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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非主要负荷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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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09: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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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ahaoohehe 于 2011-3-27 10:05 编辑

08 民规:
2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这里面的非重要负荷指的是什么?


2010年电气专业设计质量通病(电气审图专业组—2010.7)
问题内容:
供电给一、二级用电负荷低压配电系统中,上下级断路器的动作选择性的配合不满足要求。

【规范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7
第4.1.2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7.6.1 2配电线路采用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条文解释:选择性配合可根据制造厂提供的选择性图表进行。利用能量的选择性达到快速分断,通过时间选择性实现上下级间的完全配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2009年版》
第5.4.7保护电器的设置与选择性配合,宜符合下列原则:
1 配电线路的首端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线路较长、容量较大的干线保护电器应采用选择型断路器。
2 末端线路的保护电器,宜采用非选择型断路器或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3 配电线路的保护级数不宜超过三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宜用于末端线路保护。
4 断路器带有短路短延时脱扣器、零序电流保护、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时,应有足够的延时与下级保护配合;。

第5.4.3断路器保护的级间配合
3 当上下级断路器均为选择性断路器时,为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动作选择性,上级断路器的过载长延时和短路短延时的整定电流,宜不小于1.3倍。
4 当上级保护电器是选择型断路器,而下级保护是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上级保护断路器的短路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不小于下级保护断路器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2)上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大于下级保护断路器出线端单相短路电流的1.2倍。
5  上下级保护电器均为非选择型断路器时,应加大上下级之间断路器脱扣器整定电流的级差,一般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上一级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一级长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2倍;2)上一级保护断路器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宜不小于下级长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4倍;3)末级非选择型断路器,其短路瞬时脱扣器整定电流应尽量小,但应躲过短时出现的过负荷尖峰电流。
(第5.5.3 12  在TN接地系统中,末端断路器不设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由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脱扣器作为切除接地故障时,其线路末端接地故障电流应大于等于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楼主| 发表于 2011-3-27 1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电气专业设计质量通病(电气审图专业组—2010.7)
问题内容:
供电给一、二级用电负荷低压配电系统中,上下级断路器的动作选择性的配合不满足要求。


从这句看,电气审图组的 意思是:一、二级负荷要满足选择性,三级负荷就不需要满足选择性了?那消防负荷呢?
     
发表于 2011-3-27 12: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此,现有规范确实没有明确规定。我本人赞同把三级负荷均划为非重要设备。甚至部分二级也可划入其中。
发表于 2011-3-27 15: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低压配电系统保护具有可靠选择性,保护电器需有时限元件。
     
发表于 2011-3-28 07: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人一直的观点:低压系统常规负荷,无须考虑选择性
现实中很难兑现的东西,梦里想想就行了,别落在图纸上……
总之,选择性要求属于低压系统里的典型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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