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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eyue

[规范条文] 关于GB50054-2011第5.2.11、5.2.12条的讨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24 09: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塑料电缆穿塑料管,就等同采用II类设备
这个理解很新鲜{:lol:}
     
发表于 2012-5-24 09: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索性把电缆当成双重绝缘就更新了,电缆比导线多层皮,导线若算单层绝缘,电缆应该就是双重绝缘了{:lol:}
     
发表于 2012-5-24 09: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此创新理论的可以举手,超过半数就算成立了
     
发表于 2012-5-24 09: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离本帖题,再起一贴吧
发表于 2012-5-24 10: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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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0: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1
[问题探讨] 老诚语录

细读之下,老诚语录都是胡扯。
发表于 2012-5-24 11: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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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1: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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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1: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5.2.12 第5.2.11条规定的公式主要是说明为了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应该越小越好。事实上,由于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的阻值难以确定,很难保证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所以在室外无法做总等电位联结的场所往往采用TT系统或局部TT系统,以避免保护导体传导故障电压造成电击事故。
     
发表于 2012-5-24 11:3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治学以诚

……
火灾的安全隐患与电缆校验不搭界。
当然要说明一下,接地故障中,PE线的校验温度是250度。

远的不说,近的这两句,不是胡扯是什么?
还要“摆点电气理论性的东西来证明一下”?  
  {:smile:}
     
发表于 2012-5-24 11: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5-24 11: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39# 的 wzgzaz 发言,已经回答了 37# 的胡扯。

39#结尾一句,最好补全:
所以在室外无法做总等电位联结或未实施等电位联结的场所往往采用TT系统或局部TT系统,以避免保护导体传导故障电压造成电击事故。
     
发表于 2012-5-24 11:4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确信,自己经手的道路照明工程属于“正确处理和设计”?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5-24 08:56

只要符合现行规范,则即便出了事故,也跟设计人无关。——这条适用于全部建设工程设计,包括建筑、市政和核电等21个设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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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1 现行规范仅有 GB 5XXXX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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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11: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以为II类就是海市蜃楼哈。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24 11:36


别以为高压接地故障不会影响到低压侧哈。
     
发表于 2012-5-24 11: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以为现行规范仅有 GB 5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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