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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省级办公建筑的负荷等级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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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9 22: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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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1.0.3条条文说明:将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定为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即一类办公建筑。如按此条规定,省级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第7.3.1条第2点: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表A:省部级政府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定为一级负荷。

到底按哪个标准设计呢?
     
发表于 2012-7-29 22: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7-29 22:51 编辑

规范贴全了才好分析、比较。
1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1.0.3 办公建筑设计应依据使用要求分类,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jpg

条文说明:1.0.3 目前国内部分国家行业标准,对本行业的建筑类型的分级、分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为规范办公建筑的设计,特设本条文。

办公建筑的分类主要依据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而定。本条文对办公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耐火等级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条文中所指“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可以理解为:国家级行政办公建筑,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重要的金融、电力调度、广播电视、通信枢纽等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该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的超高层办公建筑。

2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7.3.1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二类办公建筑和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以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3 三类办公建筑和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表A
2.jpg
     
发表于 2012-7-29 23: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2-7-29 23:26 编辑

楼主问题中的矛盾是由《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引起的。

1、按照1.0.3条及条文解释,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被划分为“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即一类办公建筑

2、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应按照7.3.1条1款执行负荷分级。(此时,与《民规》表A负荷分级一致。)

3、引起矛盾的是7.3.1条2款,其中明确出现了“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负荷分级要求。(此时,既与1.0.3条将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划分为“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一类办公建筑相矛盾,也与《民规》表A负荷分级相矛盾。)

显然,规范中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解决这一问题最权威的部门自然是《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规范编制组。
如果工程项目设计时间紧迫,建议楼主与单位电气专业老总或电气专业负责人共同探讨确定,有条件的话就此问题与审图人员进行沟通。
     
 楼主| 发表于 2012-7-30 10: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1、翻了一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老规范表3.1.2:将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定为二级负荷。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是参照老规范写的。
2、《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前后矛盾的地方估计是电气专业根据老民规强行将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定为二级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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