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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3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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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鼻山很有必要撰文PK一下。。。。。。 老诚呢,怎么这么热闹没有老诚的口水呢。。。。。。。 冷若冰 发表于 2012-5-11 21:04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全贴回复完毕。我也没有仔细校对,估计挂一漏万。欢迎各位网友批评指正。我现在先去忙忙正紧事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49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我若再不使出杀手锏 ,恐怕誓死坚持“路灯4线TT论”的某老兄就更加有恃无恐、自信满满了 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3 09:52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请尺短再次仔细阅读拙文的6.2.1和6.2.2小节(也可以搜索一下我在网上是如何评价《低规》4.4.12条款及其条文解释的),看看我对于当时《低规》是如何含蓄评价的(但正式场合,适度含蓄是必要的;说不定某规范编委就正是拟发论文的审稿编辑呢)。 再看拙文原话:“TT系统的自身定义及其具体实践都表明:TT系统中,同一接地保护装置下的不同被保护对象,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也可分设接地体,无须强求共用接地体。…… 但是,分设接地极的做法直接与上述的《低规》第4.4.12的条文规定相“冲突”,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 你说好端端的,一切规范标准也都现成的,我何苦非要说“致使设计时难以抉择”呢? 至于你提及的GB/T、且非500**系列的规范,只是擅长洋文的一些国人直译过来的本本主义;因此,当已有GB相应条款作明确界定的,我是基本不看这类推荐性标准的,因其可靠性要划上问号。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10 10:37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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