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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LPD审查的偏差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8 14: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前例中,大院总工所说的那样:“只要选用节能器材,无论多高的照度,折算后的LPD,都不超标”
这样做设计,是否可以呢。
gblgb 发表于 2011-8-28 13:31


gblgb读帖不要读半帖,断章取义了哦 !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 ... p;extra=&page=8
发表于 前天 11:52    111#
是有前提条件的——

不反对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但并不因为任元会先生2008年论文的发表,就视当年GB 50034-2004编制人员担当讲课老师所讲的LPD折算和《培训教材》中LPD折算不是事实,请勿混淆视听。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那么如下规定是否更为合理呢?
1、设计照度正偏差0~+10%,LPD不允许折算;
2、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强调照明设计节能,做到无难度)。


由于会稍稍加大一些实施难度,个人还是认为2008年任元会先生论文中提出的观点,比较易于实施。
     
发表于 2011-8-28 14: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中LPD的讨论主题,全部是围绕设计照度不违规的前提下,如何判断LPD违反不违反“强条”的问题。

gblgb没有看清楚大家的讨论。
发表于 2011-8-28 14: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楼盖得太高,可能有看不到的地方。

从道理上讲,当某一房间或场所的标准照度一旦确定,
一般情况下,照度设计值不可能完全的照度标准值一致,
因此,如硬性规定:只要不一致,就必须折算。
那么即使差1、2个LX,是否也要再计算一遍。
发表于 2011-8-28 14: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差的少,就不要折算了,

那么,到底,差多少,该折算,

谁来规定。
     
发表于 2011-8-28 14: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是有一定语境的,后面的话是针对前面的话说的。

建议看下《培训讲座》。
     
发表于 2011-8-28 14: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制定LPD时留有较大裕量,非特殊场合,只要设计照度满足规范要求,采用节能的光源、附件和灯具,LPD全部满足目标值也非难事。

只不过,大家在讨论一个如何判断LPD违反“强条”的标准问题。
确实存在争议,有不同的观点存在,连GB 50034-2004编制人员都未统一。
发表于 2011-8-28 14: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计照度负偏差0~-10%,LPD则应该折算”

我想问一哈,设计照度负偏差-1%,这种情况下,尺兄会折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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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8 呵呵——考我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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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5: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8 16:24 编辑

若按《培训讲座》举例和GB 50034-2004编制人员当初的宣贯,设计照度负偏差-10%~正偏差+10%,LPD均是折算的。

设计照度负偏差-1%,以300lx,LPD11W/m2为例:
设计照度值为297lx,此时的LPD超过10.89W/m2,就属于违反“强条”!
11 x (297/300)=10.89(W/m2)


声明——不是我创造的说法,是讲课老师的举例说明!
     
发表于 2011-8-28 15: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8 15:08 编辑

估计gblgb没听过GB 50034-2004宣贯讲课,也不一定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培训讲座》(GB 50034-2004编制组 编)。
     
发表于 2011-8-28 15: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任老先生的LPD不可折算观点——便于掌握,易于实施。
     
发表于 2011-8-28 15: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看看老诚的一帖——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1054-1-1.html

看看再说,如何?
发表于 2011-8-28 16:4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听过GB 50034-2004宣贯讲课,
当时业务忙,没时间,
去听课的同事,回来给讲了一哈,

当时即对“不附加前提的LPD折算”,提出异议,
听课的同事,也答复不了,
后渐不了了之。

以后的设计中,也常出具《照明计算书》,
只要不超过-10%~10%,LPD值就取一个固定值,也没有审图专家,提出异议。

今见尺兄之说法,觉得如若硬性规定,会有问题。
     
发表于 2011-8-28 16: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不同的观点:
(1)LPD按比例折算(设计照度值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的前提下),是有道理的。不妨计算一下,仔细想想就能想明白。
(2)LPD不可折算(直观、简单)比较有利于建筑照明节能工作的推广,也有利于建筑照明设计、节能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以不少于10个灯具为例——
定观点(1)作为判断标准:在计算照度0~+10%偏差时,观点(1)就没有观点(2)节能;
定观点(2)作为判断标准:在计算照度0~-10%偏差时,观点(2)就没有观点(1)节能。

观点(1)或观点(2)的实施,按现有的节能光源和附件、节能灯具,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唯相对复杂或简单。
观点(1)或观点(2)两者之间没有绝对对错之分,无非定一个判断标准而已。
发表于 2011-8-28 16: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规定LPD标准值和目标值时,为何取的是整数,
且如何得来的,在条文说明中,也有比较。

个人从规范理解:LPD值是一个提醒设计人员,注意节能的措施,
拿小数点后的差值,来死扣设计人员,是否有点迂腐,

且前面也说了,如不能严格审查照明计算参数,
不能对最终形成的照明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约束,

单单死扣教条,意义在哪儿。
发表于 2011-8-28 16: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如尺兄有意探究照明设计规范条文,
可从更有意义的照明设计参数等方面多考虑,

追究小数点后的差别,正如你前面所言:稍微修改一下参数,即可做到满足LPD值的要求。

这样做的意义,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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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是的,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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