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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zbe

[规范条文] 防火规范组复函,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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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0: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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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0: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0:10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

老诚,不排除这次参与标准编制的专家认为,应该提高要求,他在14版新《建规》中就将“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粮食仓库”消防用电定为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了。

但是,14版新《建规》缺失很多很多很多建筑工程(无论公共建筑还是工业建筑)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规定,确实很不应该,老诚将此定性为错误也没错。
发表于 2015-4-27 10: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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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0: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0:19
两个问题,要规范组回答:
1、商场规范,要建规回答,商场的负荷级别。问6万平商场的消防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

1问,规范组只有认错的份;
2问,难料结果!
     
发表于 2015-4-27 10: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0:21
单看负荷分级,建规的电气部分,就是胡编乱造。
其他条文也一样是胡编乱造。

言重言重。

编得极不严谨,如此说法可好?
发表于 2015-4-27 10: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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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0: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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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0: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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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高度大于50m的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就已经定为一级负荷,不存在再依10.1.2条确定的问题。

至于高度不大于50m的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按理就应该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这个指标来卡,现如今编制人员脑筋短路搞成但凡“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就“应按二级负荷供电”,确实令人无语。{:sweat:}
     
发表于 2015-4-27 11: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0:28
我耐心回答尺兄,是顾及到比尺兄水平略高,但是,仍然没有系统研究过逻辑学的人可能会出现同样的疑问。

...

老诚版主可以先行修正自己的“一类高层厂房”、“二类高层厂房”的错误讲法。{:titter:}
发表于 2015-4-27 11: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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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1: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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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7 11: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0:21
单看负荷分级,建规的电气部分,就是胡编乱造。
其他条文也一样是胡编乱造。

要说恶质,还轮不上消防用电负荷分级。

消防用电负荷分级,不过是缺失,也有不严谨导致的犯错,还上升不到恶质。

恶质的应该算这条——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0.1.10(条文说明)
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合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 306.1~2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方式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5-4-27 1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7 11:11
10.1.2粮食仓规定是由老建规演化来的。包括50米以上的粮食也是二级负荷,这是正确的,这与旧建规是相一致的 ...

如今这“编写人员的本意”,老诚版主你能参详透?{:titter:}

点评

恐怕编写人员自己都理不清“编写人员的本意”是啥!  发表于 2015-4-27 11:19
     
发表于 2015-4-27 1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北方郎 于 2015-4-27 11:23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7 10:12
如此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的“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也是“崇洋媚外”了。

恩,坐井观天、夜郎自大、别有用心的人是这样认为的。
《标准化法》版本不久,有关部门就偷偷摸摸搞了内部规定,顽固不化,直到现在。
电力标准已经完全接轨了,翻译采用了不少IE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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