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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GB50116-98 5.1.1条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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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17: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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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的问个问题  上海住宅规范要求10层以上加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  我理解是只有手动报警没有自动报警  不满足GB50116-98 5.1.1条  谢谢解答
     
发表于 2012-11-7 20: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1-8 08:51 编辑

怯怯地给个答案——
目前上海住宅设计标准虽要求10层及以上加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PS:未超100m建筑高度或35F),但尚未要求设置FAS,故“不满足GB50116-98 5.1.1条”没有问题。

设置FAS,才应该遵守GB50116-98 的这条相关设计规定:“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这样理解,没有问题吧?{:smile:}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0: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如果这样手动报警按钮、警铃、消防广播只是在本楼内设置一个预报警装置控制盘而不是FAS   能这样理解吗
     
发表于 2012-11-8 11: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这样理解。

手动报警按钮——给谁报警?
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应送达小区安保控制中心或住宅小区的门卫值班室(设计确定),警铃、消防广播的控制,也由小区安保控制中心或住宅小区的门卫值班室的值班人员统一管理、控制。
发表于 2012-11-9 22: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如果要上手报,警铃及广播的话,应该做报警主机啊,只不过系统可以简单点
     
发表于 2012-11-11 14: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说实话也有一定道理,直接告知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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