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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消防大队、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电气设备在生产、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气原因引发的火灾也逐年上升,已成为引发火灾事故的“第一杀手”。据统计:1997-2004年,我国发生电气火灾22万余起,伤亡9000余人,财产损失35亿余元,分别占全国火灾总数的年平均值为24.4%、17.3%、36.8%。电气火灾发生率及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时有发生,如2005年广东汕头市华南宾馆特大火灾,死亡31人,伤3人,火灾原因是吊顶内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2005年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由于配电室电缆沟内电缆故障引发特大火灾,造成37人死亡。2006-2008年,苏州市共发生火灾3130起,其中1063起为电气原因引起,占总数的33.96%。
我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经济发达城市,科学发展、平安建设的排头兵,应该利用各种科学手段有效防范此类火灾的发生。为此,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省公安厅消防局苏公消(2006)91号通知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即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应用,相关要求如下:
一、下列建筑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公共娱乐场所;
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或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5L/s的人员密集场所;
3、高层公共建筑;
4、住宅、公寓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
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消防设备接入消防电源;
2、准确探测故障线路地址,发出声光报警;
3、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设计系统应按通知要求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纳入设计范围,严格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审核和验收过程中应严格把关,未按通知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不得通过许可,确保此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电气火灾 防范 通知
(共印3份)
苏州市消防支队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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