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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上海市电力公司颁布的《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其中引用淘汰标准就不去说它了,4.1 和6.8/1/(7)这两条规定,实在是太不像话,请求上海市审图专业委员会一定要向市一级行政领导如实反映情况,否则电气设计人员、审图机构电气专业审图人员简直没法开展正常工作了。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4.1 住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
(1)每户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用电容量按8kW/每户;每户建筑面积120m2-150m2,用电容量按12kW/每户;每户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用电容量可按80W/m2计算;
(2)别墅用电容量按照用电指标不低于100W/m2计算。
上述规定属于垄断企业的霸王条款,为了多收供电增容贴费,这份《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不但不遵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连供电局自己颁布的《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也不遵守了。
《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发布时间:2009-06-08 00:00:00
http://www.sh.sgcc.com.cn/load.l ... age=detail_zxzx.xml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 低压供电
(1) 居民客户
① 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 单相供电时,分为3、4、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15、20、30、40A;
③ 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
④ 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2011年版)的“4、6、8kW”和“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用电负荷计算功率可按70W/m2设计”没有改变,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本没有权利不遵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和自己制定的《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6.8/1/(7)“……中性线应重复接地”,更是属于瞎胡搞——20多年前早已淘汰的错误做法,竟然又死灰复燃。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工程技术导则(试行)》(2012年11月)
15.2 本导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居然没有缓冲、适应期,上海市电力公司高高在上惯了——
一不征求意见,二不提前告知。真是无话可说,无理可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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