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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推荐性标准不应作为审图机构的审图依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7 20: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敬告各位记住了,养成一个设计习惯,设计依据不写带T的标准!
发表于 2011-8-17 21: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到的审图意见是分类的,Q代表强条。P代表一般性问题。还有安全隐患,违犯法律法规等。做电气的意见大多有规范条文支持,只是审图与设计会对意见有分歧。搞结构的,给你几条安全隐患,让你摸不到北。
     
 楼主| 发表于 2011-8-18 08: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工程师,任何时候把逻辑应该放在第一位。
逻辑清晰,头脑就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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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按逻辑,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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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8: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告各位记住——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够齐全、完善,无论设计依据写不写带T的规范、标准,都得注意不得违反推荐性(T)规范、标准中一些涉及人身、设备安全、环保节能等原则问题。要不然,违规引发各种事故或严重后果,设计人员肯定会因此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原则问题在其他各种不带T的规范、标准规定条款内,总会找到一些对应点的。
     
发表于 2011-8-18 08: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18 11:27 编辑

治学以诚:设置卫生间电话的必要性讨论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20995-1-1.html
GB/T 50605-2010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一个普通住宅的卫生间,像“应”设置电话插座这类规定——至少在目前,审图人员不应提出审图意见,设计人员也是可以不遵守的。
     
发表于 2011-8-18 09: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够齐全、完善
其实做工程很难满足所有这些规范的。
只要出了事情,大家都是被随便宰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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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10 同病相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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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9: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故而,谨小慎微、小心翼翼、战战兢兢、胆战心惊
发表于 2011-8-18 12: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1-8-18 12:04 编辑
敬告各位记住——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够齐全、完善,无论设计依据写不写带T的规范、标准,都得注意不得违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18 08:27



这根本是两个概念,找到对应的,那就是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由此而来的后果才会承担。如果是没有对应的,那再涉及什么安全环保,也是推荐性标准。没有约定使用的,那一定不会承担后果。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

(其实这是一个悖论,也是中国特色,中国的规范就到处喜欢乱抄,很多编规范的人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化法的概念和严肃的法律意识!!!如果涉及安全环保等,你只写在推荐性标准里算怎么回事?如果强制性标准有,还用得着在推荐标准体现?你做成了推荐性标准,就意味着没有强制效力。)
发表于 2011-8-18 12: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这个东西又不是建筑行业一家,全中国各行各业标准多了,如果把推荐性标准强制执行或者不执行就会承担责任,那么中国各领域就乱套了,你们开神马玩笑了!
     
发表于 2011-8-18 12: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注册会员


请注意规范不全是如你所说的情况,以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带T为推荐性规范)为例,原规范GBJ63-90是强制性规范,里面很多内容是“应”的规定条款,升版为GB/T50063-2008的“应”难道就是“可不遵守”?

没道理的。
     
发表于 2011-8-18 13: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带T为推荐性规范)替代原GB50062-92(强制性规范),也同样存在类似情况不是?
     
发表于 2011-8-18 14: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过来: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民规》JGJ 16-2008/13.1.3(民用建筑应设FAS的场所)/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

类似这些强制性规范、标准中“应”的无理规定,又确实不应该遵守。

我们设计人员咋办?某些职能部门不是这样要求老百姓:“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擦亮眼睛。。。。。。”,云云。

不然,又能如何?
     
发表于 2011-8-18 14: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性标准可不遵守,除非有约定。
所以说,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在设计文件中,一般就是图纸中,设计依据 ...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7 20:40

“推荐性标准可不遵守,除非有约定。”此话值得商榷。
按前面的话,GB/T 16895.15-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是推荐性标准可以不执行,那么各位设计如何选择电缆、电线的?与防护电器怎么做配合?
     
发表于 2011-8-18 14: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注册会员是从规范、标准的字面T来推断:既然是推荐——就不是强制——设计人员就不该负责;

但是不是更应该从规范、标准规定条款中“应”的根本性内容,来决定、判断它该不该“应”执行?
     
发表于 2011-8-18 15: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GB/T 50062-2008、GB/T 50063-2008为例,原就有太多的“应”,升版后变身为T,个人认为其中的推荐性条款只占极少数内容。

另一方面,注册会员说的也不是全无道理,规范在这个环节,确实没交代清楚、没做到位。
不过,要是规范的规定毫无破绽,我们也不会在这里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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