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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2013年9期《TT系统接地和防电击简析》的迷惑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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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8: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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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3-10-10 14:18 编辑

近日拿到2013年9期《建筑电气》,也读到其中王老的《TT系统接地和防电击简析》。我不太认同该文的两条最重要结论,因其“似是而非”,且可能对于全国路灯等类似场所设计者造成迷惑。具体异议兹录如下,与大家共商:
一、《TT简析》第一个主要观点是,“TT系统同一RCD保护范围内如不共用接地,RCD可能拒动”。
(一)“不共用接地”会有问题吗?如果考虑到王老提到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故障”,它也许会有些问题。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前提早已确定,就是TT系统啊,为什么突然要把IT系统两次故障拿出来说道呢?如此说道,其潜台词是不是要求设计人员今后在设计TT系统时,都必须考虑两次故障,都应做到“TT系统同一RCD保护范围内都应无条件共用接地”?如果没有这个潜台词考虑的话,文章作如此结论的意义又何在呢?——我怕只会迷惑一些年轻设计人。

(二)有人可能会问,“TT系统同一RCD保护范围内都应无条件共用接地”,有什么问题吗?——如此要求,有3个明显问题:(1)跟现有不少规范要求不够吻合,这里不详述;(2)很不经济(原因很简单);(3)跟《TT简析》自身图3中的总RCD(就是最左侧那个RCD)设置就是矛盾的。大家可看到:该RCD的负荷端,其实已拥有多条PE线,但这些PE线都是采用了分开接地,而非共用接地。这岂不正好跟刚才主张的“都应无条件共用接地”冲突,岂不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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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0 09: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杂志还没到。收到后仔细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09: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TT简析》第二个主要观点是,“路灯TT系统共用接地,采用过电流防护电器兼顾防电击具有重要意义”。这个观点很具误导性(难听点就是“危害性”),我严重地、极其地不认同!如果大家将来都按此设计路灯TT,则接地造价提高N倍且不说,仅路灯人身触电伤亡率就肯定要翻几番。

(一)《TT简析》提及“TT系统采用过电流防护电器兼顾防电击”,是因为最新版IEC版有要求。但是大家都可以翻翻现有规范或老规范(含老版IEC或GB或民规),它们基本都未排除“TT系统可采用过电流防护电器兼顾防电击”。因此,这并不是因为新版IEC才有此说法,也不是什么新鲜说道或崭新要求

(二)尽管不少规范未排除“TT系统可采用过电流防护电器兼顾防电击”,但是,一旦采用这条规则,就必须建立严苛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必须要求保护接地电阻非常低值、且每年每日每时每分每秒地都必须维持低值。而对这个前提条件,我相信几乎没有人敢拍胸脯说他能保证,而工程现实也不可能保证。大量工程实践无不验证这一点,所以我就不展开说了。

(三)鉴于上述(二)的原因,如果大家还动辄在路灯TT系统设计中采用过电流防护电器兼顾防电击,那就静等着将来大面积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纠纷争相上门讨债吧。
     
发表于 2013-10-10 0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鼻山兄的第二个质疑,我觉得,科技论文一般是作者的创新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否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需要各位读者根据自己专业知识和从事的技术领域具体分析。文章一定提到,这种措施是有前提条件的,可能在工厂、住宅小区等沿道路地下管道、较多构筑物、其他设施较多的区域,借用现有接地条件,降低接地电阻还是可能的。
至少这是一种开拓思路的、多元的、联系的观点。
发表于 2013-10-10 09: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若不是老前辈所作,相信杂志社是不会发表的。
     
发表于 2013-10-10 09: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不太认同,文章的解析在牵强,不能说服人。这样的讲,不如讲在标准与规范执行时如何取舍,是执行GB1689.21-2011还是执行GB 50054—2011。
发表于 2013-10-10 10: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有楼主同样感觉

   1. 论文图1,根据论文中提供的数据: RB=1Ω RA1=RA1=30Ω ,设备A发生金属性短路时,短路电流约 Id=7A左右。而Id2=Id*RB/〈RB+RA2〉=7*1/〈1+30〉=0.22A,此电流反相流过RCD,抵消后电流 7-0.22=6.78A。据杂志上大多数论文提供的,RCD动作电流低于1A,6.78A电流不可能会使RCD拒动。我认为应考虑到,RCD保护灵敏度的冗余量都远远大于一般短路灵敏度和过载保护等的冗余量。
   2. 论文图3,考虑到分路RCD的前端发生对设备外壳短路,还是不符合IEC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0: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鼻山兄的第二个质疑,我觉得,科技论文一般是作者的创新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否具有普遍的应用价值?需要各位读者根据自己专业知识和从事的技术领域具体分析。文章一定提到,这种措施是有前提条件的,可能在工厂、住宅小区等沿道路地下管道、较多构筑物、其他设施较多的区域,借用现有接地条件,降低接地电阻还是可能的。
至少这是一种开拓思路的、多元的、联系的观点。cqzrm 发表于 2013-10-10 09:28

如果换了其他人是作者,也许不会引起我的严重关切了。但鉴于王老的江湖地位,肯定会有人照他所说去干的——而这样很具危险性。
TT系统虽然理论上可能采用过电流防护作接地故障保护,但现实中极其罕见。对这种做法,建议严格慎用、少用。
     
发表于 2013-10-10 10: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换了其他人是作者,也许不会引起我的严重关切了。但鉴于王老的江湖地位,肯定会有人照他所说去干的— ...
大鼻山 发表于 2013-10-10 10:06


不考虑前提条件,直接“拿过来用”肯定是有问题的。比如,IEC 60364-7-702的某些条文加上了很多前提条件,但是,民规修订相关条文时,直接“拿过来用”,造成了那么多惨痛的教训,这个事情怎么定性呢?(民规修订时,是手拿GB 16895.19-2002/IEC 60364-7-702:1997编写的哦)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2: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3-10-10 12:27 编辑

该文章上述第二主要观点的某关键论据,还存在致命硬伤,我稍后可能继续谈及。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2: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鼻山 于 2013-10-10 12:50 编辑

该致命伤,可能会让该文上述第二主要观点几乎无用武之地了。
     
发表于 2013-10-10 12: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若不是老前辈所作,相信杂志社是不会发表的。
学无止境 发表于 2013-10-10 09:54


作者提出一个论点,然后用自己的方法加以论证,可能不太严谨,但是能引起大家参与进来讨论,甚至有人进一步的论文研究。相信即使是普通人所写,这样的文章也是有价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卖关子了,就直说吧。
大家可关注该文P5左侧中间部位有句话:“路灯TT系统似乎更有条件满足这一要求是指能让RA和RB足够小)”。我认为该说法明显出纰漏了。因为TT系统变电所PE线和路灯PE线是分开,因此TT系统不可能“更有条件”满足接地电阻足够小,而恰恰相反的是——因为TN系统PE线是从变电所贯穿至负荷末端的,因为TN才更有条件满足接地电阻足够小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2: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换而言之,要想让TT路灯变电所的RB和路灯线路的RA,时刻保持极小值(比如0.5欧甚至更低),那是相当困难或曰代价相当高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13: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我又看到该文赫然写道(P4右侧偏下位置):“……笔者对此错误深感歉仄,应予纠正。正确的做法应是全路灯回路内共用接地为此需在路灯回路的全长范围内敷设PE线,……”,简直叫人目瞪口呆!我不得不说:尊敬的王老,岁月不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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