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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致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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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5:5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4# 学无止境

不符合 IEC 标准规定,就一定错了?
未必!

是否符合“IEC 标准规定”能作为判定问题对错的唯一标准?
不是!

1从规范来说,如果原文《也论路灯接地兼议5线TT系统》真有“错”,错的是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规范本身,因为GB 50054-2011第5.2.14条
规定与IEC 相关标准“不一致”。
若定要这么说,无可无不可。

2,从电气的原理来说,~~~~~
敬请期待。

总之,原文正确无疑
本人对 TT 系统局部细节要求(指 GB 50054-2011 的5.2.14 条,与GB 16895.21-2011/IEC 60364-4-41:2005的411.5.1 相悖),认识有变。
发表于 2013-6-14 15: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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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5: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5# 治学以诚

老诚去看70# sccat 的思路。
发表于 2013-6-14 16: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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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6: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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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6: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6: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3-6-14 16:26 编辑

回复 106# 尺短寸长

CJJ 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6.1.9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宜采用 TN-S 系统或 TT 系统, 金属灯杆及构件、灯具外壳、配电及控制箱屏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应进行保护接地,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6.1.9 TN-S 接地形式……
TT 接地形式是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直接接地, 因而可以减少触电的危险性, 采用它的优点是更安全, 缺点是其故障电流小, 不能用熔断器或断路器的瞬时过电流脱扣器兼做接地故障保护, 而应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此时, 其保护灵敏度更高; 但由于户外潮湿等因素, 如果线路过长, 其泄漏电流较大, 如果整定电流不当(整定值过小)), 将会导致误动作, 所以要求正确合理整定其动作电流。另外, 金属电杆需要进行接地, 当每根电杆已作接地时, 配电线路不需要再配保护线(PE) 。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的以上特点, 结合路灯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 选择采用 TN-S 系统或 TT 系统。

2012年第4期《建筑电气》的论文《也论路灯接地兼议5线TT系统》中的观点,与当时的 CJJ 45-2006 和现今的 GB 50054-2011 规定相符,当时的 GB 50054-95、GB 16895.21-2004/IEC 60364-4-41:2001 和现今的 GB 16895.21-2011/IEC 60364-4-41:2005  规定相悖。
发表于 2013-6-14 16: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实际工程中,
一个RCD保护多少灯杆?
是否使用多个RCD分组(10-20个灯杆)保护?
每个灯杆的埋地处是否都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发表于 2013-6-14 16: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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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6: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54-2011 第的5.2.14 条的内容,是对GB 50054-95 第4.4.12条内容的变动,并且GB 50054-2011 第的5.2.14 条的条文说明,也详细地进行了说明,显然这一条已得到GB 50054-2011规范编制组的认可(王老前辈也是此规范的主要审查人之一),如果GB 50054-2011 第5.2.14存在问题,参与规范编制审查的众多专家、前辈岂能不发现。

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的专家“并不认可” IEC 标准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6-14 16: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5# 学无止境

GB 50054-2011 第的5.2.14 条的内容,是对GB 50054-95 第4.4.12条内容的变动,并且GB 50054-2011 第的5.2.14 条的条文说明,也详细地进行了说明,显然这一条已得到GB 50054-2011规范编制组的认可(王老前辈也是此规范的主要审查人之一),如果GB 50054-2011 第5.2.14存在问题,参与规范编制审查的众多专家、前辈岂能不发现。
据悉,王老前辈并不认可 GB 50054-2011 (也包括 GB/T 50065-2011 :黄妙庆、王厚余先生均表示了相当的不满)中的多处规定,关于 GB 50054-2011 第 5.2.14 条,得空问问王老前辈当时讨论的具体情况。

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对于这个问题中国的专家“并不认可” IEC 标准规定
此判断应该无误。
发表于 2013-6-14 17: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911room 于 2013-6-14 17:02 编辑

未命名.JPG

既然IEC明确了用一个保护电器保护一串灯的问题,实际设计中就应避免这种情况。

我的理解,在设立多个RCD分组保护的情况下,即使将各灯杆的PE串起,也必须考虑数量,灭了一串,至少相邻的另外一串或两串还能“借光”。

关于714.413.1条的第一句,王老是持保留意见的。
发表于 2013-6-14 17: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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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7: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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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7: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灯TT系统三相RCD的漏电流整定电流为100mA、300mA、1000mA时,保护接地线连通与否,结果是一样的,增加流过人体的30mA电流,绝大多数情况下三相RCD是不会动作的。保护接地线(如果用绝缘线)连通后,反而引起危险电位在各灯柱间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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