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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GB50057-2010问题探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23 02: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迟兄的提示下恶补了一下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08: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pigl

提醒pigl注意: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08: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2010
5.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5Kgf)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固定支架应均匀,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符合表5.1.2的要求。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5.2.6 明敷接闪导体供固定支架的问距不宜大于表5.2.6 的规定。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 。

注:GB 50601-2010表5.1.2与GB 50057-2010表5.2.6中内容,完全一致。

疑问:
由于GB 50601-2010的“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要求是“应”而GB 50057-2010的“明敷接闪导体供固定支架的问距”要求是“不宜大于”,万一设计人员按GB 50057-2010的“不宜大于”贯彻、实施,未达到GB 50601-2010的的“应”,最终验收不予通过,咋办?
     
发表于 2012-2-23 0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尺短寸长

施工单位会审时提出,修改设计。
至于修改费嘛。。。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至于修改费嘛。。。谁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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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09: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sccat


担心老板扣发奖金。
     
发表于 2012-2-23 13: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gf2002 于 2012-2-23 13:19 编辑

回复 48# 尺短寸长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求教:
1)附加的保护措施是指什么?
2)屋顶孤立金属物是指什么?非孤立金属物又指什么?屋顶风机、空调机算孤立还是不孤立?
3)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非孤立金属物又怎么处理?
4)水管是否算非导电性屋顶物体?
5)有没有非金属的但又导电的屋顶物体?如何防雷?

评分

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20 形成的平面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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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3: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23 13:59 编辑
1)附加的保护措施是指什么?
2)屋顶孤立金属物是指什么?非孤立金属物又指什么?屋顶风机、空调机算孤立还是不孤立?
3)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非孤立金属物又怎么处理?
sgf2002 发表于 2012-2-23 13:15


1)附加的保护措施是指什么?
指——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且“高度、面积、长度”任一项超过4.5.7条1款1)~3)的数值,就需要另加接闪器保护:
“附加的保护措施”应该就是指这个“另加的接闪器保护措施”(或者叫“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或保证使此屋顶孤立金属物处于其他各种接闪器保护范围之下。


2)屋顶孤立金属物是指什么?非孤立金属物又指什么?屋顶风机、空调机算孤立还是不孤立?
屋顶孤立金属物——屋顶的金属旗杆、金属排气管口、风机的金属外壳。。。。。。等等。
“屋顶风机、空调机”当然算,但只要其金属外壳符合接闪器要求,则直接与接闪线(带)不少于2点相连,就可处理掉;其外壳不符合接闪器要求且“高度、面积、长度”任一项超过4.5.7条1款1)~3)的数值,就得另外采取“附加的保护措施”。


3)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非孤立金属物又怎么处理?
如果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保护面”0.5m以上,可以不采取措施;
如果它已经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保护面”0.5m以上,则应该“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使“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非孤立金属物”能够得到这个“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3: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sgf2002的问题,提醒尺短,需要加一个问题探讨。
     
 楼主| 发表于 2012-2-23 13: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4.5.7 对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1)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2)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m2
3)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
2 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疑问:
屋顶接闪器基本分接线线(带)和接闪杆2种,“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是不是改为“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保护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为妥?
     
发表于 2012-2-23 14: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高0.5米其实也要看在哪里了。
如果靠女儿墙放一个石像,比接闪带高0.5,还是有点危险的。
如果在屋面中间就没啥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1: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3

关于第6章防雷击电磁脉冲,在新规范中把原规范6.1.2条取消了。这是否意味着所有电子信息系统不需要再进行损失评估,一律都必须防雷击电磁脉冲?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1: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4

在第4.2.4条第8款、第4.3.8条第4~6款、和第4.4.7条第2款分别对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的进线总配电箱设置SPD提出了要求,这是否表示所有的进线总配电箱,不管供电的对象是动力、照明还是电子系统,一律都应当设置SPD?同样,入户总配电箱后的分配电箱,对于工业和民用的动力、照明等系统是否必须安装?
希望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明。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1: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5

第3.0.3条和3.0.4条中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定义与公安部2007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3.15条条文说明中的定义是否一样?
如果办公楼内有一个较大的会议室,同一时间内聚集人员可能超过50人时,是否就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该类办公楼是否就必须按照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来确定防雷等级?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1: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6

第4.2.4条第4款,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提出了装设等电位连接环的要求,并明确间距不应大于12m。
那么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是否不需要设置等电位连接环?

同样,对于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侧击雷的措施中,第4.2.4条第7款要求建筑物四周设置水平接闪带,间距不大于6m.
那么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的防侧击雷措施,是否不需要设置水平接闪带?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1: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7

关于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设置SPD的要求,在第4.2.3条的第2和第6款中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的防雷措施中均有比较明确的说明。

在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的防雷措施中未见表述,是否对电气和电子系统均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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