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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尺短寸长

[问题探讨] 《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中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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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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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对于问题的“解析”,简单一句“××××未作具体要求”是不是就算作“解析”?
上传《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扫描件的这位热心朋友,远比此书的所有编制人、审查专家、主编副主编来得仔细和认真,特别在旁作了标注:50053要求了
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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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3-201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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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的这种供电方式,适用于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吗?
在下认为,二级负荷采用单回路专用架空线的这种供电方式,不太适合用于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室、防烟和排烟风机及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应该引导大家做好合理的供配电系统设计,且对用于为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主要指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用电)供电的配电变压器理应点明不能设置单台,除非另有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的低压配电回路,而非简单一句“对于变压器并未作具体要求”就算了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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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级负荷”是啥负荷?
编制人、审查专家、主编副主编,都不拘小节?尤其是主编,若挂个名不干事不负责,建议别去图这虚名,弄不好还讨骂,有意思么?
2)“不应按”的措辞对吗?
GB 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4.0.3条,确实是用了这个“不应按”,但前面说了“人云亦云、见风使舵,没根据、没来由地照搬照抄……不应该成为《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的工作方法”。
比如,按14版《建规》规定,一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以两个相互独立的“双重电源”市电供电,人家投资方就是考虑为了提高供电可靠性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并按“安全设施供电系统”进行设计,凭啥“不应按”?
又比如,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超高层公共建筑,按14版《建规》10.1.12款规定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若人家业主要求按常规的(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加自备柴油发电机组成应急供电系统和或虽不组成应急供电系统但以三重电源进行设计,却发现拿09版《供规》4.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 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来判的话,却属于违规,有没有道理?
此处“不应按”应该改为“可不按”才对。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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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预留备用回路为啥会有这个“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前置条件?
2)做了这么多年的设计,设计预留备用回路大多是留给三级负荷的,但也不排除给一、二级负荷预留备用回路。
在座的各位P民,你们以为如何?
3)看看09JSCS-D2009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是怎样的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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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不是“对于向一、二级负荷供电的低压配电屏的备用回路,可为总回路的25%左右”而是“备用回路宜按总回路的25%考虑”。
毫无疑问,09JSCS-D2009年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5.1.23款“在没有明确的预留要求时,备用回路宜按总回路的25%考虑”之规定,才是合理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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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的答复完全照搬照抄了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6.2.3条的条文说明。

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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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为何6.2.3条的正文规定与其条文说明不一致?
实际上,规范6.2.3条的正文规定写得简单直白一点,啥事都没有: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但套内每间房内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应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将危害可能性降至最低,是正确的。但遣词造句很重要,尤其是规范规定条款中的用词。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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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线路额定电压与电力输送距离的关系”出自哪本规范或设计手册?
上表中的有些技术参数,颠覆以往接受培训教育的认知,也与2004年培训教材《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复习指导书》表6-2-1“各级电压线路输送能力”差距过大。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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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的抑制措施为何只是“选用YdDy连接的三相整流变压器”?
难道YdDy连接的三相供、配电变压器就不具备这个消谐能力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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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接零保护”吗?

一觉睡回30年前。

恍如隔世。{:shocked:}{:sweat:}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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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些技术要求,是不是缺失了某些前提条件?
12.2问“答:(1)”,对独立建设的变电所内的配电系统提出“宜采用TN-C系统”。
请问:独立建设的变电所内的照明用电、插座用电、空调用电、通风设备用电等配电系统,能允许采用TN-C系统吗?
22.2问“答:(2)”,对设置于某一建筑物内的变电所为其他建筑物配电时,提出“宜采用TN-C-S系统”。
请问:对有EMC电磁兼容、防范火灾和腐蚀等要求的配电系统(比如数据中心、数据银行等等),能允许采用TN-C-S系统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8: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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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问:
1)请问《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照搬照抄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2.3条的条文说明,就算是解析了?
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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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相信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的要求,还是选择相信2006年《上海市变电站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研究》中的结论?
3)《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对一个如此奇葩的条文说明,不持半点怀疑;对住宅小区内的10kV变电所的实际情况,视而不见;对建筑电气互动论坛早已沸沸扬扬的质疑声,也听而不闻……
真是醉了?
住宅建筑的房产开发商,会不会被吓哭?

拜托有关的大师、知名专家,别再胡说八道了,好不好?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9: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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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非燃火难燃介质”是啥玩意儿?
2)为啥是“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而不是“3110kV的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油浸变压器应为一级”?
3)“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是不是属于断胳膊缺腿了?
PS
请《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自行对照下列规范、标准的规定:
GB 50229-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11.1.1条。
GB 50059-2011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5.0.1条。
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1条。
GB 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3.1条。
4)看见“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这一条规定,真是感慨万千——人微言轻,好无奈啊。
2008年批到现在,没用。足可见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深入人心,威力无穷”。47位建筑电气行业知名专家唯《民规》马首是瞻,也同样视GB标准及其“强条”如草芥么?
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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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60-2008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7.1.4条(“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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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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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3038-2000《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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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声长叹!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9: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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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问:
配变电所贴邻居住、办公房间“屏蔽、降噪”措施,为何不在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出可操作的具体要求?
没有具体要求,做得好与差,是否符合规范的“屏蔽、降噪”要求,就失去了评判标准,大家都可以说“我已经采用了屏蔽、降噪措施”,咋办?

点评

这条就是糨糊规范..怎么做都不知道..审图经常就此提问题.  发表于 2016-2-18 11:23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9: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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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引用这条防火门规定,想必认为其是正确的了,是吧?
2008年开始,对08版《民规》的王主编提出这条规定出错(王主编想当然地认为这条规范规定无错),写文章批,各地技术交流时驳,至今都快8年了,没人理会。最终的结果是:
这条防火门规定,导致——
20147月实施的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编制组也跟着犯错;
201512月出版的《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疑难解析居然还在引用。
想想,也真是醉了。{: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9: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PS
拙作“建筑物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和防火门杂谈”摘选
2 防火门
一些设计规范对民用建筑内变配电所的防火门规定存在严重问题,恐会给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埋下极大的事故隐患。
13版《变规》6.1.3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肘,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4条规定:“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上述条款基本上照搬了08版《民规》4.9.2条强制性条文和4.9.3条规定,虽然其条文说明“本条中的‘相邻房间或过道’是指变电所区域外部的房间或过道”对08版《民规》的不当规定有所修正,但其规定条款仍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13版《变规》6.1.3条第123款中变电所“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有误。根据当时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05版《高规》)5.2.7条、97版《汽车库规范》5.2.6条(14版《汽车库规范》5.2.6条类同)和09版《人防规范》4.2.4条规定,这些“开向建筑内”的变配电所防火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于2012-08-20挂网发布的《建规》(报批稿)也早就有了与14版《建规》6.2.7条(强制性条文)同样的规定:“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还有,08版《民规》的4.9.2条原本针对民用建筑内配变电所,不知何故,13版《变规》6.1.3条却将其改成“民用建筑内变电所”,少了一个“配”字,“缩水”只谈“变电所”而不论“配电所”,极为不当。
213版《变规》6.1.35款中的“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极易导致设计错误。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版《建规》)3.3.14条(强制性条文,14版《建规》3.3.8条原则不变)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虽说现行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了和国际标准接轨,已删除“易燃物质”以“可燃物质”一词替代,但《变规》6.1.35款中的“易燃物品”显然是指变电所附近堆有甲、乙类危险物品。试想,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非专用的变配电所都不被允许,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也不得在贴邻危险区域的防火墙上开设任何的门、窗、洞口,民用建筑内变电所只要设甲级防火门却能允许在其附近堆有“易燃物品”,着实令人难以理解。
有人可能认为:工业建筑中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不允许设置非专用的变、配电所,但并无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内变、配电所附近不允许堆有(甲、乙类)易燃物品。笔者不以为然。06版《建规》5.4.5条(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14版《建规》5.4.2条(强制性条文)更进一步要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其条文说明为:“如在民用建筑中存放或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或爆炸时,后果较严重。因此,对存放或销售这些物品的建筑的设置位置要严格控制,一般要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本条主要规定这些用途的场所不应与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合建,如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内、办公楼的下部等,不包括独立设置并经营、存放或使用此类物品的建筑。”由此可见,民用建筑内变配电所附近不得“堆有(甲、乙类)易燃物品”。
窃以为,《变规》6.1.35款可能是“变电所附近堆有可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之误。
313版《变规》6.1.36款的原始出处是05版《民建通则》8.3.24款“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但依据14版《建规》民用建筑“5.2 总平面布局”和“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06版《建规》民用建筑“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和“7.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05版《高规》“4.2 防火间距”和“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类同)中的有关规定,便可发现这条规定是错误的。与其他建筑相邻的民用建筑变配电所外墙上,除非不允许开门,若是允许开门,不是甲级防火门就是不燃材料的普通门,任何情况下采用丙级防火门都于理不通。当建筑外墙上允许开门时,避免变配电所外墙上的门与本建筑物上、下部之间的火灾危害,不应该通过设置“丙级防火门”来解决问题,而是应该通过采用不燃材料的门、窗,并按14版《建规》6.2.5条(06版《建规》5.4.22款类同)“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规定实施,才真正有效和合理。
413版《变规》6.1.4条将08版《民规》4.9.3条“配变电所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改为“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将原本针对变配电所的规定条款降格为只针对变压器室,此修改也实属不当。
     
 楼主| 发表于 2016-2-18 09: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别说是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就是变电所附近堆有可燃物品也已是心中惴惴——
PS
此“可燃物品”非GB 50058-2014中特指的“可燃性物质”,两回事。
《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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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3: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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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不考虑建筑工程分为设置FAS和不设置FAS这两种情况吗?不设置FAS的建筑工程,当消防疏散照明采用非持续型的应急照明方式时,片面强调采用专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不担心其不能及时点亮会带来极大危害吗?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最好的解析。可惜!
2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没将消防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分清楚,其6.3.52款切断电源点亮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的要求,应该仅仅针对消防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无特殊情况,不得用于消防备用照明,可惜在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不见明示。
是不是?
3)引用作答的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3.9.12条,是正确、合理的规定吗?
4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10.1条“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的规定,是说得通的技术手段吗?
PS
比如,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其联锁控制完全不受人工制约(详见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1.0.4条规定),在自动喷淋系统动作前切断正常照明如何掌控?
按理《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编制组应该纠正一下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4.10.1条的不当规定,说明一下按自动喷淋系统(或自动消火栓系统,“或”逻辑组合)动作后立即切断相关区域的正常照明才是。
53.3问的解析结论是不是不准备遵守14版《建规》的10.3.7条规定了?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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