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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推荐性标准不应作为审图机构的审图依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8 15: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看过一套图纸,照明回路微断50A配BVV-3X2.5,大惊,告诉危险,答没规范有规定,再说明敷散热好,幸好手上有GB/T 16895.15-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查后才改小。
如果按推荐性标准可不遵守,岂不是存在事故隐患?也许诚如注册会员说的:可以回顾下如果没事,无论这个工程是否违反强条,就在那里存在,大家相安无事。如果有事,也无论这个工程违反的是不是强条,谁也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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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0: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就是:与人方便,与己方便。

在目前存在审图机构这样一个事实前提下,一旦审图人员在推荐性标准中发现一些涉及人身、设备安全或环保节能等原则问题的规定条款,而一时未找到对应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条款,给设计人员提出这些审图意见,究竟是帮了设计人员还是害了设计人员?

毕竟审图机构的审图人员同设计人员一样,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强制性规范、标准,故不能苛求他们。当他们已经从推荐性标准规定条款中找出设计人员所违反的原则问题,也是一种能力的体现,也从根本上杜绝了建设工程的隐患。

能从强制性规范、标准找到原则问题的规定条款——最好!
能从推荐性规范、标准找到原则问题的规定条款——不错!
     
发表于 2011-8-18 20: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这里存在一个如何把握的难题。少数审图人员提了很多(指累及起来的很多)错误的、不合理的审图意见,甚至听不得设计人员的据理力争,一味“死扛”不改进、不提高。。。。。。

那是一些素质较低的审图人员的不入流行为,估计短时间内也难以根除。。。。。。这是现状,没办法的事。
发表于 2011-8-18 21: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注册会员是从规范、标准的字面T来推断:既然是推荐——就不是强制——设计人员就不该负责;

但是不是更应该从规范、标准规定条款中“应”的根本性内容,来决定、判断它该不该“应”执行?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18 14:50


呵呵,字面意思?国家有标准化法,国务院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各标准的效力不是我说了算的,谁都别推测,这是严肃的法律问题,我不开玩笑
找个质检局的人去问问,再找个律师去问问吧!看看我说的有一点错没有?这个问题上,谁不服打个赌!

还是那句话,国家不是只有你建筑行业有标准,明白?各行各业把推荐性标准强制执行或者无约定要求,那么就麻烦了。
国家是鼓励使用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层面无约束力。
发表于 2011-8-18 21: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性标准可不遵守,除非有约定。”此话值得商榷。

秋石 发表于 2011-8-18 14:41



  不用商榷,任何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
     
发表于 2011-8-18 21: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字面意思?国家有标准化法,国务院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各标准的效力不是我说了算的,谁都别推测 ...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11-8-18 21:21



请看看25#、26#、27#楼,是不是事实存在?GB/T50062-2008、GB/T50063-2008的绝大多数“应”的规定条款,难道“可不遵守”?

注册会员也没说错。

要说标准化法,其中说的实在是蛮好的。可要论执行,我们按标准化法执行国际标准,却不让。这就是中国国情。

中国是个神奇的国度,目前的现状,若真完全寄希望法律,未免太天真,还是小心为妙吧,别小瞧了推荐性标准。

注册会员说:“找个质检局的人去问问,再找个律师去问问吧!看看我说的有一点错没有?这个问题上,谁不服打个赌!”

尺短寸长回:不用不用——服气服气。不用打赌,尺短认输的。
发表于 2011-8-18 21: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这不是神马baidu来的,这是国家质量工程师考试的教材和题库内容。
发表于 2011-8-18 21: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带T为推荐性规范)替代原GB50062-92(强制性规范),也同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18 13:34



这个标准俺没有仔细研究过,但是大原则可以告诉你,用T代替强标那必然是其规范不适合做强标。不要觉得新版了反而成了GB/T就奇怪,这恰恰说明我们以前的GB太泛滥!
质检总局01年就有强制性行业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你知道不?

三、清理的原则
  1.如下技术内容可以保留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保护环境的要求;
  (4)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5)防止欺诈的要求。
  2.如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内容基本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的,则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取消。
  3.根据WTO/TBT对发展中国家有关条款的规定,由于我国的技术及地理、气候等因素而不能与国标标准或国际惯例一致的,此类强制性行业标准应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4.对在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中起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标准,作为国家基础性管理工作重要的管理依据的标准(此类标准只限于与贸易无关的标准),可将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5.由于管理和体制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监督管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不宜定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如已发布,应予取消。
  6.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改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发表于 2011-8-18 22: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1-8-23 16:57 编辑

回复 37# 注册会员

标准化法》为何得不到贯彻?

如果我国的法律是能够严肃执行的,我们电气行业还会发生这么多可笑的事?
可笑在于,这些事情还在延续着。。。。。。

注册会员的理论——没错!
     
发表于 2011-8-18 22: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总局对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本身就应该作出检讨的。
     
发表于 2011-8-18 22: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GB/T50062-2008、GB/T50063-2008是否属于“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推荐性标准”,不要思考就能想明白。

拿法律来“硬套”,已经和注册会员说过:认输!
发表于 2011-8-18 22: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特别认真的说,这不是探讨什么理论的问题。涉及法律后果的原则问题,不能含糊。你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那是国家鼓励的,但是别人不用,谁也不能强迫啊。
回到主题,审图作为监管,人家无约定你用推荐性标准去要求,假如是涉外工程遇到较真的老外,真要因为此标准增加较大的投入,如果起诉审图,运气好的话你去找对应的强标吧,找不到就等着赔钱吧!
发表于 2011-8-18 22: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注册会员

《如果我国的法律是能够严肃执行的,我们电气行业还会发生这么多可笑的事?
size=2]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18 22:00



    这个你放心,在执行推荐性标准这个问题上,如企业未在产品标示或者宣传的,各级质检局没有敢强制要求的。而且由此产生产品质量的纠纷,不敢处罚,他们就算是拐弯抹角的找其它原因,也不敢在处罚书上写因为违反了GB/Txxxxx 否则被人行政起诉,准败!
     
发表于 2011-8-18 22: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还是没明白。
我们的规范、标准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内“应”的规定条款的制定,有些是挺混乱挺搞笑的。。。。。。
GB/T50062-2008、GB/T50063-2008是不可能属于“无任何强制性条款”的“推荐性标准”的。。。。。。

行吧,不再讨论了。
发表于 2011-8-18 22: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放心,规范现状可以混乱,但法律是严肃的。没有一级法院敢公然对无约定的推荐性标准让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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