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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jgabc

晒几条宁夏审图老爷子的外审意见..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14 14: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第五条,其余同意审图意见。我也是
     
发表于 2013-1-14 20: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
双母排单接触器:所有应急灯一次点亮。(适合每层疏散面积比较小的地方,比如说公寓)
单母排多接触器:分层或者防火分区点亮。(适合每层面积大的地方,比如说大型商场)
     
发表于 2013-1-16 15: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能提供各样图看下,这2个的区别
发表于 2013-1-17 16: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1条没看到图,无从判定,但若是因为鼻总在10楼说的原因而提的话,这个老爷子很有成本意识。顶!
第2~3条都体现出老爷子审图的这一特点。建设方很喜欢这样风格的审图。狂顶!
第4条个人以为还有待考量。
发表于 2013-1-17 16: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暗夜流星 于 2013-1-17 16:58 编辑

回复 5# 尺短寸长


看看设计规范的总则,全部都有“经济合理”的要求。(不完全统计,但至少读过的都有这个要求)
所以,审图关注这一点也是份内之事。不算审图管太宽了吧?

作为建设方,因为专业上没有学得像设计、施工的那么深入,所以非常喜欢能有这样的审图,能从规范、成本等不同的切入点去审视施工图设计的合理性,并主动提出解决方案。纯学术问题,不管提得对不对,至少多了一种思路,多了一个解决办法。让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都去思考中间的利与弊,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思考后发现提错了,设计大可以和审图的沟通,回复下就行了。也算是一种经验积累。
我接触过的审图老爷子绝大多数都还是很好沟通的。都是文化人,讲道理。又都是本行,容易讲道理。
     
发表于 2013-1-17 17: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暗夜流星

设计咨询顾问单位给出审查意见和审图机构给出审图意见,不是一回事。

不一一细说其他,这位宁夏审图老爷子坚持认为“总配电柜进线总断路器”与“总隔离开关”两者不能同时存在的依据是什么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7: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 暗夜流星

审图的对甲方向来说好话啊。以北京和河北外审为例,由甲方选择外审单位审图,换个角度说,建设方也是外审的甲方,你审图太严,处处和建设方对着干(注意是和建设方而不是咱们设计师),甲方马上换家外审单位,不在你这审图了,老爷子们再牛能牛过甲方?就好比我们苦逼的设计师你敢和甲方处处对着干?还想接活挣钱不了?那人家的手短啊~~~
发表于 2013-1-17 17: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尺短寸长

明明白白写出来的“总配电柜进线总断路器”与“总隔离开关”两者不能同时存在的依据应该确实没有。所以尺总是认为老爷子不应该用“不能”的措辞。

这一点我也同意。老爷子的措辞确实过于严厉了些。

但出发点没有错,上面的问题就像电视一样,有一台看很好,并排摆两台一起看也没规定说不能这样看,只是多花点钱而已。
     
发表于 2013-1-17 17: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3.8.3 总开关除采用插拔式或本身具有可视开断外,在总开关之前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

在宁夏,不知道供电局有没有类似规定。若是发生在上海,设计人员若按这位审图老爷子提的审图意见改图,送到供电局低压监察审图,肯定又是一张审图意见单,得原封不动改回去。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8: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jgabc 于 2013-1-17 18:35 编辑

前几天实在太忙,没有来得及说自己的观点,感谢尺兄、鼻山老师、yangyang老兄等各位坛友各抒己见。
1、二级负荷应包括走道照明。
严格讲审图提的不算错,《民规》确实有规定,但是完全比照应急照明就说不过去了,当然提高了设计标准也不能算错,关键是如何设计二级负荷的非应急照明?请各位坛友在议论下,有啥好办法?难道真像审图的说的划到应急照明里,双互投供电?
2、总配电柜进线总断路器带隔离功能应取消总隔离开关
这条理论上没错,能省则省,但是请各位坛友咨询下你们常用的开关厂技术,他们生产的断路器是否可以当隔离开关使?就本人的咨询意见,北京地区,除施耐德等进口开关外,其余开关厂都说了,虽然样本里写的自家的断路器有隔离功能,但是不能代替隔离开关用,或者这样说其隔离功能宣传大于疗效,中看不中吃。
3、总进线处,电流互感器应只设一组,考核电度表和电流表。
这条看的很完美,但是估计独此审图一家,谁要是一直按他的做,我肯定其他外审内审的老爷子们肯定会叫你分开设置互感器。原因就是互不干扰。要是互感器坏了,两个表全罢工了。
4、设计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开关不应采用漏电断路器
这条没有道理。一个强电系统,一个是弱电系统,功能有交叉,但是并不是完全重合。试想,要是漏电开关能解决的事情,还发明电气监控系统做什么?其实这个问题有争论,正如yangyang老兄说的,在防火灾时可相互代替,我觉得不妥,一个直接作用于线路,一个是作用于信号,并不矛盾。我记得江苏审图集锦里好像有此论述。
5、屋顶水箱间应设置消防电话。
这条就没道理了,我估计审图师是把屋顶水箱间归到消防水泵房此类了,他认为屋顶水箱间类似于消防水泵房的作用。水箱间的作用怎么能和消防水泵房一样呢?估计审图师太望文生义了。

另外,回复yangyang老兄,经问同事,审图师确实不是老爷子,从声音判别估计是三四十岁的。按说这个年纪思维不能如此保守,审图夹杂了太多的个人意见,实属不该。由此联想到,审图师要是不学习,只是站在高处迫使设计师听命,那实在是设计界很悲哀的事情。
     
发表于 2013-1-17 23: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3.8.3 总开关除采用插拔式或本身具有可视开断外,在总开关之前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

在宁夏,不知道供电局有没有类似规定。若是发生在上海,设计人员若按这位审图老爷子提的审图意见改图,送到供电局低压监察审图,肯定又是一张审图意见单,得原封不动改回去。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1-17 17:47


根据个人的工程设计经历,认为宁夏供电局没有类似的规定,或者说宁夏供电局对此种情况的要求不明确。
1、断路器前加装隔离电器,提供可见断开点——这种方式我设计过,供电局无意见,图纸通过低压监察审核。
2、断路器前未加装隔离电器,选用具备隔离功能的断路器——这种方式我也设计过,供电局也无意见,图纸通过低压监察审核。
     
发表于 2013-1-17 23: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21#尺总所言“设计咨询顾问单位给出审查意见和审图机构给出审图意见,不是一回事。”承担咨询顾问工作时,审图意见应当融入“成本意识”,这是本分。拿了建设方的咨询费,应当为建设方着想,使设计在保证安全满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尽量节省工程造价。
常说“到什么山唱什么曲”,作为审图机构给出的审图意见,不应参杂个人主观意见,应当条条意见均以规范为依据。人家做的正确的,审图莫要乱提意见,莫要滥用社会赋予的公权力。这就是尺总反复强调的公权力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否则,设计人员将无所适从,设计市场也将混乱不堪。
     
发表于 2013-1-18 07: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自己也可以多反思。客观而言,本案例审图意见中,恰当成分大于不恰当成分。
     
发表于 2013-1-18 08: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才能保证违"法"必究的合法性。
执法过程就违法,不管目的多么正确、合理,其结果都是对法则本身巨大地破坏。
发表于 2013-1-18 09: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yang的意思是否是说“审图机构提出的意见,只能针对施工图中有错误的地方”?这个我以为太狭隘了,设计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主动把自己置于与审图机构、建设方对立的立场上。设计、审图、建设方走到一起的目地是为了作好这个项目。

再次提出请设计看看设计规范的总则里面的几条,全部都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等的要求。这确确实实是“有法可依”,可不是参杂个人主观意见。

当设计成果确实有成本考虑不周到的地方,还不准审图机构提意见或建议。这没道理!


以前也遇到过设计对这个问题的反对意见很强的,私下沟通问其原因,无非是审图提得意见多,改图量就大,而且可能还要影响设计人员的业绩。因涉及到个人经济利益,设计有意见无可厚非。但这个问题不是不能解决,设计可以在提交审图机构正式图前提前沟通,把类似成本方面的问题在设计中就做到位,哪还会有大量改图、影响业绩的问题?这个方式很有效,而且现在很普遍。

楼主遇到的情况恰恰说明,设计在前期的沟通工作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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