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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2 17: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伙都能去看看照明规范编写组出版的规范的配套贯宣辅导书:《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吧,里面有几个LPD算例,可以参考一下。本来没想到这方面还会有歧义的。。。。。。
han2003 发表于 2011-8-12 15:01

看了一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的算例,里面特意有一个折算到标准照度值的LPD。
都是+-10%的照度值,都折算了一下LPD。
当时的意思是需要折算的,跟规范条文是一致的。
现在又听说不用折算了,看条文解释,还真是这样说。
这个规范编的时候可能就两手准备:你跟他说规范条文,他跟你说条文解释;你跟他说条文解释,他又跟你说规范条文。
发表于 2011-8-12 21: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本规范还真不存在什么当时的意思和现在的意思,一贯如此。条文也没有什么歧义,
那本配套教材的折算例子经常会被人拿出来说,都仔细看吧,那些只是为了用计算的办法来告诉你规范里LPD值确定的合理性或者说来历。
发表于 2011-8-12 21: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编写用词有问题,可能产生歧义,使用人员提出来是很正常的。
sccat 发表于 2011-8-12 14:29



从字眼上照度值是一个统称,这个条文有解释明确告诉你是照度标准值。这么明确的条文解释还会有歧义?当然,如果你看规范喜欢选择型的无视条文解释,那么我没什么可说的。
发表于 2011-8-12 22: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那本培训讲座的示例里,确实我没读出“那些只是为了用计算的办法来告诉你规范里LPD值确定的合理性或者说来历”的意思。。。。。。。我只觉得这就是主编单位拿出来的例子,他们就是这么算的,至于规范的原文,我只能通过这些例子理解为也是这个意思。
另外讲来,即便主编的意思确实就是照度标准可以提高,而LPD不可以相应提高,我觉得这是规范的一大缺陷,照明节能的目的我觉得应当是提高光效,降低同照度下的LPD值,而不是我把每间办公室的照度全做到270就是最节能了。。。。。。。
发表于 2011-8-13 01: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讲来,即便主编的意思确实就是照度标准可以提高,而LPD不可以相应提高,我觉得这是规范的一大缺陷,照明节能的目的我觉得应当是提高光效,降低同照度下的LPD值,而不是我把每间办公室的照度全做到270就是最节能han2003 发表于 2011-8-12 22:20


一、照度标准值提高是有前提的,允许提高的情况下,LPD相应提高。规范哪里说不可以了?怎么是缺陷?
二、照度标准值不符合提高和降低的条件,那么就设计照度只能在10%的范围,少于10灯,可以适当超越。否则就是违规。此时LPD必须为对应值,不得折算,不得超越。
三、你中间的半句话大意是对的,设计照度值符合照度规定的条件下,尽可能降低LPD值,是为好的设计。可如果此时LPD值还可以折算的话,那么你还有对照标准吗?270你折算一个LPD,330你又折算一个LPD,你LPD跟谁比较啊?可能在你照度到了330的时候,LPD值已经超了11,但是你一折算,居然会符合要求?这是一个简单的数学逻辑问题。
04标准实施之初,确有不少人有疑问,我实在未想到时隔7年,经历各种宣贯、讨论、杂志文章,竟还有不少人对此基本电气节能问题含糊,至少在建筑电气的论坛就有版主还有贵宾,其实无意冒犯各位,但是这个现状,唉......
最后说,这个问题真不是像其它的规范错误问题,也表述的没有什么歧义,所以不用揣测神马主编的意思,我也不想再讨论这个问题,各位找找N年前任元会的各类文章看看吧,他也是主编之一。
     
发表于 2011-8-13 09: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16楼,PLD按规范是可以折减的
发表于 2011-8-13 09: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图审中心专家戴经颐先生2010年11月24来济南讲课时,提到,上一级的审查机构检查上海市的图纸时,提出电井内的照明LPD违规。
戴经颐先生说,这样的小房间是很难不超标的,我因为很鄙视这个问题,鄙视这个上一级的审查机构,没细听,对这个问题,上海图审中心是如何要求的。
按笨脑子想一下,0.5平方的电井,设一个25W灯,LPD=50

关注了几天这个帖子,真的没有任何话好说,大家都在谈如何依据照度调整LPD问题。
大家真的懂照明计算吗?大家真的懂,照明测量吗?
设计照度值与规定工作面照度值之间的差异思考过吗?

在现有国情下,LPD控制照明布灯,是有积极意义的。诚如韩兄所说,一个楼层,或一个代表性的特定区域算一下就可以了。
如果都象上一级图审专家那样,死扣到电井的LPD。这样的专家还不得把人逼疯了?
     
发表于 2011-8-13 10: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样子,我还得仔细再读几遍正文、条文解释和《宣贯教材》。
听大家所说,好像这三样东西表述有矛盾?
     
 楼主| 发表于 2011-8-13 11: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审图碰到过。
只要LPD偏差超过10%,我会提强标。
但是我坚持LPD审查只看典型场所。
发表于 2011-8-13 12: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一级的审查机构检查上海市的图纸时,提出电井内的照明LPD违规。
治学以诚 发表于 2011-8-13 09:45


不要把因为个别人的无知造成的荒唐事,拿出来说规范的事。
规范哪条对电井LPD值做要求了?似乎连照度都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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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LPD的审查就是依据规范里明确写出的有要求的场所,这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发表于 2011-8-13 23: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LPD的审查就是依据规范里明确写出的有要求的场所,这没有什么可讨论的。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3 12:35

赞同!
规范中提到的场所,审查就要提;而规范中未提到的场所,审查就不宜提。
这也回答了楼主的问题。
     
发表于 2011-8-22 09: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审查就该抓关键,有侧重,
     
发表于 2011-8-22 09: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谓的去钻牛角,找茬既不能体现价值,还找骂
     
发表于 2011-8-22 09: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还是要理清标准值与密度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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