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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新《建规》电气章节也是奇葩一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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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7: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13:56
但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上,就“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编制人员就像生活在真空中一样,大家呼 ...

按这条教室疏散门上方也该设置出口标志了
     
发表于 2015-4-17 17: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4-17 17:13
按这条教室疏散门上方也该设置出口标志了

教室疏散门不是安全出口。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17: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sx8210 发表于 2015-4-17 17:30
教室疏散门不是安全出口。

rainmen_73 没说“安全出口”,说的就是“疏散门”——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4-17 17:13
按这条教室疏散门上方也该设置出口标志了


     
发表于 2015-4-17 18: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有个定语么 ”人员密集场所“ 未必教室疏散门就设
     
发表于 2015-4-17 18: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08:22
奇葩之处,此为其一:

rainmen_73 :

暂且不说实际火灾发生原因,直说这条规范条文,我理解意思好像是怕同一电井敷设时,普通回路着火,消防回路又不是矿物绝缘电缆,那么消防回路会被普通回路引燃,(虽然消防回路由无孔托盘加盖板),不过多少还是会收到影响。就像民规那个做法,向同一消防负荷供电的双电源也要独立敷设。
我这仅仅是个人站在编制规范人员角度尽量去给这条规范找个合理的解释,但是立场中立。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0: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花椒 发表于 2015-4-17 18:28
不是有个定语么 ”人员密集场所“ 未必教室疏散门就设

是的。
规范未到手,原来有50人的说法,现在还保留否?
     
发表于 2015-4-17 20: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20:07
是的。
规范未到手,原来有50人的说法,现在还保留否?

按消防法,教学楼就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0: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5-4-17 21:23 编辑
hl891223 发表于 2015-4-17 18:35
暂且不说实际火灾发生原因,直说这条规范条文,我理解意思好像是怕同一电井敷设时,普通回路着火,消防回 ...

若从火灾原因方面分析,估计站不住脚。

同一电井敷设时,普通回路着火,消防回路又不是矿物绝缘电缆,那么消防回路会被普通回路引燃……——有点道理。


但是,有几个问题需要请教规范编制人员:


1、编制人员编制此款设计规定,是凭想象凭感觉的还是根据火灾事故统计数据的?
若是凭想象凭感觉,估计会存在很大的偏差,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若是有火灾事故统计数据(其他国家的也行,但估计会令编制人员失望)或其他国家的通常做法,完全可以在条文说明中解释清楚。现不明不白,不免令人心生疑窦,难以信服。

2、电气竖井内着火的概率大吗(占我国电气火灾的比例)?

3、退一步说,即便电气竖井内着火,若耐火电缆在火中不能坚持工作,是不是也不能称之为耐火电缆了?

4、当然,矿物绝缘类耐火性能、耐火时间毫无疑问均优于有机绝缘类,但新《建规》如此一刀切,难道是参考先进发达国家的做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0: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men_73 发表于 2015-4-17 20:34
按消防法,教学楼就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原来有一个房间超过50人才归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说法,见06版《建规》条文说明。

教学楼宏观上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大环境),但每个教室的桌位配置不超过50个,就可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小环境),故其疏散门可不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点评

哪天外来老师听课,开个教学研讨会,教室人数就超50人了  发表于 2015-4-17 20:47
只有规范正文和法律法规最具效力  发表于 2015-4-17 20:42
这种理解合理不合法,也不是每个砖家都认可的  发表于 2015-4-17 20:41
     
发表于 2015-4-17 20: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_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0: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14版《建规》还有没有这个条文说明,有请 yangyang7201 快看看规范。

点评

坐下病了,看见规范就恶心!故扔在办公室未携带回家,明天一早取回详查!  发表于 2015-4-17 20:53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0: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20:39
原来有一个房间超过50人才归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说法,见06版《建规》条文说明。

教学楼宏观上属于人员密 ...



rainmen_73
这种理解合理不合法,也不是每个砖家都认可的
只有规范正文和法律法规最具效力
哪天外来老师听课,开个教学研讨会,教室人数就超50人了


尺短寸长
人为刀俎,我为鱼肉。{:sweat:}

点评

我要是审图,这么给设计提意见也不算过分吧  发表于 2015-4-17 21:11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1: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men_73 的说法成立(砖家不认),不谈 14版《建规》,那些不超过50桌位的大、中、小学教室,估计有九成九违反06版《建规》“强条”。{:sweat:}

     
 楼主| 发表于 2015-4-17 21: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yslideb
现在,消防应急灯具要符合GB17945-2010,而这个产品标准里提出的应急时间就是90min,也就是说,只要一个符合GB17945-2010的合格的应急灯,它总是满足GB50016-2014的要求。感觉没问题吧。  发表于 4 小时前


尺短寸长 18# 的点评。
     
发表于 2015-4-17 21: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5-4-17 20:41
14版《建规》还有没有这个条文说明,有请 yangyang7201 快看看规范。

GB50016-2006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 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条文说明:
5.3.15 本条文的规定是要保证疏散人流的畅通与安全,有利于疏散门在紧急情况下能从内部快速打开。
1 设计采用带门槛的疏散门等,紧急情况下人流往外拥挤时很容易被摔倒,后面的人也会随之摔倒,以致造成疏散通路的堵塞,甚至造成严重伤亡。

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规定不应小于3m,是规定的最小宽度,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地尽量加大。
为保证人流快速疏散,根据实际管理经验,增加了室外不小于3m净宽的疏散小巷,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的规定。当基地面积比较狭小紧张时,设计人员也应积极地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等有关部门研究,力求能够在公共建筑周围提供一个比较开阔的室外疏散条件。主要出入口临街的剧院、电影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其主体建筑应后退红线一定的距离,以保证有较大的露天候场面积和疏散缓冲用地,避免在散场的时候,密集的疏散人流拥入街道阻塞交通。此外,建筑物周围环境宽敞对展开室外灭火扑救等也是非常有利的。

本条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GB50016-2014
5.5.19-3.jpg

条文说明:
5.5.19-1.jpg
5.5.19-2.jpg


比较06版和14版同一内容条款和条文说明,似乎是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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