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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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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fitman 发表于 2016-2-2 11:14
我只是说明电源可靠性只是一个大家能接受的水平而已,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fitman 发表于 2016-2-2 10:24
应该说3楼文中所提到的双重电源的三个标准,也算是现时大家普遍可接受的观点(广东基本是以110kV站为区域站 ...


应该说3楼文中所提到的双重电源的三个标准,也算是现时大家普遍可接受的观点——
3楼文中所提到的双重电源的第二个标准,不能接受。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1: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fitman 发表于 2016-2-2 11:11
确实如此。系统中要带UPS的设备全安装。我们跟院方说他这个是三重电源、四重电源了,超过标设计了。院方 ...

医院的要求,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6-2-2 11: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尺总不能接受的是“两个区域站”还是"35kV及上”的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1: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fitman 发表于 2016-2-2 11:44
请问尺总不能接受的是“两个区域站”还是"35kV及上”的标准?

两个都不能接受。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1: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区域站,不一定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的供电要求。
“35kV及上”的说法,在很多情况下,也纯属扯淡。
     
发表于 2016-2-2 12: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有两路110kv进线的变电站的不同10kv母线也可以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3: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2-2.png

1.4,同1.3。
上一级不同的110(35)/10kV变电站,不一定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的供电要求。必须将前提条件说完整,才对。

PS
在此,不讨论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3: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不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的供电要求但满足“上一级不同的110(35)/10kV变电站”这个条件,“疑难点解析”却给出“可视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要求的双重电源”的意见,应该是完全错误的。
     
发表于 2016-2-2 14: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头大,这样的问题建议以后他们还是别尝试说清楚,本来听明白,现在糊涂了

点评

挺——本来明白,现在糊涂了  发表于 2016-2-2 16:40
     
发表于 2016-2-2 15: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区域变电站都不能满足一级负荷?那该怎么设计?

点评

没这么说过。  发表于 2016-2-2 15:43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5: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mm-lbq 发表于 2016-2-2 15:36
两个区域变电站都不能满足一级负荷?那该怎么设计?


看清楚:
两个区域变电站(或用户变电所)未必就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供电要求。
一个区域变电站(或用户变电所)未必不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供电要求。

点评

上一级两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它们的上一级也可能是从同一个更高级别变电站引入,所以我觉得这需要说清楚  发表于 2016-2-16 11:24
     
发表于 2016-2-2 16: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yshcy 于 2016-2-2 16:57 编辑
尺短寸长 发表于 2016-2-2 15:42
看清楚:
两个区域变电站(或用户变电所)未必就满足一级负荷(双重电源)供电要求。
一个区域变电站 ...

尺总的意思我明白并且赞同,不过这个东西裁决方其实在供电局,很多想法和依据其实还是意淫。
     
发表于 2016-2-2 17: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消防跟电力两部门都强势,弄得顶级专家都语无伦次了。电力抱着对用户负荷按等级供电。消防不认双重电源满足消防一级供电要求,而专家们又引进了双重电源的定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7: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byshcy 发表于 2016-2-2 16:52
尺总的意思我明白并且赞同,不过这个东西裁决方其实在供电局,很多想法和依据其实还是意淫。

我明白你的意思。
但是,专家也胡搞乱来的话,就很是要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10: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3-1.png
3-2.png
3-3.png

3
常见的做法”是“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
1)王主编在14版《建规》10.1.6条文说明中所画的“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二)”图示——非消防负荷供配电环节多加了一个总“QF(②)”。
优点何在?
除了解释能防范非消防负荷母线发生故障的危害外(母线发生故障的几率有多大,需要这么兴师动众搞消防负荷的“专用母线段”),估计也说不出其他。但是,硬生生“塞进”这个非消防负荷总“QF(②)”,凭空就多了一级配电。非消防负荷也同样可能存在重要负荷,不担心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选择性配合更难?不考虑业主方无谓的投资更多?
对于那些无需考虑选择性配合的小型建筑工程,发生火灾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切断这个非消防负荷总“QF(②)”,简简单单倒也不失为一个设计选项。
但对于大型复杂的建筑工程,真这么干,所为何来?
2)猜测(只能是猜测,因为王主编他不予交代)王主编这个所谓“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就是其在14版《建规》10.1.6条文说明中“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二)”图示的红线加粗部分。但是,看不出是“专用母线段”啊!
这段母线,不明明“挂”有非消防负荷的“QF(②)”总开关吗?
难道是我的理解能力存在严重问题吗?
3)从业30多年,其他没资格说三道四,倒是自己画的,人家做的,真还看过不少。常见的可不是“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恕在下孤陋寡闻,至今真没见过“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的做法),不知“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中“常见的做法是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的“常见”,从何而来?
对在下而言,不是“常见”而是“未见”。
PS1
人云亦云、见风使舵,没根据、没来由地照抄王主编在《建规》中的条文说明,不应该成为《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的工作方法。
试问编制人员确实常见这种系统吗?
PS2
王主编在14版《建规》10.1.6条的条文说明说“对于负荷不分组方案,常见消防负荷采用专用母线段”是不是事实,只有王主编自己清楚。
试问王主编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有几个建筑工程或百分之几的建筑工程,是这么干的?
常见的做法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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