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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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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 新《火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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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1: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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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6-23 18:27 编辑

学习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建筑电气》2014年第5期 新《火规》问答. P37

条文: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疑问:略。
解答: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不允许其它系统的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当消防系统和安防系统合用设置安防监控中心时,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地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合用时各系统的设备布置和线路敷设应相对集中,其间应有物理分隔,不同系统的线路不能交叉敷设。

PS1
据参加培训班的学员介绍,培训时规范宣贯老师对此的解释是:“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其规定条款没有讲“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那就是指“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
如此解释,对不对呢?
若是对的,按规范宣贯老师解释的“规定条款没有讲‘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就是指‘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依此逻辑推理——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这条规定,因为3.4.1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也没有讲“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必也是“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
麻烦来了:“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不是“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设计合用消防控制室了?

PS2
《建筑电气》2014年第5期 新《火规》问答中,似乎是说合用消防控制室的前提条件是“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地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那么就要问了:
安防系统(SA)可以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FA)合用消防控制室,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A)包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能不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FA)合用消防控制室?它们可不能有效地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也不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怎办?
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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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FA和SA、BA是可以有条件地共存于同一个合用控制室中的,并非3.4.6条规定和《建筑电气》2014年第5期 新《火规》问答中“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地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那样,否则,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A)包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将无法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了(它们必定与消防系统无关)。

PS3
新《火规》问答中的“单一功能的消防控制室,不允许其它系统的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安防系统可以有效地帮助消防值班人员快速确认火灾及指导灭火救援,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等解释,恐不能掩盖新《火规》措辞不严谨的失误。
如果认为《建筑电气》2014年第5期 新《火规》问答是正确的,先明确将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3.6.3条6款给废了再说。

条文:……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疑问:略。
解答:……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PS1
目前我国的建筑还不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1)目前我国(大陆)的建筑“还不能”,那么目前哪个国家的建筑“能”?
2)试举一例:我国宝岛台湾为何能“达到局部疏散的要求”?
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内政部台(七八)内警字第七一五八二四号令订定发布全文一百十一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内政部台(八五)内消字第八五七三八0三号令修正发布全文一百九十八 内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八八)内消字第八八七五九二五号令修正第十二、十四、十九、二十三、百九十八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台内消字第09300905595号第一编
台湾消防法規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1月10日
第 113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式,建築物在五樓以上,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二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PS2
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
1)“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的解释,纯属多余。
2)参与培训的学员、提出疑问的同行,担心的不是“各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它当然得满足规范要求的疏散净宽度规定),大家质疑的是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

PS3
同时向全楼开启消防应急广播,组织所有人员同时疏散,才可能避免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
1)拿“根据相关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各层消防疏散通道可以容纳本层最多人数的疏散需求”解释“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属于偷换概念:每层消防疏散通道(走道)的宽度,与“疏散楼梯、大楼出入口”的宽度,两者承受的压力,是相同的吗?
98版《火规》和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的规定,应该是出于避免疏散楼梯间、大楼出入口等人流汇集处发生拥堵导致踩踏事故的考虑结果。
2)宣贯老师说提出“局部疏散”(98版《火规》的明确规定)要求的人是伪专家,那么台湾消防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也必是伪专家所为了?
     
发表于 2014-6-23 13: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台湾相关部门 没有按照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建设、维护阶段严格执行,严重危害到宝岛人民的生命安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令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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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3: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湾湾有时候属于我们,有时候又不属于。。。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5: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6-23 16:40 编辑

学习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
《建筑电气》2014年第5期 新《火规》问答

前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会同本刊开设新版《火规》学习栏目,将各地宣贯过程中设计人员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汇集整理并作出解答,陆续在此刊发,以帮助大家尽快理解掌握新版《火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汇集整理问题并作出解答以帮助大家尽快理解掌握新版《火规》的初衷很好,但是——
PS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的解答,其法律效力,比之条文说明(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其上还是其下?
PS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管理组的解答,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有关编制人员共同商讨的结果,还是主要编写人员自己的个人理解?
发表于 2014-6-23 17: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7: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治学以诚

不可如此不可如此;
以理服人以理服人。
     
发表于 2014-6-25 14: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录一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编委会  编著   中的原文

3.4.3  .....前略....  安全防范系统可以帮助消防管理人员快速确认火灾,为灭火救援提供相应的信息,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为了有效保障建筑的安全,消防控制室可以和安全技术监控室何用,构成安防监控中心,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点系统,也可以根据惯例的需要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但在个系统的线路敷设时应有一定的物理分割,不同系统的线路不能交叉敷设。


以上为规范编写组新出的那本书里的节选,是对《建筑电气》那本增刊上《指南》的补充和说明,我看了下,杂志社的增刊上并没有提到这个,这个是书中才有的。我昨天刚刚买的这本书,刚刚好看见尺总的帖子,打出来给尺总参考。

不知道这样一本规范组出的书中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应。
     
发表于 2014-6-25 14: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一本规范,再出一本规范实施指南,再出一本书。还加上全国的宣贯。
一个漏洞用10个漏洞来堵,漏洞越堵越多。
     
发表于 2014-6-25 14: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可怜的一本规范。。不知道编制组要用多少本书多少次宣贯才能把他们想说的意思说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16: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尺短寸长 于 2014-6-26 20:07 编辑
摘录一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编委会  编著   中的原文

3.4.3  .....前略....  安全防范系统可以帮助消防管理人员快速确认火灾,为灭火救援提供相应的信息,属消防系统的关联系统,为了有效保障建筑的安全,消防控制室可以和安全技术监控室何()用,构成安防监控中心,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点()系统,也可以根据惯例的需要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但在个系统的线路敷设时应有一定的物理分割(),不同系统的线路不能交叉敷设。
dafu1132232 发表于 2014-6-25 14:06


谢谢8# dafu1132232 的热心介绍。{:handshake:}

消防控制室可以和安全技术监控室何用,构成安防监控中心,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电系统,也可以根据惯例的需要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

1、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电系统?
不知除了安防系统可能有关联外,还会有哪个系统有关联?

2、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A)包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不太可能属于“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电系统”,可以“合用”不?
若可以,“消防控制室可以和安全技术监控室合用,构成安防监控中心,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电系统,也可以根据惯例的需要与安防监控中心合用”是废话;
若不可,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3.6.3条6款规定(FA和SA、BA是可以有条件地共存于同一个合用控制室)得废除。
发表于 2014-6-25 23: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最新的6月20日天津贯宣班的精神,丁总说这个强条是对于单独建设的消防控制室说的,如果和弱电系统合用消防控制室,那么就按照合用的要求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08: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han2003

1、实际上,用不着丁总说,大家也知道“这个强条是对于单独建设的消防控制室说的”。
大家为何吐槽?我猜是为了提醒规范编撰者注意遣词造句。

2、新《火规》问答中的“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电系统”说法,等于否定了GB/T 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3.6.3条6款规定。今后建筑工程的建筑设备管理系统(BA)包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真不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FA)合用消防控制室了?

3、高等级的安防系统(SA)监控中心,是不应该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消防控制室合用同一控制室的,原因在于安防系统监控中心有纵深防护要求,此时的安防监控室是禁区,无关人员不能方便接近、容易寻找才是,不能让不法分子轻而易举突破防线就可闯入安防系统监控中心(随便看看美剧就应该知道)。
消防控制室则不同,它就应该设置在易于寻找、方便接近的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距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还不能太远(不应大于20m),否则不利于消防灭火救援工作。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不存在纵深防护要求的禁区问题,按道理和GB/T 50314-2006原规定,其控制室与消防控制室合用不存在问题,在新《火规》发布、实施前,一直可以合用。新《火规》发布、实施,也看不出不可合用。
但新《火规》问答一出,是否这个“其他与消防灭火救援有关联的弱电系统”解释,完全曲解了新《火规》3.4.8条5款中的“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规范的正文、条文说明,并未对“弱电系统”作出过限定)?是否新《火规》问答的这个解答,属于某人的个人理解?能作数吗?
发表于 2014-6-26 08: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09: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风险等级的安防监控中心,人家规定“应为专用工作间”可不敢与你消防控制室合用,怕怕。

挑一个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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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6 09: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条文说明:
……由 于 安 全 防 范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对 整 个 博 物 馆 的 所 有 安 全 问 题 统 一 管 理 ,通 常 包 括 了 安 防 和 消 防 两 大 任 务 。因 此 安 防 监 控 中 心 可 以 与 消 防 系 统 接 处 警 中 心 共 用 一 室 。

老诚快来解释解释,什么情况?{: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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