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主编在14版《建规》10.1.6条文说明中所画的“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二)”图示——非消防负荷供配电环节多加了一个总“QF(②)”。
优点何在?
除了解释能防范非消防负荷母线发生故障的危害外(母线发生故障的几率有多大,需要这么兴师动众搞消防负荷的“专用母线段”),估计也说不出其他。但是,硬生生“塞进”这个非消防负荷总“QF(②)”,凭空就多了一级配电。非消防负荷也同样可能存在重要负荷,不担心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选择性配合更难?不考虑业主方无谓的投资更多?
对于那些无需考虑选择性配合的小型建筑工程,发生火灾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切断这个非消防负荷总“QF(②)”,简简单单倒也不失为一个设计选项。
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建筑工程,真这么干,所为何来?
(2)猜测(只能是猜测,因为王主编他不予交代)王主编这个所谓“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就是其在14版《建规》10.1.6条文说明中“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二)”图示的红线加粗部分。但是,看不出是“专用母线段”啊!
这段母线,不明明“挂”有非消防负荷的“QF(②)”总开关吗?
难道是我的理解能力存在严重问题吗?
(3)从业30多年,其他没资格说三道四,倒是自己画的,人家做的,真还看过不少。常见的可不是“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恕在下孤陋寡闻,至今真没见过“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的做法),不知“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中“常见的做法是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的“常见”,从何而来?
对在下而言,不是“常见”而是“未见”。
PS1
人云亦云、见风使舵,没根据、没来由地照抄王主编在《建规》中的条文说明,不应该成为《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的工作方法。
试问编制人员确实常见这种系统吗?
PS2
王主编在14版《建规》10.1.6条的条文说明说“对于负荷不分组方案,常见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是不是事实,只有王主编自己清楚。
试问王主编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有几个建筑工程或百分之几的建筑工程,是这么干的?
常见的做法?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