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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2节,从第三类的“0.05次/a”一下子降到“0.013次/a”,依据何在?为什么是“0.013次/a”,而不是别的数值?可以看看GB50057-2010防雷规范3.0.4条文说明中的分析和比较是怎么做的。
2、 “农村的雷击伤亡人数占全部的85%以上,室内伤亡人数占全部人数的30%”是否应该先调查农村建筑的特点,是自建,还是有设计图纸?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还是砖混结构?基础形式怎样?农村民居的设计和建设不规范,如何设计防雷,如何建设?
3、 “华南、华东、西南”三大地区雷灾分别占40%、23%、11%,“西北”仅2%,是地域雷暴日还是人口密度的原因?是否已排除人口密度的因素?
4、 第3.3节,22.2kA的概率达到75%,为什么就基本满足农村民居的防雷要求?22.2kA的量值能造成怎样的危害,75%是什么概念?剩下的25%怎么办?造成成本的增加是否考虑了?防雷最终考虑的还是成本问题,否则,都可以按第一类了,多么安全。
5、 第3.5节,“滚球半斤60m还是75m,防雷做法上没有区别”
既然做法上没有区别,提出75m滚球半径的意义何在?纵观国内、国际所有防雷规范,防雷分类总会伴随着相应的防雷措施。否则,单纯提出滚球半径和增加防雷分类没有任何意义。
6、 第4节,一、未能证明75m滚球半径的合理性;二、农村民居仍然采用60m的滚球半径;三、“纬度45度以内的地区可以参考使用滚球半径75m”给出75m,没有特殊的措施,怎么做?按二类还是三类的措施做?
其实,文章说了半天,最有用的也就是“0.013次/a”,而且,还没有论证其合理性。《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如果如本文所提的内容那样通过,有些不可思议。中国特色,先立项,编出来再说,有问题慢慢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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