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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新《建规》电气章节也是奇葩一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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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1 15: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1 14:18
哇哦!
2010版《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哪来的?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 ... erobject6ai777.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5-4-21 15: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方郎 发表于 2015-4-21 15:07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99/node3202/userobject6ai777.html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99/node3202/userobject6ai777.html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

(1989年8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执行日期搞笑,也未见发布单位和发文号。
北方郎 ,山寨版的大兴货吧?{:lol:}

     
发表于 2015-4-21 15: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21 15:20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3124/node3199/node3202/userobject6ai777.html

...

恩。山寨版。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9: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的规范,搞死人!

远的 08 版《民规》不用再提!
2014-03-27,新《火规》 入手,苦难的日子没个尽头:吃饭饭不香,睡觉觉不稳。
2015-04-20,新《建规》 入手,恼人的问题盘旋脑海:这是真的吗?为啥会这样?

今天一早做一梦,趁还记得做梦时的大致情景,特整理如下:

朦朦胧胧……隐隐约约……
画面好像逐渐清晰起来,发现原来是新《建规》的宣讲培训班现场……讲课老师在讲台上眉飞色舞、谈笑风生地对 10.1.10 条进行分析、讲解——

1.jpg
2.jpg


讲课老师说的大概内容(以下是记得的片段):
同学们,你们想想看,火灾时的火场温度是多少度啊?是1000多度左右啊。在这么高的温度作用下,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怎么耐受得住呢?
……
所以啊,这些电缆井啊、电气竖井啊……
你们把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和消防配电回路的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放进同一个井……
不行啊,万万不行啊……
电缆井啊、电气竖井中的普通电缆着起火来,在同一个井中敷设的耐火电缆受不了啊,它会跟着一起燃烧,它就不能正常工作了……
所以,要么分两个电缆井……两个电气竖井,才行;要么消防配电回路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才行。

当时讲课老师在上面讲,我就在下面想(将梦中记得的内容稍稍整理了一下):
1、一直以来,都认为电缆井、电气竖井内,类比于我们的电气设备间,其安全性是高于建筑物内其他公共空间的。
现如今才发现,电缆井、电气竖井内已成是非之地,已无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容身之处(除非你洁身自好,独处去吧):
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搁电缆井、电气竖井外面去,在普通电缆旁边敷设、在普通电缆上方敷设,再怎么折腾,不违规!没事!
你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跑电缆井、电气竖井里面来想和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包括普通电缆采用阻燃A级、超A级电缆)共处,没门!违规!
没整明白。

2、一直以来,都认为虽然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无论从耐火温度还是耐火时间等方面与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相比,处于下风,但它和消防配电装置(比如ATSE双切箱、配电柜、控制箱)相比,绝对处于上风。
那么,允许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与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同处一井(不允许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与非消防配电回路的普通电缆同处一井)的同时,却不将耐火温度、耐火时间等均比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要差好多的消防配电装置驱逐出建筑工程每层设置的这个电气竖井,这又是为什么呢?
难道这时候的消防配电装置有大款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傍身,就今非昔比飞黄腾达脱胎换骨了不成?
搞不清楚。

3、以新《建规》10.1.10 条 3 款,来看下列上海的两本地标规定,是不是会被讲课老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GJ 08-93-2002《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3.jpg
DG/TJ 08-2048-2008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4.jpg

正想举手向讲课老师提问呢,不争气的闹铃声将这个稀里糊涂的梦给打断了。{: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9: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山东不久将会举办新《建规》宣贯培训班,有请老诚版主帮忙问问讲课的专家:

1、如何理解新《建规》的10.1.10 条?
2、如何理顺新《建规》的10.1.10 条3款与10.1.10 条1款、2款的关系?
PS
怎么看,都看不出其中的逻辑关系。
3、消防配电装置(比如ATSE双切箱、配电柜、控制箱)的耐火温度、耐火时间,高于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吗?
PS
将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从电缆井、电气竖井中驱逐出去,代之以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却容留耐火温度、耐火时间低于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的消防配电装置与之共处,此时消防配电装置就不再怕火烧了吗?

献花先谢老诚版主!
发表于 2015-4-22 0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修订的民规,管你是不是两个井,都要矿物绝缘电缆
QQ图片20150422094852.png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09: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树欲静而风不止 发表于 2015-4-22 09:49
按照修订的民规,管你是不是两个井,都要矿物绝缘电缆


始料不及!.jpg

http://www.jzdq.net.cn/club/thread-30045-2-1.html
     
发表于 2015-4-22 12: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篇看了下新建规电气章节,感觉不像电气专业的写的条文,没有做到严谨用词用语,主要是用来防火的看着防火也不推敲就上,最大的感觉看着极像一个搞电气的人专业的给其他的专业人讲解用来学习电气的一个电气章节(如公司内部各专业交谈会),电气章节在防火规范的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向建筑或者其他专普及一下电气相关知识,这时当然就没必要做到用词用语表达准确意思到位即可。建筑防火规范—电气部分,看这关系。
以下仅代表感觉:
1:人员密集处定量取消,编者认为还定量啥啰嗦,反正消防法有规定,就按消防法来统一下,平时大楼物业检查消防通知告示也使用的是消防法,估计没想这么细定不定量会有什么问题 ,设计项目时具体落实。

2:应急照明备用电源问题,估计想表达的意思是好歹应急灯还得有个备用的供电处指的是第二路电,于是乎就搞个了备用电源用语,没仔细推敲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区别
3:电缆问题,估计认为电气火灾大部分都是电缆搞的,这里要认真对待,搞个强条,后面又看看说的还不到位补充个非强条但也来个应矿物,想想,嗯。。消防电缆这下安全了,猜测写电缆这个部分的专家心里比较纠结了一下,也知道有些地方可以不用矿物,后来写完第一条到第三条,想了想反正都搞矿物吧这样安全。PS:怎么感觉像一个人在写施工业主答复撇开责任呢。
4:仓库那个配电箱开关问题:放外面好啊,防火安全,这防火规范,当然防火第一
5:疏散标志安全出口问题:这还用想啊人员密集了,当然要上疏散和安全出口.
6.条文后面的变压器母线分开问题:反正消防和非消防分开,嗯,这样防火有好处,那就分算了。
..............................................


     
 楼主| 发表于 2015-4-22 12: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康阁楼 发表于 2015-4-22 12:44
通篇看了下新建规电气章节,感觉不像电气专业的写的条文,没有做到严谨用词用语,主要是用来防火的看着防 ...



拍拍脑袋,挥挥大笔……

结了!{:huffy:}
发表于 2015-4-22 17: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咨询上海地标编制人,答曰:
上海执行地标,原来怎样现在就怎样,不执行新《建规》这条规定。
这是真的吗?那太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9:0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4-23 09:40 编辑

新《建规》10.1.4条文说明

1.jpg

(2)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

……

提问:
1)电源来自一个发电厂的不同发电机组,行不行?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就可以了吗?
A 假如这两个区域变电站的电源,均来自同一供电电源(比如同一发电厂的同一台发电机组),行不行?
B 假如有一个区域变电站的电源,能提供满足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有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行不行?
PS
我们建筑工程内设的变电站,不一定必设两个的吧?

3)区域变电站电源不以“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供出,电压10(6)kV甚至380V”供出,行不行?

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呵呵。
你编制人员要说中国怎么怎么,咱无话可说:有中国国情存在对吧?
但你编制人员如今在说国外如何如何,那就要问问编制人员这句“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是哪来的?
是出国考察看到的?还是国外标准查到的?

以下这个,如何解释?
2.jpg
     
发表于 2015-4-23 09: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0.1.4条和老的高层防火规范一样的。感觉这个不是中国的国情,是中国的专家观点。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9: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5-4-23 09:11
10.1.4条和老的高层防火规范一样的。感觉这个不是中国的国情,是中国的专家观点。


曲解国外的标准用词,任意将人家的“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al supply system for safety services ”代之以“国外一般……消防备用电源”,太随便了吧?

这是 GB 标准中的母规范哎。{:sweat:}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9: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编标准前,先上补习班。
经考试通过后,再发上岗证。
     
 楼主| 发表于 2015-4-23 09: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岁月无情 发表于 2015-4-23 09:11
10.1.4条和老的高层防火规范一样的。感觉这个不是中国的国情,是中国的专家观点。

这次,据悉和以往不同:
以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章节,听说没有电气专业人员直接参与其中;
这次不一样,至少有两位电气专业顶级大腕成为了新《建规》的编制人员。

点评

你真认为那两位是专业顶级大腕么?  发表于 2015-5-13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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