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闻见知行

对于不正确或不妥当的设计条文(如建规、民规等),设计人怎么处理为好?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4 19:5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发表于 2012-5-4 2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尺短寸长

一个增加造价但是对安全性有提高的规范条文,设计人是很难不执行的。
因为不执行导致安全性相对降低,如果真是出了一点点的事。。。
其实就是按足规范做,也不一定不出事,只是免责问题。。。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花1万元的钱,只得到0.0001元好处的条文,从免责角度还是要执行的,从社会角度是另一回事。
这种条文应该一开始就被扼杀在襁褓之中,不应该让它满街跑。
     
发表于 2012-5-4 21: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战争中的例子,错误的规定怎么可以执行?
想想GB50303,低于2.4m的灯具要接地,现在有几个执行?
     
发表于 2012-5-4 22: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条文应该一开始就被扼杀在襁褓之中,不应该让它满街跑 —— 很对!

但同时很无奈,此规定无疑是错了,却依旧不承认,奈何?

有多少错误的规定,出笼之前,可是有专家、行家警告过的啊,又能怎样?
     
发表于 2012-5-4 22: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sccat

JGJ 16-2008 的 13.1.3 条 2 款 2)项的设计规定,归为错误,是不妥当的,因为它不会带来危险性;
但无疑,在目前的大环境下,判断此规定“不妥”,则一点也不难。

就我所知的几个设计院,没有一个院的电气设计人员理会这条规定,询问过消防局的建审人员,也对这条规定不屑一顾。
发表于 2012-5-4 22: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囿于一个时代的局限或者技术积淀与认识的缺憾,规范也好,论文也好,包括在这讨论的各位对技术的认识出现错误,基本都是必然且正常的,没有必要如此痛心疾首,捶胸顿足做悲伤状。如今论坛上的各位对于一些技术问题的结论,恐怕正确率比目前规范要求的正确性还要差了千百倍,又何必悲观呢。技术的提高在于争论中进步,不断地对真理的探求和实验的检验,如果大家对一些规范,论文或者专家的言论有了异议,就请你写论文来证明自己吧,大家一起找证据,最后如果你赢了,大家都听你的,岂不快哉?
     
发表于 2012-5-4 22: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 尺短寸长

因为在规范面前,设计人是无力的,因为在设计人面前,规范是至高无上的。
规范编写组拥有解释权和不解释权。
没有设计团体可以制衡规范,制衡规范编写组,制衡背后的利益链。
力量不对等、不平衡,专家也好,行家也好,又有什么办法?
要么想和说一套,做一套;要么想一套,说和做一套。哪个会真刀真枪去坚决反对啊?
就算有10000个设计人员反对,又如何?
不信找一条大家觉得最恶心的规范条文试试?
     
发表于 2012-5-4 22: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论文证明,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对绝大多数设计人员来说,规范少出一点状况,更为重要;
如果,规范不幸出了状况,如何正视、及时补救,就属于极为重要了。
     
发表于 2012-5-4 23: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兄刚才提到的民规,24米以下的公建做消防报警的问题。你如果不做也许不会有人提出来,似乎大家都觉得此条是有问题的。但是假设一个24米以下的公建着火了还烧死了人,问题就大了,责任倒追,设计当时为什么有规范不执行?你能说我觉得该条是错误的,所以没有设报警。谁敢这么反驳?你以为法官是搞电气的吗?到时候没人替设计师说话。
回复 鲜花 1 鸡蛋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5-5 08: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民规要求24米以下的公建做火灾报警的问题

如果根据其它规范不需要火灾报警,而仅仅是民规要求火灾报警设计,个人觉得比较保险的做法是:设计说明中标明火灾报警由建设方另行委托设计
     
发表于 2012-5-5 09: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yjgabc


是的,目前的设计人员尤其是电气设计人员,处于弱势不说,还常被规范的设计规定缠个半死不活。所以,才会在 23# 楼说规范规定是多么重要。
     
发表于 2012-5-5 09: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5-5 12:36 编辑

回复 25# 学无止境


1、“设计说明中标明火灾报警由建设方另行委托设计”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只是将问题推给了另外一个设计方:最后受委托设计的一方,以何为据?

2、记得坛中有人曾经感言:难道公园里的公共厕所,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这个“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的出笼,据说也是不听专家、行家劝告的结果。
更可怕的还在于:2009 年 4 月 1 日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研讨会会议纪要”,如此高规格的研讨会,居然还坚持这个规定有效。

我根本就不相信,这份“研讨会会议纪要”最终是经过所有参会代表确认后刊发的。

我知道,有的标准,统稿后的最终稿,有关编制人员居然没看到过;
我也知道,甚至有的标准,人家并没参与进去,不依旧是编制人员。
“被”同意、“被”编制了。

说白了,写出“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这一规定的编制人员和认同这一规定的某位或者某几位具有执行力的人,一是没理顺 GB 50016 和 GB 50116 的关系,二是因果倒置,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二级保护对象划分,理解成划分二级保护的对象无条件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发表于 2012-5-5 09: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尺短寸长


   尺兄,现在设计师们净受夹板气,审图的气,甲方的气, 其他专业的气
发表于 2012-5-5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规范的专家连承认自己错了的勇气都没有,可悲!
     
发表于 2012-5-5 1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人不执行,审图人执行怎么办,尤其是那些不会设计的老家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5-26 04:57 , Processed in 0.07101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