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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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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请教为何是不应大于25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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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9: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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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 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下列导电部分应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可靠连接,并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板:
——PE(PEN)干线;
——电气装置中的接地母线;
——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可以利用的建筑物金属构件。
2)下列金属部分不得用作保护导体或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
——金属水管;
——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金属管道;
——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金属结构;
——柔性金属导管或金属部件;
——支撑线。
3)总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的一半,并不应小于6mm2。当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不应大于25mm2;当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承载与25mm2铜导体相当的载流量。
发表于 2012-4-23 12: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25就够传导电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3: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用了35平方就属于违反规范了?为何不是规定下限而是规定上限?
     
发表于 2012-4-23 14: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必而已。
     
发表于 2012-4-23 14: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即能保证安全,又节省资源.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7: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如此
发表于 2012-4-23 17: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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