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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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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0: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8-26 1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是的——规范未提及。
依注册会员提问方式的逻辑反问(任元会先生论文中的解释除外):
1、照度达正负10%的偏差,有哪条规范不允许LPD作相应变化?
2、照度超过正负10%的偏差(少于10个灯具场所),又有哪条规范不允许LPD作相应变化?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5 20:43


举例: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规范第一句话,就是LPD不能超过表格规定。什么是LPD?不就是照明安装功率/场所面积?让你折算了吗?后面说只有在符合第4.1.3和第4.1.4条规定时,照度标准值变了才可以折算。有关LPD这条,提过半句什么10%没有?那么你的LPD值超了表格规定,照度标准值又没变,你说违反规范不?
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关系,还要怎么解读?
发表于 2011-8-26 11: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可以随便折算,这规范的条文解释就废了。
放着规范及其条文解释不看,也无视主要起草人N年前的数篇文章,问问你们,就算规范有争议,那有争议的条文多了,见过有几个主要起草人公开多次发表论文阐述的?总说什么什么该有人站出来解释,现在这个规范这个问题任元会解释了多年多次多场合,怎么还有争论?
抱着培训教材不放的人,请不要无视它可是直接引用的条文解释: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办公建筑照明的功率密度值。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说到底,是有些人错了好多年,心理上接受不了这个事实而已。
     
发表于 2011-8-26 1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例: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规范第一句话,就是LPD不能超过表格规定。什么是LPD?不就是照明安装功率/场所面积?让你折算了吗?后面说只有在符合第4.1.3和第4.1.4条规定时,照度标准值变了才可以折算。有关LPD这条,提过半句什么10%没有?那么你的LPD值超了表格规定,照度标准值又没变,你说违反规范不?
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关系,还要怎么解读?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1:05


照着注册会员的这个葫芦画画瓢——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是不是也可以读成
规范第一句话,就是LPD不能超过表格规定(与各自的对应标准照度互成对应关系);
规范第二句话,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规范并未对计算照度发生偏差时的LPD作出明确规定,按注册会员的理解是一种解读(这种解读符合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容易理解、易于实施的方法),按网上其它电气同行的理解是另一种解读(恰恰这种解读符合《培训教材》中所写和2005年由GB 50034-2004编制人员担当讲课老师所讲的一致)。


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关系,还要怎么解读?
     
发表于 2011-8-26 11: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任元会解释了多年多次多场合.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1:21


解释规范,最正确的途径是以编写组的名义发正式文件通告全国。
而不是这个专家发个什么论文,在某个会议上面怎么说。
他能代表谁啊?他说的能当依据?

当然,他说的很可能是对的,规范编写组很可能是这个态度、这个解释。
但缺乏正式文件。
     
发表于 2011-8-26 11: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反对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但并不因为任元会先生2008年论文的发表,就视当年GB 50034-2004编制人员担当讲课老师所讲的LPD折算和《培训教材》中LPD折算不是事实,请勿混淆视听。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那么如下规定是否更为合理呢?
1、设计照度正偏差0~+10%,LPD不允许折算;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由于会稍稍加大一些实施难度,个人还是认为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比较易于实施。
     
发表于 2011-8-26 1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例: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规范第一句话,就是LPD不能超过表格规定。什么是LPD?不就是照明安装功率/场所面积?让你折算了吗?后面说只有在符合第4.1.3和第4.1.4条规定时,照度标准值变了才可以折算。有关LPD这条,提过半句什么10%没有?那么你的LPD值超了表格规定,照度标准值又没变,你说违反规范不?
这么简单的语言逻辑关系,还要怎么解读?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1:05


其实解读也可以这样: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 “照度值” 比例提高或折减。
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标准值”提高后 对应的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举例:如果 超级高档办公室 ,那比 高级办公室 的 18W/平方 500lx 高一级,设计标准按照 27W/平方 750lx。这是照明"标准值" 和 对应的 功率密度,正如条文解释。
在实际设计中,如果 照度值高于或低于照明"标准值"(这时表格已经没有这个标准值了,设计标准是按照条文解释获得的),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 “照度值” 比例提高或折减,正如条文原文。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规范最大的硬伤就是条文原文中的用词是 “照度值”,而条文解释用的是“照度标准值”。有人理解是同一个东西,应该按条文解释中的“照度标准值”代入条文原文来理解;也有人理解成这是不同的东西,是2个不同但是又有关系的句子(条文说明解释的是提高照度标准值后的功率密度怎么定,而条文说的是定了照度标准值和功率密度后,照度标准值不相等的照度值下功率密度的折算)。
     
发表于 2011-8-26 12: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的思维是多样的而不是机械的,所以会有不同的观点,会有创新,但也会有错误。
但作为规范编写,如果真的是要按条文解释中的“照度标准值”代入条文原文的“照度值”来理解,何必那么多此一举,直接将条文原文的“照度值”改成“照度标准值”就可以明确了。
这是玩兜圈游戏呢?还是让大伙学习用变量替代的数学方法在语文上运用?这可不是学校,也不是在学做题目。
如果一个规范让N多人理解错了,那理解错的N多人总归是错。错了就错了,人谁无错,人脑就是会犯错的。
但规范的编写是不是也有责任?以后要不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避免让大家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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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6 12: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一个规范让N多人理解错了。。。sccat 发表于 2011-8-26 12:08


并非仅限于“理解”,还包括由编制人员担任讲课老师的“宣贯讲课”和由编制人员负责编写的《培训讲座》。。。。。。
发表于 2011-8-26 15: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着注册会员的这个葫芦画画瓢——
规范第二句话,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条文解释: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6 11:32



提高或折减是有前提的,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几个大字在那里,你不符合前提条件提高降低什么?
“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若照度标准值不变,你LPD提高折减什么?
规范写到这程度,还要怎么写?如果你看规范是习惯无视所有的前提,只看到最后一句话的话,我无话可说了。
发表于 2011-8-26 15: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并非仅限于“理解”,还包括由编制人员担任讲课老师的“宣贯讲课”和由编制人员负责编写的《培训讲座》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6 12:18



有人说了,“解释规范,最正确的途径是以编写组的名义发正式文件通告全国。而不是这个专家发个什么论文,在某个会议上面怎么说。他能代表谁啊?他说的能当依据?”
有人说了,“并非仅限于“理解”,还包括由编制人员担任讲课老师的“宣贯讲课”和由编制人员负责编写的《培训讲座》 ...”
还有人习惯说了,“问了这么多,没有一个人站出来给个解释。”
有人解释了,你们说不正式。可规范没错,怎么正式解释?解释什么?
都由着你们说,请问,规范自附的条文解释有没有强制效力?如果有,那就别找对自己有利的说法,错就错了,有什么不能接受的?
问题就在于,在规范条文及其解释无歧义情况下,一会拿培训讲座说,一会拿论文说。那要规范干嘛?以后人手一本讲座算了。

请问各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办公建筑照明的功率密度值。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这句话有歧义没?培训讲座上也是这句话!没有歧义执行就行了!说那么多干嘛?
凡是折算的,都是自己想出来的,还拿个10%说事,10%是对照度的规定,直接就给挪到LPD上了?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1-8-26 15: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反对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但并不因为任元会先生2008年论文的发表,就视当年GB 50034-2004编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6 11:52



宣贯我没听过,如果是任元会本人宣贯,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跟他的08文章无关,早于08年,在非照明的讲座上,任元会多次主动强调这个问题!
翻遍各类杂志,你能找出一篇署名文章可以让你随便折算的?包括给你宣贯的人的文章。本来就无争议的事。
只是有些人错了很多年,不习惯而已。
发表于 2011-8-26 15: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那么如下规定是否更为合理呢?
1、设计照度正偏差0~+10%,LPD不允许折算;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6 11:52



技术问题应该探讨。直觉上是这样合理,但也未必。
一般来说,对于有照度、LPD要求的场所,只要你愿意花时间好好地计算合理选择灯具光源,在目前的现行值,同时满足照度和LPD要求不算难事!除非极特殊的房间,此时,保证照度的同时,很难满足LPD,在现行规范允许范围内,因为灯少,只好降低设计照度,才可以满足LPD,但此时,再折算LPD,又可能会难以满足折算后的LPD。

认真做设计的人都知道,这种场所不多,所以不必纠结那一点。
发表于 2011-8-26 15: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哦,看来注册会员的kx能够取得很准,洗耳恭听。
秋石 发表于 2011-8-25 09:57



有关这个LPD问题,有什么说什么,亮出自己的观点来,不要遇到什么问题突然阴阴的来这么一下,关键是还没看懂人家说的什么,我那段话能让你理解成这,你也不是一般人。{:1_274:}
     
发表于 2011-8-26 16: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高或折减是有前提的, “当符合第4.1.3和第4.1.4条的规定”,几个大字在那里,你不符合前提条件提高降低什么?
“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若照度标准值不变,你LPD提高折减什么?
规范写到这程度,还要怎么写?如果你看规范是习惯无视所有的前提,只看到最后一句话的话,我无话可说了。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26 15:07


条文说明中确实提到了“照度标准值进行提高或降低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但计算照度值在发生正、负10%偏差时,允许不允许LPD按比例提高或折减呢?

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规范正文没说清楚,条文说明是指标准照度值提高一级或降低一级时的LPD 折算,也没对计算照度值是否应或可折算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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