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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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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不同住宅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即便用电负荷配置标准一模一样,生活质量高一些的高档住宅区和生活质量低一些的普通住宅区甚至是保障性住房,存在区别想必是必然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hbsjzsjy

是某区电力公司设计室主任当面说给我听的。不过,我无法证实他的说法是否属实,我可以确保我说的是实话。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3: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电力公司的设计部门原先按装接容量“ 1:1 ”配置变压器容量的做法,若选大容量变压器,负载率必定低一些,若选小容量变压器,负载率必定高一些。

上海常规的3、4型站,一般变压器容量均不大于800kVA。
发表于 2012-12-6 15: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小道消息说 是江苏的电老大换到上海了。。。
     
发表于 2012-12-6 15: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来说几句。
楼主最大的意见,就是《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中,住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太高。
上海市的情况我不知道,就说说江苏的有关事情:
物价局对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的价格有红头文件规定,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土建工程)。换句话说,新建住宅区的规模(或规划)确定后,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的造价就已确定了。
住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高,或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标准高,所带来的相关问题:
1.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标准高,对开发商来说,已没有多大的影响了,仅对土建工程有些影响,且影响有限。
2.对电力部门来说,造价已确定,标准越高,投入越大。但对今的运行维护有好处,电压质量较好,能降损节能,(对变压器可采用经济运行方式,二台变压器可投一台,或投二台;导体截面较大。)对负荷的增长应对有好处,安全性更高;......;同时也影响电力部门的资产运行指标;......
3.对购房消费者来说,同样的价格,当然是标准越高越好。
4.不过,建设标准越高,消耗的资源也越多;太高的建设标准,不利于低碳建设、生态建设。
     
发表于 2012-12-6 15: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LS分析得蛮有道理,我一直觉得供电公司从设计施工到运行全包的做法,虽然不能摆脱垄断的名头,但在实际运营中还是负起责任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6: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LXQ3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的造价——是由建设方掏腰包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7: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6 17:25 编辑

如果,这份技术导则换一种说法,不针对住宅建筑的住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指手画脚,而是言明对于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变电所容量的设置,需要考虑住宅建筑的远期发展,按“1)每户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用电容量按8kW/每户;每户建筑面积120m2-150m2,用电容量按12kW/每户;每户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用电容量可按80W/m2计算;(2)别墅用电容量按照用电指标不低于100W/m2计算”,且不会向开发商多收费用,估计无人反对(但是否科学、合理,值得掂量掂量)。

我本人曾经历的真实故事:住宅建筑地下室1.1kW(AC380V)的排水泵,供电局低压监察说:“你这台排水泵用电功率太小了,不大于10kW,不能供三相电。要三相电也可以,容量得大于10kW。”

设计人员问咋办?我答复“1.1kW(AC380V)的排水泵”当然只能标注“1.1kW”,否则开关选择、缆线选择、热继电器整定岂不成问题。
到最后,开发商设计院出一份中间过程图,将地下室“1.1kW(AC380V)”的排水泵改成“11kW(AC380V)”报当地供电局,事后再改回来,主动让供电局多收些费用,否则不能准时交房了。

类似事件远不止一起(其他设计院也反映过),这就是当年某些低压监察干的龌龊事。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7: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已经有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觉得左右为难了——
到底执行最新的《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2012-11)还是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
发表于 2012-12-6 17: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肯定是执行《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因为用户表箱及以上的配电系统均为电力设计院重新设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7: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6 18:01 编辑

回复 40# wsayd

如此,是不是可以说上海市电力公司权限大于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7: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知道《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设计院还不是很多,知道的开始纠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7: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12-6 18:14 编辑

还有这个“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规定——好不恶心!
     
发表于 2012-12-6 20: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XQ3


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的造价——是由建设方掏腰包的。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6 16:55



    建设方就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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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20: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个“TN-C-S……配电线路主干线和分支线的末端中性线应重复接地”规定——好不恶心!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2-12-6 17:58



    这个真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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