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ed999 于 2014-3-21 13:22 编辑
既然在16#帖中认为“安全电压AC25V,….,属概念上陈旧片面。”,那怎么又会认可《建筑电气》2007.11期文章““关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运行问题的探讨”中非要选用30mA RCD方可确保安全?
要知道,此处30mA是为了防止直接接触的附加防护,人直接拿着相线(相线不碰到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30mA可确保人身安全。换言之,用100mA的RCD也没有问题,只不过我不设防直接电击的附加保护了,只做防间接接触的电击保护,可以吧?
如果发生的金属性接地故障,此时对于住宅内部末端回路,故障电流以几十、上百安计,若设置了RCD,无论三相不平衡泄漏电流为多少,即使是100mA、300mA、500mA的RCD最大动作时间≤0.04s;而无论正常场所L、特殊场所Lp,接触电压为220V时允许持续时间均大于0.04s;接触电压为110V时允许持续时间均大于0。2s. 试问一下:在户内,TN-S系统用电设备发生该文中30mA这个级别的“非正常泄漏电流”是哪种情况?只可能是“非金属性”接地故障。这个时候的故障电压在整个电路中的分布是怎么样的、会否对人造成致命电击?请为我们分析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