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建筑电气
 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楼主: zz_1973

[问题探讨] 术语的一致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7-25 15: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zz_1973 发表于 2017-7-25 09:38
个人认为,提高规范的水平,或许应该先从制度着手。
制定规范的制度——
1、要制定规范发布的计划。这本 ...

可惜,眼下的规范编制、管理制度,比较混乱。
     
发表于 2017-7-25 15: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火规》编制组的答复函,就可知怎么回事了——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4099-1-1.html

[问题探讨] 关于防火门的设计,省里的做法和国家公安部文件相抵触 笑话!.png

点评

点评的一针见血。  发表于 2017-7-25 17:30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7: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7-7-25 17:13 编辑

我觉得各位大佬不要指望两件事——
1、不要指望有人会因为编错规范而下台。从没听说过。
2、不要指望继任者就会把前任的错误都给一下子纠正了。往往继任者都是受过前任点拨、提携的,是一脉相承的。
放下这两个想法,大家该怎么办?
我想大概只能去教会他们该怎么去编规范。那样我们的付出才会有收获,我们的所学才不会浪费。虽然规范里没有各位的名字,但是只要规范的进步有各位的功劳,各位又何必在乎名利?
所以,大家还是要心平气和些。
在培训那些有可能会影响规范的人的过程中,大家的心态还是要把握好。
不能急,急也没用。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7: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总的一篇论文,可能是影响一条规范修改的主要力量——
原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尺总一篇论文对此提出意见,新的GB 50303删除了这个强条。
     
发表于 2017-7-25 17: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zz_1973 发表于 2017-7-25 17:05
我觉得各位大佬不要指望两件事——
1、不要指望有人会因为编错规范而下台。从没听说过。
2、不要指望继任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发表于 2017-7-25 17: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指望有人会因为编错规范而下台——

希望有关责任部门就应该让乱编规范的人下台去,如此改变建筑电气乱象才有希望。
为啥不可以?
     
发表于 2017-7-25 17: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下台也不是不可以,及时认错、改错,我们广大电气从业人员还是能欣然接受并欢迎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7: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7-25 17:15
不要指望有人会因为编错规范而下台——

希望有关责任部门就应该让乱编规范的人下台去,如此改变建筑电气 ...

处罚要有依据。据我所知,就没有这个处罚制度,怎么处罚人?
     
发表于 2017-7-25 17: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zz_1973 发表于 2017-7-25 17:23
处罚要有依据。据我所知,就没有这个处罚制度,怎么处罚人?

那就建立这个制度,不就行了。
否则,规范编制人员胡编规范、答复人家问题也像老诚版主那样满嘴放炮,成何体统?
     
发表于 2017-7-25 17: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7-7-25 17: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7: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7-25 17:28
那里有这样的道理。学术伦理及学术制度,在各国都是相同的。
无论你是多么大的科学家,只要有一篇文章一个 ...

在中国,我还没听说过有人因为规范编的有问题而受处罚的。
所以让各位别指望。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7: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7-7-25 17:41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7-7-25 17:27
那就建立这个制度,不就行了。
否则,规范编制人员胡编规范、答复人家问题也像老诚版主那样满嘴放炮,成 ...

嗯,从建立制度着手比较好。
但是对于制度,咱们好像更没有发言权了。还得靠体制里的人,认识到事情的重要性,抓一抓才行。

点评

制度里面的人靠的住么?..规范越来越烂...  发表于 2017-7-25 17:59
     
发表于 2017-7-25 17: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7-7-25 18: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_1973 于 2017-7-25 18:10 编辑
希拉里 发表于 2017-7-25 17:54
你看问题视野有点小。
比如:
5.2.2 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这类事,不出人命没人关注。
出了人命,谁来认定责任。然后……国情你是知道的吧?
我想不会把责任认定到规范上去的。
责任,我猜一定是物业临时工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热帖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建筑电气》杂志官方论坛 ( 蜀ICP备06020337号-1  

GMT+8, 2025-6-1 22:14 , Processed in 0.071387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