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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文章介绍] 2016.7|李蔚:非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无需电气监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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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08: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6-8-9 17:50
这种本来就不需要讨论的问题,让某些“权威“弄得复杂化了。设不设均能找出各自的理由,问题是你规范编的不 ...

没有任何一本设计规范要求常闭防火门必须实施电气监控!
GB 50116-2013 编制组企图自圆其说,实乃痴心妄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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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08: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6-8-9 17:53
防火门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人员密集与否有何关系?和设置监控系统又有何干系?

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5.3.9条
b)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先不论其“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对错与否,GB 50116-2013 编制组你们若想照办,为何不在 GB 50116-2013 中明确提出要求?是不是该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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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09: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hbsjzsjy 发表于 2016-8-9 17:55
一个防火门把电气人都折腾疯了,谁之过?

当然 GB 50116-2013 编制组之过,尤其是丁主编之过!
此过大了去了,且远不止此一处!

回答问题东拉西扯牵强附会不得要领,简直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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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09: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宣贯讲课 & 回答问题居然信口开河 & 随心所欲,才导致建筑电气界混乱无比 & 真假莫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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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奈何规范就这么写,还出个意见要严格执行,画图匠徒呼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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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0: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wan512mm 发表于 2016-8-10 10:05
奈何规范就这么写,还出个意见要严格执行,画图匠徒呼奈何~~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1686-1-1.html
[规范条文] 20160118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问题的回复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2129-1-2.html
[规范条文] 丁宏军回复甘肃消防总队 有关防火门监控设置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1923-1-9.html
[问题探讨] 再议国标组“关于防火门监控系统应用层面的几个问题”中的问题

没有一本设计规范是像上面这些“回复”中这么写的!!!

绝没有!
若有,我可以当面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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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1: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ハ 地階を除く階数が五以上で延べ面積が三千平方メートルを超える防火対象物又はその部分にあつては、出火階が、二階以上の階の場合にあつては出火階及びその直上階、一階の場合にあつては出火階、その直上階及び地階、地階の場合にあつては出火階、その直上階及びその他の地階に限つて警報を発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であること。


この場合において、一定の時間が経過した場合又は新たな火災信号を受信した場合には、当該設備を設置した防火対象物又はその部分(前条第四項第一号ヘに掲げる部分を除く。)の全区域に自動的に警報を発するように措置されていること。

一层火灾,一层及地下各层报警。
二层以上,本层及上下层。

报警一定时间后并且出现其他防火分区火灾报警时,所有区域内全部报警。

这样的条文,一看,就是正确的。不必多想。
正确的条文,是有其逻辑内涵的。

虚假命题,错误逻辑。有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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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2: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上,有人说高建民先生宣贯14版《建规》时全盘否定“全楼疏散”——建筑工程的安全疏散,不支持“全楼疏散”这种观点和做法!

奈何,13版《火规》,就是在“全楼疏散”消防理念指导下的产物,电气设计人员在做具体建筑工程电气设计时,又如何去否定它?
不遵守13版《火规》么?
不遵守13版《火规》,审图能通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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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3: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10.16.6* Annunciation Zoning.
10.16.6.1 For the purpose of alarm annunciation, each floor of the building shall be considered as a separate zone.
10.16.6.2 For the purposes of alarm annunciation, if a floor of the building is subdivided into multiple zones by fire or smoke barriers and the fire plan for the protected premises allows relocation of occupants from the zone of origin to another zone on the same floor, each zone on the floor shall be annunciated separately.
10.16.6.3 Where the system serves more than one building, each building shall be annunciated separately.


一个楼层火灾,该楼层报警。如果一个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允许每个分区分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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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防法
(昭和二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律第百八十六号)1938年立项。
最終改正:平成二七年九月一一日法律第六六号  2015年修订

NFPA72
香港屋宇署《提供逃生途径守则》/2004

随便看看,也知道,GB50116-2013属于,乱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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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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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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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3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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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的东西,不用去想,凭感觉,他就是正确的。
香港的规定与NFPA是一样的。

论述的都是  hold  open  与 RELEASE  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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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0 14: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治学以诚 于 2016-8-10 15:08 编辑

任何场所的常闭门,均不必设监控装置。

美国常开门,自动关闭的情况,仅限于无人场所,要求自动释放。(该处仅设置手动解除,违规,必设置手动解除,自动解除双重功能)

其他场所的门,完全采用手动解除  hold  open  。(该处仅设置手动解除,合规,允许设设置手动解除,自动解除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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