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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条文]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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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11: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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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beaty 于 2012-4-7 11:57 编辑

(一)负荷分级提出了层数的要求
其中规范3.2.2 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3 条 建筑高度为1OO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2.3条对本省(福建省)影响不大,本省之前对消防负荷备用电源已要求设柴油发电机。

(二)对变配电室的设置位置提出更为严格要求: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三)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四)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对无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送往哪里?

(五)6.3.2 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此条规定的是否有此类产品?

(六)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此条规定不分具体敷设条件,对穿管暗敷的线缆,个人觉得没必要提出低烟无卤要求。

(七)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
小户型住宅,照明回路现有条件允许使用1.5 mm2  导线。

(八)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此条增加对光源采用AC220V供电时加防护罩要求

(九)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其中条文说明: 疏散通道上的电动门包括住宅建筑的出入口处、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处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如何实现呢?

(十)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其中对厨房和卫生间设置的插座要求采用IP54型,民用的插座有达到此类要求的吗?

(十一)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其中条文说明如下:住宅建筑的门厅或首层电梯间的照明控制方式,要考虑残疾人操作方便。至少有一处照明灯残疾人可控制或常亮。
此处如果用红外人体感应灯具(灯具和开关一体)是否也是一种满足要求的控制方式?

(十二)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条文说明: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此条如果采用卫生间照明和电源插座同回路的做法,又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8.7.2条第3点的要求,真是左右为难啊

(十三)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十四)7.4.8 电气竖井内的电源插座宜采用独立回路供电,电气竖井内照明宜采用应急照明。电气竖井内的照明开关宜设在电气竖井外,设在电气竖井内时照明开关面板宜带光显示。
上述二种情况的灯具开关提出宜带光显示要求,竖井照明开关新规范规定可设置在竖井内,设在竖井外的存在忘关的可能。

(十五)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防雷对增加层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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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7 12: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光源数由原来的25个限制为20个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他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此条条文说明如何执行?不符实际啊,一个小区有几栋都是超高层住宅,每栋都要设?
发表于 2012-4-7 23: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范最2的一个条文,就是箱变距建筑物的间距要求。。。。。
发表于 2012-4-8 2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4-8 20: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有。
     
发表于 2012-4-10 17: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米吧,这条根本就没考虑实际情况,按照高规和建规,满足防火要求的最小距离是4米,我记得
     
发表于 2012-4-10 20: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嘿版记错了。
满足防火要求的最小距离是6米。
     
发表于 2012-4-10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4.2.3 条文说明
。。。。。。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建议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宜小于20m ,因为10/0.4kV 变压器外侧(水平方向) 20m 处的电磁场强度(0.1MHz~30MHz频谱范围内)一般小于10V/m ,处于安全范围内。当然,由于不同区域的现场电磁场强度大小不同,故任一地点放置变压器以后的实际电磁场强度需现场测试确定。
     
发表于 2012-4-10 2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m的间距要求,一般的普通住宅建筑显然不可能,减半(10m间距)也大多做不到。

35kV变电站距民用建筑的距离,才规定——不小于15m。

10kV终端变电所距离住宅建筑的最小距离
1、GB0016-2006规定——6m(单台变压器不大于1000kVA);
2、上海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3m(10kV终端变电所位于高层住宅建筑南侧);
3、上海市供电局不成文规定——12m(10kV终端变电所正面——变压器间外墙),8m(10kV终端变电所背面——低压配电间外墙);
4、DGJ08-99-2003《10kV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程》规定——8m(箱变)。
     
发表于 2012-4-11 15: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一个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电气设计规范,搞得矛盾百出,真不知道现在的规范是怎么编的,怎么审的。。。。
     
发表于 2012-4-15 21: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图纸要画得更仔细了
     
发表于 2012-4-24 16: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工程不好做了
规定太细了
发表于 2012-4-24 20: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尺短寸长


    尺兄,你还漏了一条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5.2.2条,民用建筑与其他单独建造的。。。。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米。此条,我认为可行,符合实际情况。实际执行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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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短寸长 + 20 有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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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2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4-24 22:22 编辑

回复 13# 湘北纬23

谢谢湘北纬23,是有这条。

1、但若按此条设计,靠近箱变的住宅,将难以销售了。

DGJ 08-99-2003《10KV 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程》5.0.6 条的 8m 距离,是指“箱变宽度,左加 4m,右加 4m 的范围”对应于建筑外墙上有门、窗或安全出口的情况时的规定条款。

2、若纯论距离,DGJ 08-99-2003《10KV 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程》的 5.0.7 条有更小的距离——
(1)面向箱变外扩 4m 范围内(箱变宽度,左加 4m,右加 4m)的外墙采用防火墙,间距不限
(2)面向箱变外扩 4m 范围内(箱变宽度,左加 4m,右加 4m)的外墙采用实体墙,若箱变变压器采用高燃点油或干式,其箱变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可以是 1m


如此,靠近箱变的住宅,将更难以销售了。
故而,没见过住宅建筑采用这么小的间距。
     
发表于 2012-4-24 22: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4-25 09:18 编辑

无论是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2 条的“不应小于 3 米”,还是 DGJ 08-99-2003《10KV 预装式变电站应用设计规程》的 5.0.7 条的“间距不限”、“不应小于 1 米”,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从遵守各自的规范层面看,没问题,但还存在需要遵守其他相关规范的问题。

1、上海房产商考虑住宅的销售问题,自觉将距离拉开,否则不好销售,最终也是不划算。
2、“面向箱变外扩 4m 范围内(箱变宽度,左加 4m,右加 4m)的外墙不开出普通门、窗或安全出口”(箱变高度加4m的高度范围)的情况,在住宅建筑工程中,一般不可能存在。
只要“面向箱变外扩 4m 范围内(箱变宽度,左加 4m,右加 4m)的外墙”(箱变高度加4m的高度范围)开出普通门、窗或安全出口,就要求满足 8m 的间距要求。

故对于上海的住宅建筑工程而言,箱变与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 米”的 GB50016-2006 规定,没多大实际意义(住宅建筑的门、窗,是关键因素)。

各地的距离尺度把控,估计并不一致,但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关于 20m 的间距解释,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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