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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接地电阻要求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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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8: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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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门及门卫、消防水泵、消防水泵(2):防雷与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欧姆,不符合DGJ08-100-2003第6.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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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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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7 08: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只想对 1# 闻见知行 说:对不起!

这本 DGJ 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第 6.1.5 条,确实规定“保护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1 Ω”且还是现行地方标准中的“强条”,但却是一条极为不合理的规定。

DGJ 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由上海市电力公司主编,其中不但存在不合理的规定,而且还存在严重问题。

审图意见只是机械照搬 DGJ 08-100-2003《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的第 6.1.5 条,应该属于一个错误。
     
发表于 2013-8-7 08: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首先必须懂的,设计的图纸
1、算账的依据。(不同人设计的图纸对施工技术的要求不同,从而产生费用不同)
2、责任认定的依据。(设计的图纸满足国家规范与标准的程度,从而面对的责任不同)
需要明确,符合国家规范与标准的图纸,错的也是对的。
不符合国家规范与标准的图纸,对的也是错的。就是不合格图纸。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2-9-29 11:01


本论坛的版主,我们的老诚大师,其认识与言论,和这位审图人员给出的审图意见,其思路倒是如出一辙。
     
发表于 2013-8-7 09: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难!
好难好难!!
好难好难哦!!!

审图人员可能也会考虑:
我不按规范、标准规定提审图意见,万一复审的专家拿这条判我审图漏审(还是现行地方标准中的“强条”咧),开出一个“整改”,我岂不冤枉?

呜呼哀哉!{:mad:}
     
发表于 2013-8-7 10: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害死人,关键还是强条!FUCK
     
发表于 2013-8-8 13: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规定有时候就是陷阱,尤其是设计院做异地的项目。有时候地方规范藏着很深,突然来一下子,确实难以应付,要是颠覆性的意见连哭都来不及。此点尤以异地供电局的规定审图为甚。
     
发表于 2013-8-8 14: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cry:}{:cry:}{: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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