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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大家怎么处理消防扶梯的配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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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7 16: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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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一项目 说要利用扶梯疏散。目前有两种意见:
1、扶梯按照消防负荷供电,理由参照JGJ 243-2011 7.4.1和7.4.9的条文 明确要求消防扶梯由负荷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
2、消防扶梯用来疏散时只是利用其本体的物理构造。不需要供电。应该切除,因为扶梯的运动方向极可能与疏散方向相左。
没做过消防扶梯。。。
请大师们给解答解答 哪种观点正确 或是工程实际?{:49:}
     
发表于 2013-3-7 16: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问建筑专业是不是把“扶梯”用作疏散
发表于 2013-3-7 16: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目前的规范,哪怕是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整合修订稿,
5.5.3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也就是没法用作疏散使用的。但是如果有其他规范的规定,或者消防特批,或者性能化设计下定义了用于疏散的扶梯,那就按这条去配吧。。。。。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6: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性能化报告的要求。。。。但没说运行模式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6: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倒是倾向认为可以按照常规配。。。
要是扶梯运行方向刚好反向 难道突然来个逆转?屁股向后 平沙落雁式{:lol:}
     
发表于 2013-3-7 17: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真的利用扶梯作为疏散通道,也仅仅是一个静止的扶梯(通道)而已。不需要配电。
 楼主| 发表于 2013-3-7 18: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鼻总{:49:}
发表于 2013-3-8 01: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是性能化报告中定义为消防使用的扶梯,我建议还是按消防负荷进行配电,原因是,如果定义为疏散用通道,那么在紧急状况下可能会有大量人员通过,假如此时进行断电,也许会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比如人员的踩踏,多人跌倒等状况,因此我觉得还是应该按原要求继续保持运行。
另外反方向的扶梯,一方面我觉得不能被定义为疏散通道,也就是说性能化报告里定义的能计入疏散使用的应该只是向下的那部扶梯。另一方面我觉得即便扶梯在向上走,人们也不至于放着向下的扶梯不走,非走向上的那个吧。。。。。。。
     
发表于 2013-3-8 07: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性能化设计单位,扶梯是怎么考虑的,是按正常运行,都往下疏散还是停止运行。
我的个人感觉 断电更好。
     
发表于 2013-3-8 08: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扶梯不能作为消防使用。
     
发表于 2013-3-8 09: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有一项目 说要利用扶梯疏散。目前有两种意见:
1、扶梯按照消防负荷供电,理由参照JGJ 243-2011 7.4.1和7.4.9的条文 明确要求消防扶梯由负荷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
2、消防扶梯用来疏散时只是利用其本体的物理构造。不需要供电。应该切除,因为扶梯的运动方向极可能与疏散方向相左。
chenshisheji 发表于 2013-3-7 16:30


单位有一项目——
单位有一项目”是交通建筑吗?  

扶梯按照消防负荷供电,理由参照JGJ 243-2011 7.4.1和7.4.9的条文——
JGJ 243-2011 之7.4.9的条文,有这条规定吗?尺短为何看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09: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尺短寸长

尺总 规范请见如下链接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25628&extra=

该项目不是交通建筑。只是因除规范外未见过消防扶梯的描述,所以参考该规范做法
 楼主| 发表于 2013-3-8 09: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7.4.1.JPG
7.4.4.JPG

弄错了...是7.4.4
     
发表于 2013-3-8 09:43:27 | 显示全部楼层
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7.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宜由专用回路供电;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源应由符合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

交通建筑有其特殊性,能理解。
那么,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用于消防疏散的自动扶梯电源”强调“应由符合消防要求的专用回路供电”(与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条“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规定有异),理应在条文说明予以特别说明。
可惜,7.4.4 条规定,没有条文说明。

自动扶梯“用于消防疏散”的时候,到底是如大鼻山、闻见知行认为的“仅仅是一个静止的扶梯(通道)而已。不需要配电”、“断电更好”,还是如han2003 的“……也许会造成更大的次生灾害比如人员的踩踏,多人跌倒等状况,因此我觉得还是应该按原要求继续保持运行”遵守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的好,若站在各自的局部立场上分析问题,均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综合分析,尺短更赞同 han2003 的认识和意见:
交通建筑(新建、扩建、改建的以客运为主的民用机场航站楼、交通枢纽站、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按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理解、执行。

不属于交通建筑的其他建筑工程,想套用JGJ 243-2011《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7.4.4 条规定,不是不可以,han2003 说了:

……如果有其他规范的规定,或者消防特批,或者性能化设计下定义了用于疏散的扶梯,那就按这条去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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