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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鼻山

请教上海或苏州的朋友:关于TT系统变电所的出线开关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6 02:0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TT系统带不带PE线的问题,个人认为在建筑内总等电位条件下,设PE线可以大大降低TT系统的预期接触电压;在户外非等电位条件下,人手可同时触及范围内相邻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同一接地体,消除接地故障时的电位差,而在非人手可同时触及范围内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各自就近接地,避免故障电压沿PE蔓延。
     
发表于 2010-11-6 08: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yueyue 辛苦喔,通宵作战哪?{:42:} {:50:}
观点基本正确,但未完全针对大鼻山提出的问题回答。

我将大鼻山提出的问题整理一下——

请教上海或苏州的朋友:关于TT系统变电所的出线开关

大鼻山的疑问如下:
以A点为10kV独立变电所(或10kV箱变也一样,同理),向B、C、D三处建筑物以TT制供电,供电距离(A→B、A→C、A→D)各为50~100m左右。

(1)PE接地线是从A点放至B(C、D)点吗?
a.  不放出PE接地线:属于违反现有规范(含IEC等效版国标)明文规定(大鼻山的观点)。
大鼻山的原话如下(发表于 4 天前 08:42 ):
根据GB16895.21-2004/IEC60364-4-41:2001第413.1.4.1款,仍就路灯4线TT而言,“受同一保护电器(如线路首端开关,也即箱变低压屏出线开关)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如电缆铠装皮或金属管),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连至这些部分的共同的接地极上”。好了,路灯电缆带铠装或穿金属管敷设时,若按此规范规定执行,就应有保护导体(PE线),并一起连至接地极。而如此一来,还叫什么TT系统?!目前搞不清楚到底是设计规范错了,还是我们理解错了?
b.  放出PE接地线:干吗要放?
大鼻山的原话如下(发表于 4 天前 22:33):
“如果该条规范要求TT必需PE,则钢管及铠装皮可自然充当,何乐而不为?”

(2)10kV独立变电所以TT制供电,该10kV独立变电所内的低压屏出线开关如何配置较好?需要RCD吗?如需要,其漏电动作电流如何选取呢?

yueyue ,您得针对大鼻山的(1)、(2)疑问分析问题,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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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30 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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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0: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大鼻山最主要的观点就是建立在GB16895.21-2004(idt IEC60364-4-41:2001)/413.1.4.1 “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这些部分共同的接地极上”的这条规定上。
但这条规定准确性用意是什么呢?
为什么这么的规定?
也许这条规定的准确用意是: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同一建筑物内的电气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发表于 2010-11-10 10: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TT系统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范围为若干个建筑物建筑内的电气设备,此时为了防止故障电压范围蔓的延,每个建筑物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另外一个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则不应相联的。要做到这一点,在实践中很容易,且通常不会由此引起比故障电压的范围蔓延更为严重的其它安全隐患,那还有什么理由还要求各建筑物之间的PE线相通以达到共用接地?
    执行规范总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能为了“执行规范”( 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同其保护导体一起接至这些部分共同的接地极上)而执行规范。
     
发表于 2010-11-13 14: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这条规定的准确用意是: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同一建筑物内或同一处的电气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与其对应共用的接地极上。

增加:或同一处。。。。。。与其对应。。。。。。
加“或同一处”理由:农村或演出、集贸市场的室外电气装置(包括路灯),也存在可能,不一定局限在“同一建筑物内”。
加“与其对应”理由:可能一条配电线路带3处(或N处路灯等)用电点,每处用电点的接地宜(可)单独设置。
     
发表于 2010-11-13 14: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大鼻山说的5线制TT系统不大象我们理解的TT系统,我还是第一次听说5线制TT系统。仔细想想,确也很有道理。我在琢磨琢磨
     
发表于 2010-11-14 1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TT系统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范围为若干个建筑物建筑内的电气设备,此时为了防止故障电压范围蔓 ...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0-11-10 10:31



那还有什么理由还要求各建筑物之间的PE线相通以达到共用接地?——————我知道,我知道。。我说我说

1、那就是建筑物本身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足够小的要求时,把接地装置联结在一起达到小电阻。。

2、为了节省接地装置之间的那根联结线,就把上面的PE线联结在一起,达到接地装置能联结的目的。。

呵呵,大家不能再说我灌水了吧。。。。
     
发表于 2010-11-14 11: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不是在灌水,是在打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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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评得好!评得妙!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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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4 11: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不是在灌水,是在打酱油
嘿嘿嘿嘿 发表于 2010-11-14 11:46


太伤自尊了,好不容易知道一个问题怎么回复,却给你这么一说,我还怎么好意思在这里回帖?

闪一边难为情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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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回帖应继续,怕难为情不来灌水哪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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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0 23: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就提到《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条文说明明确不作硬性规定:
第4.4.12条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第4.4.12条 TT系统内由同一保护电器保护范围内的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即通过PE线将设备外露导电体分片连通,这样可限制故障电压经PE线蔓延的范围,做到这点实际上可能遇到困难,因此本条不作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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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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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00: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年前就提到——————哈哈哈,规范出来就有这个条文解释,十几年前就有了,没认真学习它而已。。。
发表于 2011-1-10 22: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TT系统---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接近导体通过保护接地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关的接地极的低压配电系统。
苏州的张家港我们做了一个小区项目,低压出线柜没有设置漏电
     
发表于 2011-1-27 20: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州的设计院很少做变电所,供电局基本上包了。
     
发表于 2011-1-27 22: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王正解
做了也白做
一定是通不过的------------因为不是供电局设计的
     
发表于 2011-1-28 1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龙王正解
做了也白做
一定是通不过的------------因为不是供电局设计的
gdx8785 发表于 2011-1-27 18:33


最近帮苏州的某审图中心审了两份图纸,变电所都是外包的,图纸上空着。
下来打听下,其实是变电所承包方自己找人设计,可能还是设计院的人画的,那是私活。
不过,在有的国家,变电所就是供电局负责,用户只管低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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