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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以人民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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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7: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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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已过了征求意见的日期,我原本打算通过公布的渠道提一些意见和建议,免得被人扣帽子:开会不说会后乱说。但是,当我看了那个征求意见稿之后,我改变了主意,还是决定在这里公开提出自己的看法,让全行业来监督他们!因为我认为那个征求意见稿是建筑电气设计类的规范近年来最差的征求意见稿,没有之一!我看完的心情,四个字:出离愤怒!既然你们是这种工作态度来编写规范,拿出一个极度不专业极度不负责的东西就敢来征求意见,我还有什么不能说的?
多年来,电气火灾频发,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占比居高不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防火规范》编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党、国家和人民信任你们这些编制单位,信任你们这些专家学者,可你们呢?你们对得起这些信任吗?!这本规范出版以后,将在很长一段时间指导全中国的民用建筑电气与防火相关的设计,这是多么重大的责任,问心无愧的话,你们敢不敢把现在的每一条对应自己的单位、姓名向全行业全社会公布出来,让大家看看都是谁编的!
因为工作忙,特别是因为这本征求意见稿问题太多,感觉很多条文根本不是做电气设计的人写的,太多外行话,这样的人去编设计规范,我不知道编制组是怎么想的!我短时间无法写完意见,我准备以连载跟帖方式在这里写,争取每天写一些吧。
1.jpg
以上不是危言耸听,下面我将客观的把问题写出来,来围观下史上最差征求意见稿!
先说前提:
一、请编制组严格按照住建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以下简称编写规定)来编写本规范。例如:《管理办法》第21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编写规定》第26条:……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二、根据上述要求,我认为,本规范的架构不一定非要像论文一样,面面俱到。拿着一本规范把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全解决了,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其它国家规范已有要求的且准确无误表达的,本规范完全可以不必体现,有1.0.5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这一条就可以了。这也符合《管理办法》和《编写规定》的精神。目前看,与其它设计规范重复的,在征求意见稿里还是大量存在的。我建议,本规范以解决目前规范中存在矛盾、要求不明确、有歧义的条文和需要增加新要求为主要编制方向,现行规范中没有问题的条文,一般不重复要求。有关大纲架构的问题,我以后会说,以下,我先本着上述前提来逐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逐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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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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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消防设备供电电缆 这个名词对应了3.0.9。但这条本身有问题,供电线路的火灾持续能力,仅仅是靠电缆吗?暗敷在30mm保护层内有没有作用?电气竖井内敷设有没有防护作用?条文有问题,名词解释还解释什么?这个名词解释一出,好像所有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电缆本身都具有在火焰燃烧的情况下,能够保持设备一定时间持续运行,也不管敷设条件了?这是编制本意吗?稍有设计常识的人,都不会这么写吧?这条电缆厂家编的?

2.0.4 2.0.5都是电缆的名词解释,出现在设计规范里,是否妥当?似乎应该出现在电缆的产品规范更合适一些。而且,这两个词解释完以后,在后面的条文里居然没有出现过…… 说你史上最差 冤不冤?

2.0.6 2.0.7  GB50052是供配电的“母规范”。这两个词已有条文解释。如果本规范做出不同的解释,会引起供配电设计的混乱,何况应急电源这个词在GB50052里对应了多个强制性条文,若有不同解释,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是相同的解释,这里更没必要重复。






     
发表于 2017-4-14 17: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感觉最差征求意见稿..之前我发过一些问题..在这里肯定没用..
     
发表于 2017-4-14 17: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达康书记只能存在在电视中..
发表于 2017-4-14 17: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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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23: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总则1.0.4条也很别扭,你不是防火规范么?怎么还规定上民用建筑电气的设备选型应节能环保呢?这是消防大队去验收绿色建筑?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1: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chipy 发表于 2017-4-14 17:33
同样感觉最差征求意见稿..之前我发过一些问题..在这里肯定没用..

发这里的原因说过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1: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贾行家 发表于 2017-4-14 23:38
我觉得总则1.0.4条也很别扭,你不是防火规范么?怎么还规定上民用建筑电气的设备选型应节能环保呢?这是消 ...

嗯 不过抓大放小 不跟他们在小问题上纠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1: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4.jpg


3.0.1电子信息系统如何定义?供配电采取措施好理解,电子信息系统到底包括什么内容?


3.0.2 3.0.3是基本的电气设计要求,没必要重复,而且写了也没写全面还不专业。请问编写这两条规范的大专家大学者,供配电电缆、保护装置的选择主要依据是容量和负载类型吗?在这里单独条文来强调容量和负载类型是什么意图?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1: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3.0.4 这个大功率用电设备和重要负荷又如何定义?是消防用电设备还是所有用电设备?而且功率大是相对的,与建筑类型和负载类型等很多因素都有关,这个表述根本没必要,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设计就可以了。跟防火有什么关系?如果非要牵强的说有关系,那几乎所有的配电问题都有关系,因为电气设计就是这样,不当设计的严重后果要么触电 要么损坏设备 要么着火 你能把所有的电气相关要求都在这本规范里再写一遍?感觉完全是为了编条文而编 对着一个大纲题目 就在这里凑数了!时刻记得要符合题意!你是编什么规范了?这条基本上与消防设计也没多大关系。不能想当然的去编写国家规范条文。用这种模糊的语言去编国家规范条文是大忌!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1: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3.0.5条 我可以负责任的说 编写这条的人绝对没有从事过建筑电气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么多年改了这么多版 连消防配电都不敢这么绝对的写这条!!!你是大神,你连非消防配电都敢这么要求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配电设备和敷设配电线路 呵呵
防火分区的划分,建筑专业是多样的,很多时候,一个个不大的房间或者区域都可能是独立的防火分区,如果一刀切要求非消防配电也按防火分区“应”设置配电设备和敷设线路,设计实践中会造成很多困难和浪费。在实践中,防火分区面积是严格要求的,建筑专业在某层划分防火分区时,不可能防火分区跟使用功能区域是一致的,这是最最基本的常识。这条甚至有的建筑这么做就成了笑话!如果实施了 你会看见很多面积不大的无关紧要的类似储藏室等房间 里面滑稽的设置了很多配电箱   关键是,对于非消防设备这么做的有何必要性?麻烦大神给我们讲讲 GB50116对于非消防电源的切断已做了解读,甚至本规范的立意从变压器后把非消防和消防的母线段都分开了,如果要切除非消防,跟分开防火分区设置配电设备和线路没有太大关系。如果是针对消防配电,GB50016已做了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7-4-15 02: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注册会员 于 2017-4-15 02:15 编辑

3.0.6条  分开敷设我赞同!但后半句跟GB50016冲突啦 这半句呢 我暂不发表意见 因为东北院也是编制单位 你们先内部讨论下吧 GB50016电气部分最著名的10.1.10条3款 其来历本行业的人大多知晓 我不认为2015年5月刚实施的GB50016 且东北院王金元同志此后多次在不同场合甚至公开刊物上发表对GB50016 10.1.10条3款的观点 这么快就改变了 但这一条这么写都可以拿出来公开征求意见 可知你们编制组内部混乱到何种程度 各自为政  谁去给住建部标准司的同志解释下 让住建部发出来这么粗制滥造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你们对得起党和国家、人民的信任吗?!说你们史上最差 冤不冤!
发表于 2017-4-15 09: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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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09: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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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09: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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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1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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