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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消防应急照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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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21: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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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4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问题来了:

第一种理解: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第二种理解: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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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22: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人员按第一种理解进行设计,认为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不足300m2可不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就仅在疏散走道上设置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审图人员按第二种理解进行审图,认为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没有面积的限定,无条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故判设计违反 GB 50016-2006 第 11.3.1 条的“强条”,开出整改单。
     
 楼主| 发表于 2014-1-16 22: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1、设计与审图,孰是孰非?
2、若老诚审图,会如何判?
发表于 2014-1-17 01: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7: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8: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选一;
老诚选一还是二?
发表于 2014-1-17 09: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条文虽然写的有点歧义。但是,从反推逻辑上来讲,应按楼主第二种理解去执行。为何这么说呢? 首先,地下、半地下建筑已经包含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房间。既然已经包含了,那为何规范还会出现后半句呢?显然是考虑公共活动房间人员较多,不宜疏散,故需设应急照明。 如果像楼主所认为的第一种理解,那么规范应该是这样写: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后面的公共活动房间就无需再特别交代了,因为前者包含了后者。自然特别交代了后者,说明后者与前者有区别,区别的条件就是不受面积限制。)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rainmen_73 + 5 这个理解语言逻辑上比较通顺。比那个做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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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09: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Mr.Deng

看来广东地区有持第二种理解的审图人员。

在山东地区审图的老诚,是怎样的认识呢?
发表于 2014-1-17 10: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这款规范,又查询了一下民规,民规是原文是这样写的: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   这人员密集,就不好理解了,地铁地下室,商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这种应属人员密集场所了吧。规范啊规范,何时能给个了断。现在看看我们身边编规范的人,都是各种主管部门自成一家,不同行业部门规范制定者之间很少进行深入交流和沟通,总是以一种唯我独大的姿态去编写规范,让从业者难受,难受。
     
发表于 2014-1-17 10: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二。支持Mr.Deng的解析,这个疑义不大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0: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诚说说看,是否有疑义?
     
发表于 2014-1-17 10: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二。支持Mr.Deng的解析.................
发表于 2014-1-17 11: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一。。。。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2: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演变过程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4 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GB 50016-20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
12.3.1 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4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GB 50016-20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
12.3.1 除单、多层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分析:
1、GB 50016-2006、2012、2013三个版本关于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照明”的主句规定,都是建筑工程中针对“下列部位”,但在GB 50016-2006、2012中的“下列部位”均出现“地下、半地下建筑”(只说建筑并没有说明部位),不具针对性。GB 50016-013版本(还未颁布)删除了“地下、半地下建筑”,改为“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2、咨询上海消防局建审处,得到的意见是:原规定“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现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的原意,均分别有“建筑面积大于 300m2”、“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前置词,但因为原规定没有写好,确实会引发歧义,新版规定将不会再有歧义。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2: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3、这次设计人员“吃整改单”比较冤。{:cry:}
即便将来执行GB 50016的新版,也不会按“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没有面积的限定,无条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执行,只不过是从原相对宽松的“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从严改为现“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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