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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min

《建筑电气》2012年第4期文章投票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5-9 12: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鼻山有一肚子的话要说……

来一篇“对《也论路灯配电系统兼议5线TT系统》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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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2: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无此必要吧。其实我的上述言论,没有任何创新之处,都是我多年来所秉持观点的再一次集中重复展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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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E币 +8 收起 理由
尺短寸长 + 8 有必要有必要,太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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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2:5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各地的路灯电死人事故统计和具体原因分析的话,就有一定讨论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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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3: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阿斯也来发表一下意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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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5: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引出2个问题:
一,路灯配电设计是要设计变电所(目前大部分为箱变)的,因此,讨论路灯TT系统(是指“纯粹的TT系统”,下同)以及5线TT系统时,也不能例外,也就说是:必须讨论路灯变电所处的系统接地情况;如刻意回避路灯配电之心脏——变电所设计,那就证明相关当事人心虚气短,底气不足。很遗憾,我们在尺文中也基本没有看到对于这个很核心问题的论述,尤其没有看到尺文所大力倡导的采用4线TT系统时,变电所的系统接地图。因此,此文对于实际工程设计指导作用不大甚至是误导;

二,我前面提到,之所以提出5线TT系统概念,主要是为了因应纯粹TT系统在变电所的系统接地情况,而尺文第19页却说“采用5线TT系统是试图减小相保阻抗以增大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可见尺文这句话属于典型的偏解和误读,而尺文以此为靶子来展开的一大堆文字论述和计算,也就意义不大了。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09:31


答复1

一、4线TT系统,无需鄙人再画图,有关规范的定义和图示,太明白不过了。
见GB标准和IEC标准的图示。


二、看看大鼻山的原话:
http://www.jzdq.net.cn/club/viewthread.php?tid=17837&extra=&page=4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11-15 08:08  47#
我明明说5线TT是为了解决变电所(TT)到建筑物(用户)这一段室外线路的灵敏度!你故意回避这段室外线路,胆怯了还是心虚了,老兄?

你只敢提变电所(A点)及建筑物(C点)这两个端点;可兄弟,这两点本身就已是5线制啊,就甭须劳您大驾啦。

有料和够胆的话,就请把线段AC的中点(即距离变电所和建筑物都是50米)的情况计算一下!

大鼻山 发表于 2010-11-15 08:08  48#
尺老兄如果有料和够胆的话,就请把线段AC的中点(即距离变电所和建筑物都是50米)的情况计算一下!而且,务请分为两种情况,分头计算:
1)、4线TT;
2)、5线TT.

我倒要观摩观摩,看你老兄4线TT接地故障灵敏度是如何胜过5线TT的。

明明是大鼻山自己说的“我明明说5线TT是为了解决变电所(TT)到建筑物(用户)这一段室外线路的灵敏度!”,如何却变成了“而尺文第19页却说‘采用5线TT系统是试图减小相保阻抗以增大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可见尺文这句话属于典型的偏解和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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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5: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5-15 11:37 编辑

GB标准和IEC标准的图示
TT-1a TT-1b.rar (31.61 KB, 下载次数: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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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大家可以思考4个小问题:
一、二、三、四。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10:08


答复2

一、纯粹的TT系统中,各路灯之间若以PE线相连(即5线),设计规范难道不允许吗?2011版低规(老规范亦然)第5.2.14条的“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中,“共用”作何解释?
看看我论文中是咋说的:
……
三是虽然自第一个室外路灯开始,其后采用贯通的 PE 线作为所有路灯的接地线不算违规,但每个室外路灯宜单独设置接地极,更安全可靠(利用路灯基础钢筋作接地极,按 R ≤25V/I 取值,实测满足要求即可)……


二、鉴于路灯(城市道路照明)灯杆具有较小的灯杆间距……
大鼻山一文中的灯杆间距是多大?没记错的话,是 30m 吧 —— 20、30m 的距离,还不能防止故障电位的传递?

三、尺文中图4中不经意地标注了一处10m,其具体含义是什么呢?它能确保TT系统所要求的“变电所处的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为两个独立的接地系统,无电气联系”吗?10m可以不顾土壤电阻率等情况,放置四海而皆准吗?
大鼻山认为应该是几米呢?
鉴于中国有关部门不能提供这方面的测试数据(估计是无利可图,没人愿意干赔本买卖吧),无奈只能用德国的技术参数(JGJ16-2008 也从原 20m 降至 10m )。
大鼻山知道哪家的技术参数?

http://www.docin.com/p-63061137.html
北京电力公司 10 千伏及以下客户工程图纸审核标准(试行)
P26——
8 接地(1)……
当 10kV 电源为小电阻接地系统时,应设独立的低压工作接地网,与保护接地网应严格分开。。。。。。低压工作接地网与保护接地网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m……

北京电力公司的要求最低。不过我可不敢采用这个 5m。


四、TT系统一般必须在灯杆处采用RCD(而TN系统可采用熔断器),请问尺文是否考虑了RCD很容易被盗窃贩卖这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呢?反正路灯管理所和市政照明电气工程师很在乎这个。
1、是谁说“TT 系统一般必须在灯杆处采用 RCD”的?
2、要说偷盗,连供电局的 35kV 变电所都有强人下手,难道 35kV 变电所就不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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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第五个问题:
五、尺文一如其他众多文章一样,也在质疑室外等电位联结。试问,踩在室内的水泥地板上就肯定是等电位,但踩在室外灯杆处已做保护接地的场地上(甚至是潮湿的)?这是哪门子逻辑呢?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11:50


答复3

1、“踩在室内的水泥地板上就肯定是等电位”? —— 不是吧,得有钢筋才能做这个“等电位”吧?
2、室外灯杆处已做保护接地的场地上(甚至是潮湿的)就不是等电位? —— 难道周围不设置金属件,大鼻山有能耐做这个“等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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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子上建起的楼房不可靠;同样,在堪忧的基本论据上建立起来的论证和结论,同样也是堪忧的……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11:59


答复4

尺短也有同感 —— 确实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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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2-5-9 16:38 编辑
尺兄文章一上来就说室外配电电死了一些人云云,这很值得玩味哟。大家思考过没有:为什么“无等电位”的室外电死人会成新闻,而“等电位”的室内电死人却很少成为新闻呢?这不正恰恰证明了:室内电死人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室外电死人的概率嘛!
广大电气界朋友们,不要再让这些披着等电位外衣的“伪等电位”理论害死人了!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12:07


答复5

1、室内的用电设备,与室外的用电设备,其数量与密度是相同的?
2、分析事故概率,是这样类比的?
3、而“等电位”的室内电死人 —— 大鼻山有案例和统计数据,敢如此说?

直接接触防护、间接接触防护不是一回事;
间接接触防护没做到位的现象,到处存在 ——
(1)我师傅前些年购买的新居,洗浴卫生间“局等”就暗埋了个 LEB 盒,里面 LEB 排空悬着,无论地面、墙面钢筋还是插座的 PE 接线端子等等,根本就没做“局等”;
(2)住宅建筑,是几几年开始才要求带洗浴的卫生间做“局等”的?现今大量未实施“局等”的带洗浴的卫生间,才是大鼻山理应说的“害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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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而言之,是否电死人,其实跟室内或室外关系不大,跟是否“等电位”关系不大——因为现实中很少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等电位!那种认为“建筑物内做了所谓总等电位联结,大楼住户就安枕无忧”的论调是荒谬的、是危险的,是要害死更多人命的……一切根源乃在于:严格而言,楼内水泥板其实无法实现人们关于等电位的幻想;楼内浴室经常电死人就是明证……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12:19


答复6

楼内浴室经常电死人就是明证……

1、大鼻山确认故障原因了?
2、大鼻山确认该浴室实施“局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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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具体设计时,楼内总电位联结还是要做的(尽管它“伪”,但做了肯定比不做好),室外灯杆处也是要保护接地的;但是千万不要将此作为决定性因素或者救命绳,否则讨论就要剑走偏锋、南辕北辙、本末倒置了……大鼻山 发表于 2012-5-9 12:25


答复7

大鼻山说过“伪TT”,现在居然连楼内总电位联结也“伪”了。

剑走偏锋、南辕北辙、本末倒置 ——

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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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标准的升版和篇幅所限,论文折腾了几下。
将大鼻山2007年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罗列如下(论文中已经无法容纳了)。

原未改稿的前半部分——

0  引言
室外路灯配电系统设计的正确与否直接与广大民众的人身安全有关,有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不断展开讨论:抽丝剥茧、寻踪觅源;去伪存真,拂尘见金——以期不断修正、提高认识;持续改进、完善设计。
笔者希望所有参与市政路灯工程设计和工业厂区、住宅小区路灯或景观照明工程设计的相关从业人员,能充分关注、分析、判断这个问题的是是非非,得出正确结论,目的是设计出一个个可以安全、可靠运行的室外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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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1  《路灯探讨》中值得商榷的几个问题
《路灯探讨》一文在分析路灯配电线路的干线与灯具引接线的接地故障保护方面给大家提供了很好的启示,但在标准引用、对规范条款的解读、路灯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的选择以及实际工程中接地极、PE线的具体设置等几个方面存在如下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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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16: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1.1  标准引用问题
《路灯探讨》一文引用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以下简称《道路照明》)分析问题,但此规范当时已经属于过渡版,文章若能结合CJJ 45-2006《道路照明》(于2006-12-19发布,2007-07-01实施)来讨论问题则更好。新版《道路照明》对涉及路灯配电回路的载流量、保护装置和接地型式均有明确规定,已并非完全如《路灯探讨》“1 引言”中所说的“规范未能就路灯照明配电系统作出更为详尽而完善的规定”。
《路灯探讨》一文引用的GB 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在2005年已经废止,GB 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于2005-02-06发布,2005-12-01实施,在2007年发表的《路灯探讨》一文不应引用2005年已经废止的标准。
1.2  采用淘汰电器产品问题
    《路灯探讨》一文在“3 单相短路电流计算”的“路灯TN-S系统配电示意图”中和“5.1 TN-S系统的灯具短路保护”章节每套灯具短路保护的熔断器选择中,共三处出现RL1熔断器,但是,RL1熔断器在2000年以前就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产品目录。
1.3  计算过程存在小差错
《路灯探讨》一文的计算存在几处小差错,详见如下所述。
(1)“3.1 工程实例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章节的计算过程,箱变内带3m长LMY-4(40×4)低压母线,计算过程却只算了1m长度:
回路总电阻R =0.05+33.68+0.372+2672.01+206.4=2912.5(mΩ);
回路总电抗X =0.53+63.64+0.451+190.08+2.9=257.6(mΩ);
回路总电抗X =2923.9(mΩ)。
箱变内带3m长LMY-4(40×4)低压母线,计算过程应算3m长度:
回路总电阻R =0.05+33.68+0.372×3+2672.01+206.4=2913.3(mΩ);
回路总电抗X =0.53+63.64+0.451×3+190.08+2.9=258.5(mΩ);
回路总电抗X =2924.7(mΩ)。
(2)“4.2 TN-S系统配电线路干线开关的选取”章节的回路电流计算过程,公式正确,结果错误:回路计算电流I =33×0.25×(1+10%)/( ×0.38×0.85)=15.92A,故I ≥1.1×15.92=17.51A……
实际上,正确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是:回路计算电流I =33×0.25×(1+10%)/( ×0.38×0.85)=16.22(A),故I ≥1.1×16.22=17.84(A)……
(3)“5.1 TN-S系统的灯具短路保护”章节每灯的工作电流计算过程,公式正确,结果也出错:每灯的工作电流为I =250W×(1+10%)/(0.85×220)V=1.45A。
如上同理,正确的过程和结果应该是:每灯的工作电流I =250W×(1+10%)/(0.85×220)V=1.47A。
所幸上述计算错误均未影响到论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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