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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zbe

[规范条文] 防火规范组复函,大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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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2 11: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ranxh 发表于 2015-4-22 10:39
配套专业,水上面的规范 提到我们电上就是强条,谁能管管么~~~

逆来顺受吧 别做梦了
     
发表于 2015-4-22 12: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市级消防局提的问题,跟设计院提的不是一个等级吧。

点评

人微言轻;位高权重。  发表于 2015-4-22 13:02
发表于 2015-4-24 09: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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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09:15
电气也应当提点东西问一问才是。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050-1-1.html
问题不少哦,老诚给看看。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050-11-1.html
163#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2 09:41
听说山东不久将会举办新《建规》宣贯培训班,有请老诚版主帮忙问问讲课的专家:

1、如何理解新《建规》的10.1.10 条?
2、如何理顺新《建规》的10.1.10 条3款与10.1.10 条1款、2款的关系?
PS
怎么看,都看不出其中的逻辑关系。
3、消防配电装置(比如ATSE双切箱、配电柜、控制箱)的耐火温度、耐火时间,高于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吗?
PS
将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从电缆井、电气竖井中驱逐出去,代之以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却容留耐火温度、耐火时间低于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的消防配电装置与之共处,此时消防配电装置就不再怕火烧了吗?

献花先谢老诚版主!

发表于 2015-4-24 09: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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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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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09: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给诚版提供子弹阿

15-3-25条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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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5条文说明.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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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4-24 09:42 编辑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1(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消防用电的可靠性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可靠运行的基本保证。本条根据建筑扑救难度和建筑的功能及其重要性以及建筑发生火灾后可能的危害与损失、消防设施的用电情况,确定了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要求按一级负荷进行供电的建筑范围。
本规范中的“消防用电”包括消防控制室照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探测与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装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设施、设备在正常和应急情况下的用电。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  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2(条文说明)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需按二级负荷要求对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建筑范围,有关说明参见第10.1.1条的条文说明。
10.1.3  除本规范第10.1.1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10.1.4(条文说明)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负荷分级可参见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此外,为尽快让自备发电设备发挥作用,对备用电源的设置及其启动作了要求。根据目前我国的供电技术条件,规定其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30s
1)根据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一级负荷供电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且应满足下述条件:
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破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2)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低压输电网,电压等级为380V/220V。当城市有两路高压(10kV级)供电时,其中一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城市只有一路供电时,可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三级负荷供电是建筑供电的最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建筑要尽量通过设置两台终端变压器来保证建筑的消防用电。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5(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保证建筑中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件,应急备用照明主要用于建筑中消防控制室、重要控制室等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照明。在火灾时,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保障这些照明,十分必要和重要。
本规范中的“消防应急照明”是指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对于疏散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试验和火灾证明,单、多层建筑和部分高层建筑着火时,人员一般能在10min以内疏散完毕。本条规定的连续供电时间,考虑了一定安全系数以及实际人员疏散状况和个别人员疏散困难等情况。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医院等场所和大型公共建筑等,由于疏散人员体质弱、人员较多或疏散距离较长等,会出现疏散时间较长的情况,故对这些场所的连续供电时间要求有所提高。
为保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用电的安全可靠,设计要尽可能采用集中供电方式。应急备用电源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在主电源断电后能立即自动投入,并保持持续供电,功率能满足所有应急用电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设计供电时间内连续供电的要求。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6(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旨在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实践中,尽管电源可靠,但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因此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回路,确保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供电。
如果生产、生活用电与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采用同一回路,火灾时,可能因电气线路短路或切断生产、生活用电,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运行,因此,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同时,消防电源宜直接取自建筑内设置的配电室的母线或低压电缆进线,且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应合理,以保证当切断生产、生活电源时,消防电源不受影响。
对于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主接线方案,目前在国内建筑电气工程中采用的设计方案有不分组设计和分组设计两种。对于不分组方案,常见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但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或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进线断路器和同一低压母线段。这种方案具有主接线简单、造价较低,但这种方案使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较大;对于分组设计方案,消防供电电源是从建筑的变电站低压侧封闭母线处将消防电源分出,形成各自独立的系统,这种方案主接线相对复杂,造价较高,但这种方案使消防负荷受非消防负荷故障的影响娇小。图11给出了几种接线方案的示意做法。

     
发表于 2015-4-24 09: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8(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也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本条规定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9(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旨在保证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箱的防火安全和使用的可靠性。
火场的温度往往很高,如果安装在建筑中的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无防火保护措施,当箱体内温度达到200℃及以上时,箱内电器元件的外壳就会变形跳闸,不能保证消防供电。对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可以较好地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通常的防火保护措施有:将配电箱和控制箱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配电间或控制间内;采用内衬岩棉对箱体进行防火保护。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10.1.10(条文说明)本条第1、2款为强制性条文。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能否正常运行,因此,本条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工程中,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主要有明敷和暗敷两种方式。对于明敷方式,由于线路暴露在外,火灾时容易受火焰或高温的作用而损毁,因此,规范要求线路明敷时要穿金属导管或金属槽合并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一般可采取包覆防火材料或涂刷防火涂料。
对于阻燃或耐火电缆,由于其具有较好的阻燃和耐火性能,故当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阻燃电缆”和“耐火电缆”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GA 306.1~2的电缆。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由铜芯、矿物质绝缘材料、铜等金属护套组成,除具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机械物理性能、耐火性能外,还具有良好的不燃性,这种电缆在火灾条件下不仅能够保证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供电,还不会延燃、不产生烟雾,故规范允许这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方式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发表于 2015-4-24 09: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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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4 09: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5-4-24 09:41
-95
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包括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 ...

老诚此评大谬。{:titter:}
     
发表于 2015-4-24 09: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10.2.1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
的最近水平距离(m
   
架空电力线
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1.5
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0.75
丙类液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1.2
直埋地下的丙类液体储罐
电杆(塔)高度的0.6
10.2.1(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的甲、乙类厂房、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均为容易引发火灾且难以扑救的场所和建筑。本条确定的这些场所或建筑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主要考虑了架空电力线在倒杆断线时的危害范围。
据调查,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现象多发生在刮大风特别是刮台风时。据21起倒杆、断线事故统计,倒杆后偏移距离在1m以内的6起,2m4m4起,半杆高的4起,一杆高的4起,1.5倍杆高的2起,2倍杆高的1起。对于采用塔架方式架设电线时,由于顶部用于稳定部分较高,该杆高可按高度最高一路调设线路的吊杆距地高度计算。
储存丙类液体的储罐,液体的闪点不低于60,在常温下挥发可燃蒸气少,蒸气扩散达到燃烧爆炸范围的可能性更小。对此,可按不少于1.2倍电杆(塔)高的距离确定。
对于容积大的液化石油气单罐,实践证明,保持与高压架空电力线1.5倍杆(塔)高的水平距离,难以保障安全。因此,本条规定35kV以上的高压电力架空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总容积大于1000 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小水平间距,当根据表10.2.1的规定按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计算后,距离小于40m时,仍需要按照40m确定。
对于地下直埋的储罐,无论储存的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物性如何,均因这种储存方式有较高的安全性、不易大面积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该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可在相应规定距离的基础上减小一半。
10.2.2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0.2.2(条文说明)在厂矿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厂中,将电力电缆与输送原油、苯、甲醇、乙醇、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乙炔气、煤气等各类可燃气体、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的现象较常见。由于上述液体或气体管道渗漏、电缆绝缘老化、线路出现破损、产生短路等原因,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对于架空的开敞管廊,电力电缆的敷设应按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一般可布置同一管廊中,但要根据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性质,尽量与输送管道分开布置在管廊的两侧或不同标高层中。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0.2.3(条文说明)低压配电线路因使用时间长绝缘老化,产生短路着火或因接触电阻大而发热不散。因此,规定了配电线路不应敷设在金属风管内,但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以紧贴风管外壁敷设。过去发生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屋盖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或吊顶内的电气火灾,大多因未采取穿金属导管保护,电线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产生漏电着火或电线过负荷运行发热着火等情况而引起。
10.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4(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预防和减少因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所引发的火灾。卤钨灯(包括碘钨灯和溴钨灯)的石英玻璃表面温度很高,如1000W的灯管温度高达500800,很容易烤燃与其靠近的纸、布、木构件等可燃物。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等采用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照明灯具和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等灯具,使用时间较长时,引入线及灯泡的温度会上升,甚至到100以上。本条规定旨在防止高温灯泡引燃可燃物,而要求采用瓷管、石棉、玻璃丝等不燃烧材料将这些灯具的引入线与可燃物隔开。根据试验,不同功率的白炽灯的表面温度及其烤燃可燃物的时间、温度,见表19
19  白炽灯泡将可燃物烤至着火的时间、温度
灯泡功率(W
摆放形式
可燃物
烤至着火的时间(min
烤至着火的温度(
备注
75
100
100
100
100
1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卧式
卧式
垂式
卧式
垂式
卧式
卧式
卧式
卧式
垂式
垂式
垂式
垂式
垂式
稻草
稻草
稻草
稻草
棉絮被套
乱纸
稻草
乱稻草
稻草
玉米秸
纸张
多层报纸
松木箱
棉被
2
12
50
2
13
8
8
4
1
15
12
125
57
5
360367
342360
碳化
360
360367
333360
367
342
360
365
333
333360
398
367
埋入
紧贴
紧贴
埋入
紧贴
埋入
紧贴
紧贴
埋入
埋入
紧贴
紧贴
紧贴
紧贴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5(条文说明) 本条是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需要而作的规定。
10.2.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10.2.7  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10.2.7(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有条件时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范围,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见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类型较多,本条规定主要指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由于我国存在不同的接地系统,在设置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如在接地型式为TN-C的系统中,就要将其改造为TN-C-STN-S或局部TT系统后,才可以安装使用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发表于 2015-4-24 09: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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