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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正确或不妥当的设计条文(如建规、民规等),设计人怎么处理为好?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4 07: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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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执行。
2、可以不执行。

评分

参与人数 2E币 +40 收起 理由
秋石 + 20 错误的规定不该执行
尺短寸长 + 20 建议:先找出依据,然后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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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08: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执行。
     
发表于 2012-5-4 08: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酌情执行。
     
发表于 2012-5-4 09: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定义不正确或不妥当的设计条文?
     
发表于 2012-5-4 09: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编制人不出来解释或做个勘误,设计人没有什么好办法,只能扮怨妇。
发表于 2012-5-4 09: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执行,要有相关各方的签字,以撇清设计人员的责任。
如果不执行,要有文献佐证或依据。

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发表于 2012-5-4 10: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1、应执行。
咱们个人无法评论规范的好坏和对错,就好像一个法官怎么能说法律那条是错的一样,私下说可以,但是到了具体执行上,必须不打折扣的执行。否则以后出了事,谁给你担着?
     
发表于 2012-5-4 1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不符合电气原理的,凡是不符合工程实际的都不执行。
这种条文属于没脑子的条文。
当然,你愿意将错就错,一定执行,没人拦你。
     
发表于 2012-5-4 13: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赞同“不执行”,因为是不正确或不妥当的设计条文;
2、其次,能有“相关各方的签字”,自然最好;
3、最后,没有“相关各方的签字”,只要其他规范的设计规定能证明这些“不正确或不妥当的设计条文”也行。因为“不正确或不妥当的设计条文”的对面,基本上会找到“正确或妥当的设计条文”的。
     
发表于 2012-5-4 13: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ccat 于 2012-5-4 13:42 编辑

很难判断什么叫“不妥”。

因为很多东西有多面性,刻意强调了一方面,必然弱化了其它方面。
可能有些条文要做到比较困难或者浪费,但也能勉强做到,而且在某些“万一”的场合在某方面会安全“一点点”。
如果以后出事了,有人拿那“一点点”说事,也很难逃脱责任。
困难不是借口,浪费也不是借口,除非 罪不责众,除非 非强条不追究。。。

规范好比紧箍咒,造得太多,念得太多。。。
     
发表于 2012-5-4 15: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单说“不执行”恐难以自保,找出对应的规范规定,才能对付某些人或某个人。

可怜!
     
发表于 2012-5-4 15: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人都想这样做,关键是想法和现实能一样吗?双方谁给你签字,为了你设计不担责任,别人给你签字?可能吗?大家都想自保,哪个能保别人。比如说你自己觉得条文有误你不执行,审图的给你提出来了,你改不改?你的理由很充分,条文有误不执行;审图的理由更充分,简直和你的理解两个样,你不改就不叫你通过!看看谁厉害。难道说大家都去申诉,都去找他们领导评理,都去给规范编制组发函?累心不累心啊?你挣那点钱为了一条自己认为的真理犯扭?(姑且认为确实规范有问题)。
发表于 2012-5-4 16: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不合理的规范,执行规范;对于错误的规范,不执行。
2.所谓错误的规范是指:按规范执行只能增加危险性,而不会提高任何一项安全性的规范条文。
3.只要是能提高任何一项安全性的规范条文,无论其是否更具有危害性,是否合理,个人均执行。
     
发表于 2012-5-4 17: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于不合理的规范,执行规范;对于错误的规范,不执行。
2.所谓错误的规范是指:按规范执行只能增加危险性,而不会提高任何一项安全性的规范条文。
3.只要是能提高任何一项安全性的规范条文,无论其是否更具有危害性,是否合理,个人均执行。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2-5-4 16:36


从稳妥的角度讲,只要规范在某一方面哪怕只有一点点的提高,也是执行的好。
其它方面即使危害再大,也有规范负责。
所以。。。
     
发表于 2012-5-4 19: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稳妥的角度讲,只要规范在某一方面哪怕只有一点点的提高,也是执行的好。
sccat 发表于 2012-5-4 17:24


sccat 这句话,原本没有问题,无奈是规范规定太不给力。

举个最为典型的例子: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 低层建筑:
2)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某一方面哪怕只有一点点的提高,也是执行的好”放在其他规定条款上,估计还行;放在 JGJ 16-2008 的 13.1.3 条 2 款 2)项上(提高安全何止“一点点”,该设计规定申请全世界之最,应该没问题),真不知该说啥好。

求“民规规范组规范解释”的说明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17805-1-2.html
关键之处还在于,2009 年 4 月 1 日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研讨会会议纪要”,居然还坚持 JGJ 16-2008 的 13.1.3 条 2 款 2)项设计规定是正确的,无语!

JGJ 16-2008 的 13.1.3 条 2 款 2)项的设计规定——
执行?还是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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