线盒应具有IP5X防护结构;采用明管敷设安装才能实现管线与灯具灯头盒、接线盒之间连接的防护要求。
如果上面说的话是正确的,那么照明、配电、消防就都要明敷设?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甲、乙、丙、丁、戊类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21区、22区、23区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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