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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应急照明灯具 180min的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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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09: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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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 现在市面上的应急灯具都是大于90min的 亲们知道有哪个厂家可以做到180的(除双头灯),按道理可以定制,厂家说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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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0: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lyzzb

该问题应该是由《民规》JGJ16-2008表13.8.6 “火灾应急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引起的吧?
     
发表于 2013-8-1 1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双电源(或双回路)切换满足消防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消防备用照明可不考虑这个 180min 的要求。

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180min ”形同鸡肋。
     
发表于 2013-8-1 10: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双电源(或双回路)切换满足消防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消防备用照明可不考虑这个 180min 的要求。

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180min ”形同鸡肋。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8-1 10:05


关键是一些图审人员不这样认为,难为死设计人员!
     
发表于 2013-8-1 10: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一些图审人员不这样认为,难为死设计人员!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3-8-1 10:18


相比之下,对不少纠结问题的处理,上海电气设计人员比较幸运一些。

消防备用照明可以采用符合消防供电负荷等级的市电进行供电,可无需再附加蓄电池(集中或自带)。
设计依据:
DG/TJ 08-2048-2008《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4.4.4条
1 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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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yangyang7201 + 5 完善理性的地规是上海同行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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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 1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2.3 ……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 7.2.2 所列的第 1 或第 3 种方式。

7.2.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 应急发电机组;
4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3 条文说明:
……备用照明通常需要较长的持续工作时间,其电源接自电力网或发电机为宜。
     
发表于 2013-8-1 10: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尺短寸长

对比GB50034-2004中的术语,《民规》表13.8.6中的“备用照明”被认为是《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安全照明”。因此,用此条也没能说服审查人。
     
发表于 2013-8-1 11: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比GB50034-2004中的术语,《民规》表13.8.6中的“备用照明”被认为是《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安全照明”。因此,用此条也没能说服审查人。
yangyang7201 发表于 2013-8-1 10:54


何来此说?{:24:}
     
发表于 2013-8-1 11: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

备用照明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显然是设置“备用照明”而非“安全照明”。
     
发表于 2013-8-1 11: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照明

比如心、脑手术室,或者圆盘锯(断人工照明有伤人可能时)工作场所……
     
发表于 2013-8-1 11: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尺短寸长

《民规》表13.8.6 名称为“火灾应急照明最小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审图人认为该表中的“备用照明”为“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照明”,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安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中的人员安全的照明。”的定义,而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备用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的定义不符。
     
发表于 2013-8-1 1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angyang7201 于 2013-8-1 11:22 编辑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显然是设置“备用照明”而非“安全照明”。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3-8-1 11:08


我赞同这个解释!所以说,碰到了教条死板又倔强的图审人员,设计人基本上无计可施!
非常羡慕上海同行有完善理性的地规作为支撑,又有图审投诉制度作为规范理解的判定。
     
发表于 2013-8-1 11: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图人认为……{:dizzy:}

说什么好呢?
对,让老诚版主来说!

特别声明:不许恶意谩骂!
     
发表于 2013-8-1 11: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DG/TJ 08-2048-2008《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9.1.4  特、一、二级建筑物内下列场所应设备用照明,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1 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变配电间、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
2 通信机房、计算机房、BAS控制中心、安防控制室。
3 避难层、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
4 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附近。
5 在正常照明失效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发表于 2013-8-1 11: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GB 50016-2012(送审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

12.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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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5 收起 理由
yangyang7201 + 5 一个强有力的解释,可惜还在“待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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