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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关于GB50054-2011第5.2.11、5.2.12条的讨论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23 20: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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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接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Rb/Re≤50/(U0-50) (5.2.11)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
2.5.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问题:从上述2条规范及其条文说明,是否意味着室外路灯配电系统必然要采用TT系统,除非全部采用Ⅱ类灯具。
发表于 2012-5-23 20: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实际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相导体接地是一个随机事件,比如架空线断线落地,或电缆被机械损伤等,其接地电阻不可知,该公式无法实际应用。
        因此,该条实际上已经规定了未加特殊措施的TN系统不得用于路灯配电。
发表于 2012-5-23 21: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不用TN,未必只有TT。IT或电气隔离也是可以用的。比如由单体建筑内变电所供电的室外广场路灯、小区路灯等,因原系统为TN,为了不混用,只要电压长度积满足要求,用电气隔离也是一个方法。当然,正宗的市政路灯就不适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21: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如此理解,只是对于景观照明,接地体不易处理。
发表于 2012-5-23 21: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景观照明接地是很好处理的。选首、末两盏灯具,要求在实施灯座基础时打接地极,然后用PE线连通,采用共同接地就行了。
     
发表于 2012-5-23 21: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明显在误导观众。TT和TN究竟区别何在?设置TT系统的初始目的是什么?带RCD的TN系统,与TT系统在保护方面还有多大区别?

可采用TT的地方,均可采用TN;采用TN的,则不一定适合采用TT(比如大接地系统的高电阻率城区就不宜采用TT系统)。
     
发表于 2012-5-23 21: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实际上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相导体接地是一个随机事件,比如架空线断线落地,或电缆被机械损伤等,其接地电阻不可知,该公式无法实际应用。
        因此,该条实际上已经规定了未加特殊措施的TN系统不得用于路灯配电。
dmd888 发表于 2012-5-23 20:56

一、对于架空线路,若供电部门不提供PE或PEN线,则用户端只好采用TT系统;若供电局提供PE或PEN,则带RCD的TN照样搞定。
二、对于电缆机械损伤,带RCD的TN跟TT系统,还有多大差别呢?
三、TN系统不能解决的问题,TT都是咋解决的?干嘛非得采用TT?
     
发表于 2012-5-23 21: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2-5-23 22: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5-23 23:03 编辑
我也如此理解,只是对于景观照明,接地体不易处理。
yueyue 发表于 2012-5-23 21:02

若为TT系统,则电源4线进入景观照明箱,总开关采用RCD。三相配电出线则为5线,分开关均为RCD;可仅在箱体处设置接地极(灯杆仍自然接地)。
若为TN系统,则电源5线进入景观箱,总开关宜为RCD,分开关可不采用RCD。可省略接地极(当然金属灯杆灯座自然接地)。
     
发表于 2012-5-23 22: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尺,等你彻底想清楚TT接地极间距的来由,再来摇头不迟……别以为TT是灵丹妙药
     
发表于 2012-5-23 22: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5.2.11 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接作用的地之间发生接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Rb/Re≤50/(U0-50) (5.2.11)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Re--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
5.2.12  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问题:从上述2条规范及其条文说明,是否意味着室外路灯配电系统必然要采用TT系统,除非全部采用Ⅱ类灯具。
yueyue 发表于 2012-5-23 20:49

无等电位联结的地是指什么意思呢?对于景观照明而言,只能指灯与灯之间这段线路而非灯杆处
因为灯杆处完全可作等电位联结嘛;而灯-灯线路呢?你若采用了塑料电缆穿塑料管,就等同采用II类设备了。因此,可不考虑这段灯-灯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
换言之,处理得当的话,5-2-11或12可不适用于景观照明。
     
发表于 2012-5-23 22: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再退一步讲,即便你采用局部TT,也只是想利用TT的RCD较小动作电流,把接触电压降至50V以下。但此时,你采用带RCD的TN又何妨,干嘛非得TT?
 楼主| 发表于 2012-5-23 23: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按公式5.2.11,此处的接触电压并不一定是本景观照明系统的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在灯具外壳上的接触电压,还有别的回路,比如变电所配电至另一栋建筑物的直埋电缆在室外发生破损,一相发生对地故障,此故障电流在变压器中性点产生的对地危险电位直接通过PE线传至灯具外壳,故此时RCD是不起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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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鼻山 + 10 道理没错;但设计必须考虑故障蔓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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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1: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5-24 01:06 编辑

回复 13# yueyue

1、楼上说的这种情况发生时,因接地故障不发生在RCD保护的景观照明供电回路上,RCD不动作也不应该动作。
2、此时应该动作的是设置于“变电所配电至另一栋建筑物的直埋电缆在室外发生破损,一相发生对地故障”的回路首端的保护电器。
关于这一点,GB50054-2011是有规定的。如下:
   
6.2.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
   
该条规范保证了当配电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设置于回路首端的短路保护电器需切断电源。但因其具备了短路发生自动断电的功能,就具备了间接接触防护的功能。
   
   
因此,不仅要校验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电缆热稳定,还要校验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灵敏度。


3、配电系统的保护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每一种故障都有其对应的保护措施。此一条回路的故障更不能指望彼一条回路上的保护电器作来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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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鼻山 + 10 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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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8: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2-5-24 08:24 编辑
个人理解:按公式5.2.11,此处的接触电压并不一定是本景观照明系统的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在灯具外壳上的接触电压,还有别的回路,比如变电所配电至另一栋建筑物的直埋电缆在室外发生破损,一相发生对地故障,此故障电流在变压器中性点产生的对地危险电位直接通过PE线传至灯具外壳,故此时RCD是不起作用的
yueyue 发表于 2012-5-23 23:05

你的理解道理上是没错。但是规范并没有要求设计必须考虑邻近设备故障对于本设备的影响。比如,TN-S系统全都是PE互通的,故障都是四处蔓延的,按你观点,TN-S岂不是要全部废止?
此外,另一个回路电缆破损,就应该由它所在回路开关动作;而本回路设计,不可能去考虑别的回路是否会影响自己。否则电气设计人员岂不责任大过天,岂不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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