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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GB50057-2010问题探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2-22 08: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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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 6 章的规定确定。当需要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电涌保护器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值和接线形式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确定;连接电涌保护器的导体截面应按本规范表5.1.2的规定取值。
。。。。。。

6.4 安装和选择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
6.4.1 复杂的电气和电子系统中,除在户外线路进入建筑物处, LPZ0A或 LPZ0B进入 LPZ1区,按本规范第 4 章要求安装电涌保护器外,在其后的配电和信号线路上应按本规范第 6.4.4~ 6.4.8条确定是否选择和安装与其协调配合好的电涌保护器保护。
。。。。。。

在入户处的总配电箱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第 4 章“应按本规范第 6 章的规定确定”推给了第 6 章;第 6 章毫不客气,一句“按本规范第 4 章要求安装电涌保护器”又推回给了第 4 章。
我们该看哪一章?
{:di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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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秋石 + 20 该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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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8: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25 14:52 编辑

问题2

4.2.3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5 电子系统的室外金属导体线路宜全线采用有屏蔽层的电缆埋地或架空敷设,其两端的屏蔽层、加强钢线、钢管等应等电位连接到入户处的终端箱体上,在终端箱体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 6 章的规定确定。
6 。。。。。。在入户处的终端箱体内是否装设电涌保护器应按本规范第 6 章的规定确定。

问题同上。
     
发表于 2012-2-22 08:5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玩太极。
     
发表于 2012-2-22 08: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几个人关心一类防雷。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8: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规范不该如此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9: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3

3.0.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9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
10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

问题
1、何谓GB50057-2010中的“火灾危险场所”?何谓GB50057-2010中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2、由于“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差别太大太大,致同规模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防雷分类明显低于“火灾危险场所”,疑问陡生:“一般性工业建筑物”是不是应该定为“非火灾危险场所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在GB50057-2010将“火灾危险场所”定义好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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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秋石 + 20 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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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9: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22 09:58 编辑

问题4

4.2.4
8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应装设 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5 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冲击电流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 kA。

4.3.8
4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在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配电柜处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的电压保护水平值应小于或等于 2.5 kV。每一保护模式的冲击电流值,当无法确定时应取等于或大于 12.5 kA。

4.4.7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范第 4.3.8条第1~5款的规定,并应按下式计算:
。。。。。。

4.5 其他防雷措施
4.5.4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在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不应大于 2.5 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疑问:
1、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无论如何”(比如无电子信息系统、无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均得设置SPD吗?
2、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低压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为何应装设“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据闻美国就不强调采用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为什么?
3、为何“建筑物上”的“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的配电箱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Ⅱ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不要求“Ⅰ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同样是入口级)?

4、“在开关的电源侧装设”SPD的理由,何在?
     
发表于 2012-2-22 09: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批斗大会?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9: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22 09:59 编辑

问题5

5.3.8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为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建筑物时,在其钢构件或钢筋之间的连接满足本规范规定并利用其作为引下线的条件下,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时,可不要求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

现主要有以下2种不同的意见:

1、采用了自然引下线,则不管什么情况,建筑物所有的“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包括建筑物外围和内部的所有垂直支柱)。

2、采用了自然引下线,当其间距“不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时,才要求建筑物所有的“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的作用”(包括建筑物外围和内部的所有垂直支柱)。
当自然引下线间距“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时,首选建筑物外围不少于10根垂直支柱起到引下线的作用(间距满足要求)即可;当建筑物外围少于10根垂直支柱,则可再利用建筑物内部的垂直支柱,保证不少于10根(间距满足要求)即可。
当自然引下线间距“满足专设引下线之间的间距”要求,但垂直支柱总数少于10根时,建筑物内外所有垂直支柱均应起到引下线的作用,且还应特别注意按GB50057-2010的4.5.6条规定,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防范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哪种意见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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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16 收起 理由
秋石 + 16 替大家说话,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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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0: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2-22 21:38 编辑

问题6

4.3.9 高度超过 45 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3.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45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 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 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4.4.8 高度超过 60 m的建筑物,除屋顶的外部防雷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水平突出外墙的物体,当滚球半径 60 m球体从屋顶周边接闪带外向地面垂直下降接触到突出外墙的物体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2 高于 60 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 20%并超过 60 m的部位应防侧击,防侧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2)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本规范第 5.2.7条第2款的规定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本规范第 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符合本规范第 5.3.5条规定的建筑物金属框架,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
3 外墙内、外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疑问:
对于“防侧击”而言——
既然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允许“4)符合本规范第 4.3.5条(第 4.4.5条)规定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当其作为引下线或与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作为接闪器”,似乎就已经不强调“1)在建筑物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
如此,4.3.9、4.4.8的“1)。。。 应按屋顶的保护措施考虑”有何实际意义呢?
发表于 2012-2-22 1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下了真功夫,给出了一份很好的规范导读,赞一个!得空也仔细看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0: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醒7

附录J电涌保护器
表 J.1.1电涌保护器取决于系统特征所要求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最小值

Uc最小值的1.15Uo选项,不是那么简单。
注:
1 标有①的值是故障下最坏的情况,所以不需计及 15 %的允许误差。
2  Uo是低压系统相线对中性线的标称电压,即相电压 220 V。
3 此表基于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 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实验方法GB18802.1标准做过相关试验的电涌保护器产品。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SPD) 第12部分:选择和使用导则》GB/T 18802.12-2006
表1  IEC 60364-4-44给出的最大TOV值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 第一部分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802.1-200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TOV值
试验程序与SPD按制造厂规定的安装说明在低压电源设备系统中预期使用模式有关,见下面表B.1。

《实用电气工程设计手册》(关于SPD的Uc最大持续运行电压的选择问题)
表12-24  SPD的最大持续运行电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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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20 收起 理由
秋石 + 20 这问题都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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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1: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尺兄如此下功夫,我等应该向尺兄学习,规范是大家的事,大家一起讨论使规范编得更好,如果都没人讨论,那么规范的存在的问题就难以更改,骂娘也是没有用的。与其发牢骚,还不如多参与对规范的讨论,收获的的会更多。
也该谢谢建筑电气杂志社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
     
发表于 2012-2-22 11: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编规范的专家哪里去了?规范组能否给个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11: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8

Iimp=0.5I/nm   (4.2.4-6)

1、nm的表达方式,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没有其他诸如水管、燃气钢管和通信管线,仅电力电缆,还行。

例如:1根5芯电力电缆——
Iimp=0.5I/nm?
Iimp=0.5I/(1×5)

例如:1根燃气钢管+1根水管+1根5芯电力电缆——
Iimp=0.5I/nm?
Iimp=0.5I/(1+1+1×5)

2、通信电缆如何算?
例如:1根燃气钢管+1根水管+2根5芯电力电缆+1根400对电话电缆——
Iimp=0.5I/(1+1+2×5+2×400)?

3、电缆穿钢管引入,按1根钢管还是按多芯电缆算?
nm——1根5芯电力电缆穿钢管:1或者1×5?
nm——1根400对电话电缆穿钢管:1或者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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