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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东海龙王

推荐性标准不应作为审图机构的审图依据吗?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18 22: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会员的法律意识,是值得尺短好好学习的。

但“法律是严肃的”体现在哪?

体现在我按《标准化法》做设计,无路可走?

我也相信——未来是美好的;可现实——并非如你所愿。
     
发表于 2011-8-18 22: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会员的法律观念之强,不服不行。
我始终认为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关系到安全、环保,就应该执行。注册会员却从法律角度来告诉有些人,即便是关系安全的标准,只要是推荐性都可不执行,这样会不会造成事故隐患,你信不信有呢我不知道?反正我是信有的。
     
发表于 2011-8-18 23: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秋石 于 2011-8-18 23:36 编辑

(其实这是一个悖论,也是中国特色,中国的规范就到处喜欢乱抄,很多编规范的人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化法的概念和严肃的法律意识!!!如果涉及安全环保等,你只写在推荐性标准里算怎么回事?如果强制性标准有,还用得着在推荐标准体现?你做成了推荐性标准,就意味着没有强制效力。)
注册会员所说的是体制问题,在现状在短时无法改变,个人认为对安全、环保有利的推荐性标准能用还是能用的好。
听到这样一个故事,一个美丽的海滩却到处是游客丢弃的垃圾,无人过问,但人们常常见到一位老人却在海滩捡垃圾,有人就问老人“你这么捡垃圾,垃圾并不见少,你个人这样有用么?为何不等政府来处理?”老人回答:“我这么捡垃圾,垃圾是并不见少多少,但垃圾毕竟减少了,况且我这样的行为可能会使更多的人关心海滩,那么加入捡垃圾的人就会增多,通过他们再去影响更多的人,也会使游客不再乱丢垃圾,时间一长,海滩的美丽不就回来了么?政府办事有一定的时间,如果大家都不愿意动,光等政府来处理,可能原本美丽的海滩已经变成一个垃圾场了。”
     
发表于 2011-8-19 08: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反过来: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民规》JGJ 16-2008/13.1.3(民用建筑应设FAS的场所)/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

类似这些强制性规范、标准中“应”的无理规定,又确实不应该遵守。

我们设计人员咋办?某些职能部门不是这样要求老百姓:“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认识,擦亮眼睛。。。。。。”,云云。

不然,又能如何?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18 14:16

如果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都屏蔽了不合理的规范,到时候出了问题,咋办?
即使合理的做法也会出问题的啊。
发表于 2011-8-19 11: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是一个悖论,也是中国特色,中国的规范就到处喜欢乱抄,很多编规范的人甚至没有基本的标准化法的概 ...
秋石 发表于 2011-8-18 23:34


请不要换掉讨论的主题概念。鼓励使用推荐性标准是对的,但是不可强迫,更不可由此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我要说的。
回到你的例子就是:你可以去捡垃圾,也鼓励大家都去捡,但是只要垃圾不是这个人扔的,谁也不能强迫他去捡,甚至来个警察说你怎么不捡垃圾然后就把人抓了,这个社会是不是乱套了?
注意,这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不可认定其违法是一个道理。
     
发表于 2011-8-19 12: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法律也是写得不清不出的。。。
     
发表于 2011-8-23 13: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对推荐性标准的态度是明确的,就八个字“国家鼓励,企业自愿。”(见《标准化法》)绝不是强制性标准的“国家强制,企业必须”。拿推荐性标准来审图(要求必须执行),是无视法规的表现。
2、推荐性标准不是法规文件,仅仅是技术文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只要不侵害其主体的著作权就没有什么法律上的责任。
     
发表于 2011-8-23 16: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
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是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的。。。。。。
我们的带 T 不带 T 的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条款也是基本有序、不混乱的。。。。。。

哪里还会有争议?
     
发表于 2011-8-23 21: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
cqzrm 发表于 2011-8-23 13:44


这个企业,是指投资单位、设计单位还是审图单位啊?
发表于 2011-8-26 15: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
国家、各级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是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的。。。。。。
我们的带 T 不带 T 的推荐 ...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1-8-23 16:16


或许你跟质监打交道的少,在他们那里所有的行政执法,没人敢在公文上用推荐性标准做依据的,那是自己打自己脸,一上法庭,100%败诉。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铁板钉钉的违法事实,却因为公文不合法被人反诉败诉的行政机关屡见不鲜,所以你根本不用纠结。
出了安全事故,说什么也要给你找出强标来,没人敢用推荐性标准给你定罪,强标真没有,那绝对无罪。
     
发表于 2011-8-26 16: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我的帖,没必要再解释。
发表于 2011-8-26 21: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的主题是推荐性标准是否可作为审图依据,因为无话可说而刻意跑题的真不需要看懂。
发表于 2011-9-3 11: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1-9-15 11:5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性标准不应作为审图机构的审图依据吗?

答:我审查的时候,遇到违反推荐性标准中影响人身安全、消防、环保、供电安全等类的问题,我会提出来,但放在“其它问题”中,一般不写出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13: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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