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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路灯配电系统若干问题的探讨》的问题探讨

   火..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8: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8: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大鼻山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大鼻山可以坚持自己的认知,有请结合新版 GB 和 IEC 标准给出理由;
若认为新版 GB 和 IEC 标准中的规定有错,麻烦给我们大家分析分析。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8: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5-10 09:28 编辑
我已在几年前回答过N遍了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22:57


似乎,不是这么回事。

几年前,对于大鼻山论文中给路灯供电的箱变,尺短问过类似问题:
1、 10kV/ 0.4kV 的箱变,10kV 采用何种接地系统(不接地还是经电阻接地) ?
2、 10kV/ 0.4kV 的箱变,保护接地和变压器中性点是共地还是分地?接地电阻要求多大?

大鼻山可是“王顾左右而言他”,不予回答的,可不是现在所说的“我已在几年前回答过N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9: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幸,大鼻山昨天留言“但明天还是见面!大不了再重复一下自己的口水”——

那么好,就说说——

2007 年论文发表直至今日,大鼻山所设计的市政路灯照明系统工程中:
1、 10kV/ 0.4kV 的箱变,10kV 采用何种接地系统(不接地还是经电阻接地) ?供电局规定的 10kV 接地故障电流取值是多大?
2、 10kV/ 0.4kV 的箱变,保护接地和变压器中性点是共地还是分地?接地电阻要求多大?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09: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补注——
又:经了解深圳似乎大多采用经16Ω电阻接地,一般是共地的,是否?
可能新老城区还不一定一样,需要大鼻山给我们答案。
供电部门又一般以不大于4Ω对10kV终端变电所或箱变提要求,是否?
也需要大鼻山给我们答案。

那么,我就有一个担心:市政路灯不做等电位联结,仅以TN-S制供电满足过负载、短路和接地故障灵敏度要求、躲开路灯启动电流就算做到了电气安全,有否有隐患存在?
然路灯以TN-S制供电要求做等电位联结的技术措施,若我没有看遗漏的话,似乎文中并未出现,需要大鼻山给我们解释:如何解决问题6?为何路灯不采用TT制?


保护(防护)电器和许多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
正常情况下,保护(防护)电器和许多安全技术措施的作用比较有限;
事故情况下,保护(防护)电器和安全技术措施是我们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电气系统安全的可靠保障,作用巨大,应努力、不断地予以完善认识、改进工作。
     
发表于 2012-5-10 1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宣传教育:
路边的灯杆不要随便摸啊随便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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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10 呵呵 ——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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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sccat


    嗯。。。就跟路边的野花你不要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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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10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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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10: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真是自作自受,又是大半天泡在这回贴上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10 10: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N 年前,我对我的家人、我的同事关照过:

路边的灯杆不要碰、喷水池的水不要玩——
谁知道设计是咋画的?
谁知道施工是咋整的?
谁知道竣工是咋验的?
谁知道运行是咋管的?

上海的某个喷水池,不就几年前电死了两个韩国留学生……
水下电机 RCD 不装、水池照明灯具防水垫圈装半个、绝缘电阻大多不符合要求……

吓人啊!
     
发表于 2012-5-10 1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1.1  标准引用问题
《路灯探讨》一文引用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简称《道路照明》)分析问题,但此规范当时已经属于过渡版,文章若能结合CJJ 45-2006《道路照明》(于2006-12-19发布,2007-07-01实施)来讨论问题则更好。新版《道路照明》对涉及路灯配电回路的载流量、保护装置和接地型式均有明确规定,已并非完全如《路灯探讨》“1 引言”中所说的“规范未能就路灯照明配电系统作出更为详尽而完善的规定”。
《路灯探讨》一文引用的GB 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在2005年已经废止,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于2005-02-06发布,2005-12-01实施,在2007年发表的《路灯探讨》一文不应引用2005年已经废止的标准。

   大鼻山回帖:关于这两本规范在当时不是最新版的问题,2007年和2008年均有网友提及。我当时也已做了简单回复和说明。
拙文虽于2007年2月正式发表,但其最早动笔是在2005年2月(详见本人电脑内图片扫描),第一次投稿是2006年1月(可咨询电气杂志社);之后虽已发现新版规范出版,但考虑到《漏电》规范新旧版本关于我所引用内容并无本质不同,而《照明》规范正式生效时间也没到,再加上也不便屡次告知编辑,“又出新规范啦、自己稿件有瑕疵、需要修改”云云(这属典型的节外生枝)。鉴于此故,拙文对于规范新版本号一直未予以体现。
但特别强调一点:这两本规范中拙文所引述的部分,其新旧版本都无本质性差别;对于拙文内容不会造成任何影响,也无任何改写必要性。
我还想补充一点,其实在拙文发表时,拙文使用的参考文献(工业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已于2005年底出版,并由EES老板赠予了我一本,但我依然采用了第二版。原因同上。
     
发表于 2012-5-10 10: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1.2  采用淘汰电器产品问题
    《路灯探讨》一文在“3 单相短路电流计算”的“路灯TN-S系统配电示意图”中和“5.1 TN-S系统的灯具短路保护”章节每套灯具短路保护的熔断器选择中,共三处出现RL1熔断器,但是,RL1熔断器在2000年以前就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产品目录。
大鼻山回帖:这个也不是新问题,应该是2008年本坛秋石首次提出。我当时的答复是:我是参考第二版设计手册才采用此型号的,而我一直未见政府颁布的正式淘汰产品目录;但若确属淘汰系列,则型号肯定得改。对首次提出此问题的,予以谢意。
     
发表于 2012-5-10 10: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1.3  计算过程存在小差错
《路灯探讨》一文的计算存在几处小差错,详见如下所述。
(1)“3.1 工程实例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章节的计算过程,箱变内带3m长LMY-4(40×4)低压母线,计算过程却只算了1m长度:
回路总电阻R =0.05+33.68+0.372+2672.01+206.4=2912.5(mΩ);
回路总电抗X =0.53+63.64+0.451+190.08+2.9=257.6(mΩ);
回路总电抗X =2923.9(mΩ)。
箱变内带3m长LMY-4(40×4)低压母线,计算过程应算3m长度:
回路总电阻R =0.05+33.68+0.372×3+2672.01+206.4=2913.3(mΩ);
回路总电抗X =0.53+63.64+0.451×3+190.08+2.9=258.5(mΩ);
回路总电抗X =2924.7(mΩ)。
(2)“4.2 TN-S系统配电线路干线开关的选取”章节的回路电流计算过程,公式正确,结果错误:回路计算电流I =33×0.25×(1+10%)/( ×0.38×0.85)=15.92A,故I ≥1.1×15.92=17.51A……
实际上,正确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是:回路计算电流I =33×0.25×(1+10%)/( ×0.38×0.85)=16.22(A),故I ≥1.1×16.22=17.84(A)……
(3)“5.1 TN-S系统的灯具短路保护”章节每灯的工作电流计算过程,公式正确,结果也出错:每灯的工作电流为I =250W×(1+10%)/(0.85×220)V=1.45A。
如上同理,正确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是:每灯的工作电流I =250W×(1+10%)/(0.85×220)V=1.47A。
所幸上述计算错误均未影响到论文的结论。
大鼻山回帖:(1)这里的确属于拙文纰漏,感谢尺短不吝指出。母线理应按照3米计算,我却按单位长度(1米)计算了,计算误差为0.27%(虽小,但毕竟也是误差)。
(2)和(3)这里也的确属于拙文纰漏,感谢指教。两个计算误差为1..8%和1.4%。至于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低级错误,我迄今百思不得其解——最好的解释也许是,当时的计算工具出了毛病?
     
发表于 2012-5-10 1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1.4  对规范条款的解读有误
《路灯探讨》一文在 “6.2.1 各路灯的保护接地极共用”中引用《低规》第4.4.12条规定:“TT系统配电线路内,(注:此处逗号原本不存在,属《路灯探讨》作者自加)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
随后作者论述:“就TT系统路灯的一条配电线路而言,该回路上的所有路灯及其线路(灯具开关之前),均由本线路始端的干线开关(一般为RCD)提供接地故障保护。”
最后作者总结:“因此,若按《低规》,该回路中的所有路灯灯杆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必须通过PE线接至共用的接地极,而不得采用彼此孤立的接地极。也惟有如此,本线路上任一点发生接地故障,都可以通过贯通的PE干线获得较大的短路电流,从而使得干线开关(RCD)能可靠动作,及时切除故障,这就是执行规范条文之优点所在。”
上述论述、总结存在以下几个原则性问题:
a. 《低规》第4.4.12条引用自原《电击防护》GB/T 148211-93(等效采用IEC 364-4-41:1992)第7.1.4条TT系统的防护第7.1.4.1款:“受同一保护电器保护的装置和设备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导体连接在一起,并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几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受每个保护电器保护的那部分外露可导电部分则应用保护导体连接在一起,分别接至各自的接地极上。”但该IEC标准原本属于建筑物电气装置(现为低压电气装置)的电气安全标准,按理就不应完全照搬用于不同于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室外路灯配电系统,惜《低规》第4.4.12条引用时未能很清楚地明示,确实容易导致电气设计人员误会。但无论如何,论文作者对《低规》第4.4.12条和《电击防护》第413.1.4.1款规定(原《电击防护》GB/T 148211-93第7.1.4.1款)的理解,有失偏颇。
大鼻山回帖:请尺短再次仔细阅读拙文的6.2.1和6.2.2小节(也可以搜索一下我在网上是如何评价《低规》4.4.12条款及其条文解释的),看看我对于当时《低规》是如何含蓄评价的(但正式场合,适度含蓄是必要的;说不定某规范编委就正是拟发论文的审稿编辑呢)。
再看拙文原话:“TT系统的自身定义及其具体实践都表明:TT系统中,同一接地保护装置下的不同被保护对象,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也可分设接地体,无须强求共用接地体。……
但是,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

你说好端端的,一切规范标准也都现成的,我何苦非要说“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呢?

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只是擅长洋文的一些国人直译过来的本本主义;因此,当已有GB相应条款作明确界定的,我是基本不看这类推荐性标准的,因其可靠性要划上问号。
     
发表于 2012-5-10 10: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b. 采用TT系统由同一干线开关(RCD)保护的若干个路灯,其所有路灯灯杆“不得采用彼此孤立的接地极”的结论是正确的吗?
恰恰相反,采用TT系统由同一干线开关(RCD)保护的若干个路灯,所有路灯灯杆采用彼此孤立的接地极是最佳选择。原因在于:此种方式极大地发挥了TT系统发生接地故障时,其故障将局限于与此接地故障有关的PE线所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一般也就是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的优点,不会波及整个供配电系统,对保障人身安全极为有利。
大鼻山回帖:尺短这条质疑属于明显的“断章取义”。你这段文字引自拙文第6.2.1小节,而该小节标题是“各路灯的保护接地极共用”,而拙文6.2.2小节是“各路灯的保护接地极分设”,这二者属于明显的并列和对等的关系,必须联系起来一起看。你只看局部、不看全体;只看头、不看尾,因此可谓“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而在6.2.1小节中,再看拙文原话:“若按《低规》,该回路中的所有路灯灯杆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必须通过PE线接至共用的接地极,而不得采用彼此孤立的接地极”。大家请注意,我设置的重要前提是“若按《低规》”,才如何如何,而不是“若按照大鼻山规定,才如何如何”。
总之,拙文整个6.2小节,其实始终都在委婉地展示《低规》与TT要求之异同及冲突,但基于一定做人原则,我一般不会在书面场合,对于本应十分体面的业内**,直接作出定性的评判。我希望一些东西,可以交给明眼的读者。
     
发表于 2012-5-10 10: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帖子:c. 采用TT系统由同一干线开关(RCD)保护的若干个路灯,采用“贯通的PE干线获得较大的短路电流,从而使得干线开关(RCD)能可靠动作,及时切除故障”有必要吗?
大鼻山回帖:本贴答复基本同前帖。不存在有无必要的问题。我在拙文中,只是客观地、冷静地罗列了共用接地极和分设接地极各自的不同做法;文章中既没有鼓吹、也没有打击其中任何一个做法。拜托你再深读拙文,切勿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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